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重新确定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重新确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12年1月4日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全省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
人口超过一百万的不超过三十五名。
人口在一百万以下的不少于十五名,不超过二十七名。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在换届后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确定后,本届任期内不再变动。
编 辑: 崔丽霞
责 编: 崔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