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周静溪辞去北京市大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0年12月24日北京市大兴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周静溪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大兴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周静溪同志辞去北京市大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 辑: 唐志强
责 编: 唐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