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召开学习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动员大会
2007年2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全市学习宣传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动员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田麦久、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主任卢干奇、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市教委主任刘利民作了大会发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的代表共80余人参加了大会。
田麦久副主任在讲话中指出,《实施办法》的出台是我市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又一重要成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办法》进一步优化了本市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对民办教育地位作用的广泛共识,有利于建立健全各级政府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体系,有利于民办学校朝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有利于加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实施办法》明确提出了本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引导民办教育发展要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与首都教育发展相适应。《实施办法》根据本市“内涵发展、人才强教、资源统筹、开放创新”的教育发展战略,结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应当坚持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的十六字发展方针,这是在立法过程中经过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对北京民办教育发展确立的科学定位,强调要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发展规划,走内涵式的发展道路,重在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增强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实施办法》突出地方特色,针对性较强,为解决民办教育中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实施办法》坚持法制统一和突出地方特色及政策创新的原则,一方面总结了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多年来的成功经验,细化了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原则规定;另一方面,又针对本市当前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为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特别是为维护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落实与公办学校的同等待遇,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地保障了本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田麦久副主任强调,学习、宣传《实施办法》,要全面理解,突出重点。要重点把握好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内容。一是落实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受教育者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受教育者的平等待遇和同等权利的内容;二是将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和培训工作纳入了本市教师职称评定和培训的范畴,切实保证了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法律地位;三是为解决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劳动纠纷问题,创设性的规定了具有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的教师可以到学校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四是为体现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实施办法》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应当保障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热等供给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五是明确提出对于“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还要重点把握好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内容。一是规定了民办学校变更校址、增设教学点的程序和条件;二是要求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且应当按照其招生简章和广告承诺的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三是规定了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收、退费办法进行公示,并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另外,还设立了教育督导、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告制度。这也是《实施办法》中的重点内容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切实贯彻执行。
田麦久副主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办法》,明确自己的执法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教委、劳动、发改、财政、民政、税务、工商、人事、国土资源、市政、督导等相关部门,应当增强执法意识、明确执法责任,严格依法行政。市政府及教委、劳动、财政、国土资源管理、建设等行政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办法》的配套制度,以切实保证《实施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市和区县人大要加强对《实施办法》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一方面要对同级政府以及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落实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要督促政府尽快制订配套规章。《实施办法》执行一周年后,市人大常委会将组织开展检查,听取市政府执法情况的汇报。此外,新闻媒体应当以《实施办法》出台为契机,向全社会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利用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赵凤桐副市长在讲话中强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依法行政的高度,深刻认识《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他指出。《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坚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大方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都要鼓励、支持、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扶持和规范并重的原则,为引导和规范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确立了制度保障。坚持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给予资助或者其他政策扶持。《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坚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重点,对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办学行为、完善教职工劳动合同制度、学生收退费规定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切实保障了师生的合法权益。《实施办法》贯彻法制统一的要求,坚持从地方实际出发,充分反映了地方特色,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和质量,也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教育法规体系,加快了我市教育法制建设进程。
赵凤桐副市长强调,要切实抓好《实施办法》的实施工作。一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工作,为《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做好准备。二是要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尽快健全完善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办法,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三是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四是要尽快建立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民办教育管理机制。五是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精神,根据首都民办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步骤、分重点地推进民办教育发展。
市教委主任刘利民在发言中表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都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工作,要使《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基本内容深入人心,为顺利贯彻实施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要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加强民办教育工作机构和管理队伍建设,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管理和处罚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办教育各项管理制度,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有关规定。要建立民办教育管理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民办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明确和落实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要加强和改进对民办学校的监管与服务,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继续对民办学校开展监督、评估和信息公布制度,加大对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安全管理、教育质量等内容的监督管理。民办学校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要自觉接受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背景资料
