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共收到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569件(包括议案转建议处理32件),其中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0件。经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审理,需交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的516件;交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办理的9件;交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的2件,交人大常委会机关研究处理的6件;交省直党群部门研究办理的36件。
人大代表就我省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职责,是代表人民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重要形式。国家机关和组织认真研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一项法定的职责,也是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和渠道。各承办单位在今年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省委七届五次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自觉把办理代表建议与推动中央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的落实结合起来、与促进本系统本部门的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承办工作责任制,不断创新承办工作形式和机制,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努力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全面完成我省“十一五”规划的2010年各项目标任务,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月19日
附件1:
附件2:
编 辑: 崔丽霞
责 编: 崔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