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2011年8月24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春和所作的《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会议认为,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保障法律的严格遵守和执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执法和司法公正,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特作以下决议:
一、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综合运用纠正违法通知、提出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提起抗诉、查办案件等监督方式,全面加强对执法和司法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相互配合,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在刑事立案监督中,要着力监督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等问题。在刑事侦查监督中,要着力监督纠正刑讯逼供、违法取证、采取强制措施不当、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款物等问题。在刑事审判监督中,要着力监督纠正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量刑畸轻畸重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加强对二审不开庭审理后改变一审判决、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再审案件的监督。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监督,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制度。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中,要着力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以及监狱不依法收监等问题。不断探索和完善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措施。在行政执法监督中,要着力监督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以罚代刑等问题。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中,要积极探索加强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新途径、新领域;加强对民事调解和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积极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要坚决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要坚持把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主动报告法律监督的重大工作事项和重要工作部署。要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的联系沟通,听取相关工作建议。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不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法律监督业务能力。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检察人员履行职务行为及自侦案件的监督,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领导和监督。
二、全市各级侦查机关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要会同检察机关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对违法侦查行为投诉的受理和办理机制。对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过程中,需要调取、查阅案卷材料的,侦查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督意见,应认真研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或作出纠正决定。对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期限内认真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应当于三日内通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应当向检察机关通报。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的意见,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
三、全市各级审判机关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因实施法律监督需要,有必要调取或者查阅相关案卷材料的,审判机关应当及时提供。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行政案件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再审。对公诉案件中,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审的案件,应当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同级检察机关。对采取听证或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提前通知同级检察机关并及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并及时向检察机关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对审理后维持原裁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不采纳抗诉意见的理由;对延长审理期限、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理由。审判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关于换押的相关规定。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建设,会同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的操作规范。
四、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看守所、劳教所和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重大情况。健全与检察机关的信息交换机制,逐步实现监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同步监督,对于拟报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事先将有关材料送检察机关核实并听取意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监管活动的监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五、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要保障检察经费,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活动提供条件。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执纪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机关查询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介入调查的,应当予以配合;对检察机关要求移送刑事案件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并反馈处理情况。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应当依照规定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对于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及时办理,并于收到检察建议书三十日内书面反馈办理情况或结果。
金融、电信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配合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调查取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材料。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要求,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帮助检察机关解决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督促检察机关依法纠正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有关机关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不断总结办案经验和规律,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根据本决议精神分别或者联合制定相关规定和具体工作程序,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