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并将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行。这是北京市为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促进北京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2004年3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方针原则、国家的扶持与奖励政策、民办学校教师与受教育者的平等待遇、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民促法和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一个促进发展、规范管理的新时期,同时也为地方民办教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北京民办教育在全国起步较早,1978年出现了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补习班,1982年成立了标志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开端的第一所民办大学中华社会大学,从此,本市的民办教育开始逐步发展起来。截止2006年底,全市共有547所民办学校,占各级学校总数的15.1%;民办学校在校生278726名,占全市在校生总数的12.4%;民办学校教职工29248名,占全市教职工总数的9.5%,其中专任教师14405名,占全市专任教师总数的8.1%;此外,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798所,注册学生140余万名。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民办教育已经成为首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首都的教育体制改革、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民办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本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鼓励支持的导向性需要加强;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待提高;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平等待遇应当得到有效保障;政府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扶持政策需要进一步落实到位等等。民促法及实施条例虽然对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所规定,但具体到本市的实际情况,仍有一些具体问题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涉及,另外民促法和实施条例中的一些规定还需要通过本市地方立法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所以,为了落实、完善、细化民促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针对本市民办教育发展现状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以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尽快出台本市促进民办教育的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立法工作情况
在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2007年五年立法规划中,民促法实施办法被列为2006年的立法项目。从2000年开始,市教委就委托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对本市民办教育发展思路、民办学校特色发展等课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为本市民办教育地方性法规的起草提供了丰富、真实的资料。2003年初,市教委正式开始进行立法调研,并委托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进行专门的立法课题研究,通过研究国内外的相关法律、方方面面征询意见,形成了比较清晰的立法思路。为了切实保证立法质量,2005年市教委、市政府法制办专门成立了起草小组,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和法制办也提前介入,对立法工作给予了具体指导。起草小组认真总结了首都民办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借鉴了陕西、广东等外省市民办教育立法的经验,参考了国外民办教育的立法做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初稿,以后又多次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广泛听取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听取民办学校及师生的意见;同时就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比较重要的问题听取了国家教育部的意见;草案还通过政府网站征求了市民的意见。
在充分调研、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草案送审稿,并于2006年6月6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06年7月和11月,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和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后通过。
三、立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立法基本思路:我市的《实施办法》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措施,把握促进与规范并重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本市民办教育发展方向、加强政府支持鼓励的导向性、进一步完善政府各项扶持和奖励政策,落实平等待遇。同时明确政府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增强民办学校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贡献能力。为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办法》首先明确了首都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
在强调政府鼓励、支持、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本市民办教育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坚持内涵式发展,坚持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增强民办教育对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贡献能力;推进办学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以多种形式举办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的民办教育,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给予资助或者其他政策扶持。
在保障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同时,还要重视规范和管理。政府对现有的民办教育要加强规范管理,重在提高本市民办教育的质量。
(二)《实施办法》补充完善了政府鼓励支持政策、措施
鼓励、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给予资助或者其他政策扶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本市建立对民办学校的奖励制度,对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区县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支持措施体现在:政府有关部门在土地、能源供给、税收方面保障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有关部门要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有关部门要保障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供给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以及其他优惠政策。
(三)《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了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平等的待遇
针对多年来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政策待遇方面存在的差异,就民办学校的教师职称评审、教师培训、教职工与学校纠纷的解决途径等内容,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实施办法》明确了教育、劳动、人事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纳入其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范围。将民办学校的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规划。具有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应当与其聘任的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纠纷。通过立法解决了民办学校与其教师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问题,更好地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办法》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和学校内部管理等问题也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例如:对于民办学校变更学校地址或者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学校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未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水平低,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了要求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教职工民主参与、争议协调等制度;建立教学培养方案、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建立学籍管理、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业成绩档案,规范办学;针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混乱的现象,明确要求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保证校内安全。
(五)《实施办法》从政府监督管理的角度,重点加强了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
制定了教育督导、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告制度。例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办学信息公告制度,并将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情况、财务审计情况、学校受奖惩情况等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建立这些制度来监督民办学校规范办学。
i 来源: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2007-02-13
贯彻落实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人大网讯 2007年2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全市学习宣传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动员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田麦久、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主任卢干奇、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市教委主任刘利民作了大会发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的代表共80余人参加了大会。
