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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

(2013年5月20日保定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来源: 保定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3年05月24日 15: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相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针对近年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确定2013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11项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和时间安排

  1、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8月);

  2、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2013年市本级预算及市总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8月);

  3、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2012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8月);

  4、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2012年市本级及市总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保定市2012年市本级决算(10月);

  5、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市本级及市总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如果对当年预算进行调整,拟10月);

  6、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报告(如果对当年计划进行调整,拟10月);

  7、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6S”行动工作情况的报告(8月);

  8、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民创业工作情况的报告(10月);

  9、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12月);

  10、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现代农业发展情况的报告(10月);

  11、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8月)。

  二、组织和实施

  (一)会前安排。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委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二)交换意见。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将视察、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以书面形式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三)专项工作报告的提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专项工作报告的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主任会议批准,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审议意见的转办落实。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编 辑: 崔丽霞
责 编: 崔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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