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大常委会修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曾于1996年8月制订了《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但随着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制定实施,该办法的一些条款同上位法的规定已明显不符。因此,邯郸市人大常委会着手对原办法进行修订,法制工委于今年4月起草了《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修订案)》草案。该草案征求了“一府两院”、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及各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形成修订案草案19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办法的名称、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内容、规范性文件材料报备案的时间要求和内容、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及处理办法。着力解决邯郸市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定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纠的问题。目前,本办法(修订案)已经邯郸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作者:邯郸市人大常委会 毕军 宋媛媛)
编 辑: 崔丽霞
责 编: 崔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