田麦久副主任在讲话中指出,《实施办法》的出台是我市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又一重要成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办法》进一步优化了本市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对民办教育地位作用的广泛共识,有利于建立健全各级政府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体系,有利于民办学校朝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有利于加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实施办法》明确提出了本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引导民办教育发展要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与首都教育发展相适应。《实施办法》根据本市“内涵发展、人才强教、资源统筹、开放创新”的教育发展战略,结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应当坚持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的十六字发展方针,这是在立法过程中经过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对北京民办教育发展确立的科学定位,强调要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发展规划,走内涵式的发展道路,重在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增强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实施办法》突出地方特色,针对性较强,为解决民办教育中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实施办法》坚持法制统一和突出地方特色及政策创新的原则,一方面总结了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多年来的成功经验,细化了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原则规定;另一方面,又针对本市当前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为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特别是为维护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落实与公办学校的同等待遇,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地保障了本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田麦久副主任强调,学习、宣传《实施办法》,要全面理解,突出重点。要重点把握好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内容。一是落实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受教育者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受教育者的平等待遇和同等权利的内容;二是将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和培训工作纳入了本市教师职称评定和培训的范畴,切实保证了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法律地位;三是为解决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劳动纠纷问题,创设性的规定了具有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的教师可以到学校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四是为体现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实施办法》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应当保障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热等供给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五是明确提出对于“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还要重点把握好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内容。一是规定了民办学校变更校址、增设教学点的程序和条件;二是要求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且应当按照其招生简章和广告承诺的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三是规定了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收、退费办法进行公示,并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另外,还设立了教育督导、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告制度。这也是《实施办法》中的重点内容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切实贯彻执行。
田麦久副主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办法》,明确自己的执法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教委、劳动、发改、财政、民政、税务、工商、人事、国土资源、市政、督导等相关部门,应当增强执法意识、明确执法责任,严格依法行政。市政府及教委、劳动、财政、国土资源管理、建设等行政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办法》的配套制度,以切实保证《实施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市和区县人大要加强对《实施办法》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一方面要对同级政府以及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落实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要督促政府尽快制订配套规章。《实施办法》执行一周年后,市人大常委会将组织开展检查,听取市政府执法情况的汇报。此外,新闻媒体应当以《实施办法》出台为契机,向全社会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利用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赵凤桐副市长在讲话中强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依法行政的高度,深刻认识《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他指出。《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坚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大方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都要鼓励、支持、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扶持和规范并重的原则,为引导和规范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确立了制度保障。坚持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给予资助或者其他政策扶持。《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坚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重点,对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办学行为、完善教职工劳动合同制度、学生收退费规定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切实保障了师生的合法权益。《实施办法》贯彻法制统一的要求,坚持从地方实际出发,充分反映了地方特色,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和质量,也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教育法规体系,加快了我市教育法制建设进程。
赵凤桐副市长强调,要切实抓好《实施办法》的实施工作。一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工作,为《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做好准备。二是要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尽快健全完善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办法,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三是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四是要尽快建立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民办教育管理机制。五是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精神,根据首都民办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步骤、分重点地推进民办教育发展。
市教委主任刘利民在发言中表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都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工作,要使《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基本内容深入人心,为顺利贯彻实施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要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加强民办教育工作机构和管理队伍建设,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管理和处罚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办教育各项管理制度,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有关规定。要建立民办教育管理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民办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明确和落实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要加强和改进对民办学校的监管与服务,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继续对民办学校开展监督、评估和信息公布制度,加大对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安全管理、教育质量等内容的监督管理。民办学校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要自觉接受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背景资料
