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吴小华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0年5月17日长治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吴小华的辞职请求,2010年5月17日长治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吴小华辞去长治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 辑: 唐志强
责 编: 唐志强
根据吴小华的辞职请求,2010年5月17日长治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吴小华辞去长治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