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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获人大表决通过

来源: 山西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0年05月31日 10:36

  山西人大网讯 “赞成票数过半,通过!”5月27下午,随着主持人的宣布,《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出台缘于省人大代表焦文领衔提出的一条议案。

  “从山西的实际情况来看,各地人大常委会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只能在不违反监督法大原则的前提下开展工作。这样一来,各地人大常委会在实施监督时,就会出现监督方法、监督方式不一致和监督力度不强、监督深度不够、监督效果不明显的问题,希望省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法的办法。”山西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焦文代表领衔提出了关于制定《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议案。2009年11月23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充分吸取组成人员意见后,办法草案再次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终获通过。

  据了解,山西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共九章47条,主要包括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监督的公开等内容。

  办法规定,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两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不少于5人。调查委员会有权就调查事项听取有关单位负责人的汇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案卷和材料。

  办法还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阎跃勇)

编 辑: 唐志强
责 编: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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