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并将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行。这是北京市为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促进北京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2004年3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方针原则、国家的扶持与奖励政策、民办学校教师与受教育者的平等待遇、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民促法和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一个促进发展、规范管理的新时期,同时也为地方民办教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北京民办教育在全国起步较早,1978年出现了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补习班,1982年成立了标志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开端的第一所民办大学中华社会大学,从此,本市的民办教育开始逐步发展起来。截止2006年底,全市共有547所民办学校,占各级学校总数的15.1%;民办学校在校生278726名,占全市在校生总数的12.4%;民办学校教职工29248名,占全市教职工总数的9.5%,其中专任教师14405名,占全市专任教师总数的8.1%;此外,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798所,注册学生140余万名。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民办教育已经成为首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首都的教育体制改革、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民办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本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鼓励支持的导向性需要加强;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待提高;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平等待遇应当得到有效保障;政府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扶持政策需要进一步落实到位等等。民促法及实施条例虽然对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所规定,但具体到本市的实际情况,仍有一些具体问题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涉及,另外民促法和实施条例中的一些规定还需要通过本市地方立法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所以,为了落实、完善、细化民促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针对本市民办教育发展现状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以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尽快出台本市促进民办教育的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立法工作情况
在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2007年五年立法规划中,民促法实施办法被列为2006年的立法项目。从2000年开始,市教委就委托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对本市民办教育发展思路、民办学校特色发展等课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为本市民办教育地方性法规的起草提供了丰富、真实的资料。2003年初,市教委正式开始进行立法调研,并委托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进行专门的立法课题研究,通过研究国内外的相关法律、方方面面征询意见,形成了比较清晰的立法思路。为了切实保证立法质量,2005年市教委、市政府法制办专门成立了起草小组,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和法制办也提前介入,对立法工作给予了具体指导。起草小组认真总结了首都民办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借鉴了陕西、广东等外省市民办教育立法的经验,参考了国外民办教育的立法做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初稿,以后又多次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广泛听取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听取民办学校及师生的意见;同时就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比较重要的问题听取了国家教育部的意见;草案还通过政府网站征求了市民的意见。
在充分调研、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草案送审稿,并于2006年6月6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06年7月和11月,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和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后通过。
三、立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立法基本思路:我市的《实施办法》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措施,把握促进与规范并重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本市民办教育发展方向、加强政府支持鼓励的导向性、进一步完善政府各项扶持和奖励政策,落实平等待遇。同时明确政府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增强民办学校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贡献能力。为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办法》首先明确了首都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
在强调政府鼓励、支持、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本市民办教育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坚持内涵式发展,坚持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增强民办教育对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贡献能力;推进办学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以多种形式举办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的民办教育,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给予资助或者其他政策扶持。
在保障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同时,还要重视规范和管理。政府对现有的民办教育要加强规范管理,重在提高本市民办教育的质量。
(二)《实施办法》补充完善了政府鼓励支持政策、措施
鼓励、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给予资助或者其他政策扶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本市建立对民办学校的奖励制度,对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区县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支持措施体现在:政府有关部门在土地、能源供给、税收方面保障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有关部门要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有关部门要保障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供给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以及其他优惠政策。
(三)《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了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平等的待遇
针对多年来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政策待遇方面存在的差异,就民办学校的教师职称评审、教师培训、教职工与学校纠纷的解决途径等内容,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实施办法》明确了教育、劳动、人事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纳入其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范围。将民办学校的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规划。具有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应当与其聘任的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纠纷。通过立法解决了民办学校与其教师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问题,更好地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办法》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和学校内部管理等问题也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例如:对于民办学校变更学校地址或者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学校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未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水平低,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了要求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教职工民主参与、争议协调等制度;建立教学培养方案、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建立学籍管理、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业成绩档案,规范办学;针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混乱的现象,明确要求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保证校内安全。
(五)《实施办法》从政府监督管理的角度,重点加强了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
制定了教育督导、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告制度。例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办学信息公告制度,并将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情况、财务审计情况、学校受奖惩情况等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建立这些制度来监督民办学校规范办学。
来源: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2007-02-13
田麦久副主任在讲话中指出,《实施办法》的出台是我市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又一重要成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办法》进一步优化了本市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对民办教育地位作用的广泛共识,有利于建立健全各级政府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体系,有利于民办学校朝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有利于加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实施办法》明确提出了本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引导民办教育发展要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与首都教育发展相适应。《实施办法》根据本市“内涵发展、人才强教、资源统筹、开放创新”的教育发展战略,结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应当坚持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的十六字发展方针,这是在立法过程中经过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对北京民办教育发展确立的科学定位,强调要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发展规划,走内涵式的发展道路,重在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增强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实施办法》突出地方特色,针对性较强,为解决民办教育中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实施办法》坚持法制统一和突出地方特色及政策创新的原则,一方面总结了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多年来的成功经验,细化了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原则规定;另一方面,又针对本市当前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为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特别是为维护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落实与公办学校的同等待遇,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地保障了本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田麦久副主任强调,学习、宣传《实施办法》,要全面理解,突出重点。