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根据康吉仁副市长的请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接受康吉仁辞去晋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并报晋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