要重点把握好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内容。一是落实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受教育者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受教育者的平等待遇和同等权利的内容;二是将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和培训工作纳入了本市教师职称评定和培训的范畴,切实保证了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法律地位;三是为解决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劳动纠纷问题,创设性的规定了具有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的教师可以到学校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四是为体现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实施办法》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应当保障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热等供给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五是明确提出对于“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还要重点把握好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内容。一是规定了民办学校变更校址、增设教学点的程序和条件;二是要求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且应当按照其招生简章和广告承诺的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三是规定了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收、退费办法进行公示,并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另外,还设立了教育督导、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告制度。这也是《实施办法》中的重点内容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切实贯彻执行。
田麦久副主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办法》,明确自己的执法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教委、劳动、发改、财政、民政、税务、工商、人事、国土资源、市政、督导等相关部门,应当增强执法意识、明确执法责任,严格依法行政。市政府及教委、劳动、财政、国土资源管理、建设等行政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办法》的配套制度,以切实保证《实施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市和区县人大要加强对《实施办法》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一方面要对同级政府以及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落实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要督促政府尽快制订配套规章。《实施办法》执行一周年后,市人大常委会将组织开展检查,听取市政府执法情况的汇报。此外,新闻媒体应当以《实施办法》出台为契机,向全社会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利用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赵凤桐副市长在讲话中强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依法行政的高度,深刻认识《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他指出。《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坚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大方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都要鼓励、支持、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扶持和规范并重的原则,为引导和规范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确立了制度保障。坚持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给予资助或者其他政策扶持。《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坚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重点,对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办学行为、完善教职工劳动合同制度、学生收退费规定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切实保障了师生的合法权益。《实施办法》贯彻法制统一的要求,坚持从地方实际出发,充分反映了地方特色,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和质量,也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教育法规体系,加快了我市教育法制建设进程。
赵凤桐副市长强调,要切实抓好《实施办法》的实施工作。一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工作,为《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做好准备。二是要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尽快健全完善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办法,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三是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四是要尽快建立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民办教育管理机制。五是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精神,根据首都民办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步骤、分重点地推进民办教育发展。
市教委主任刘利民在发言中表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都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工作,要使《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基本内容深入人心,为顺利贯彻实施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要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加强民办教育工作机构和管理队伍建设,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管理和处罚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办教育各项管理制度,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有关规定。要建立民办教育管理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民办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明确和落实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要加强和改进对民办学校的监管与服务,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继续对民办学校开展监督、评估和信息公布制度,加大对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安全管理、教育质量等内容的监督管理。民办学校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要自觉接受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背景资料
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并将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行。这是北京市为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促进北京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2004年3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方针原则、国家的扶持与奖励政策、民办学校教师与受教育者的平等待遇、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民促法和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一个促进发展、规范管理的新时期,同时也为地方民办教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北京民办教育在全国起步较早,1978年出现了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补习班,1982年成立了标志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开端的第一所民办大学中华社会大学,从此,本市的民办教育开始逐步发展起来。截止2006年底,全市共有547所民办学校,占各级学校总数的15.1%;民办学校在校生278726名,占全市在校生总数的12.4%;民办学校教职工29248名,占全市教职工总数的9.5%,其中专任教师14405名,占全市专任教师总数的8.1%;此外,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798所,注册学生140余万名。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民办教育已经成为首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首都的教育体制改革、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民办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本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鼓励支持的导向性需要加强;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待提高;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平等待遇应当得到有效保障;政府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扶持政策需要进一步落实到位等等。民促法及实施条例虽然对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所规定,但具体到本市的实际情况,仍有一些具体问题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涉及,另外民促法和实施条例中的一些规定还需要通过本市地方立法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所以,为了落实、完善、细化民促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针对本市民办教育发展现状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以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尽快出台本市促进民办教育的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立法工作情况
在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2007年五年立法规划中,民促法实施办法被列为2006年的立法项目。从2000年开始,市教委就委托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对本市民办教育发展思路、民办学校特色发展等课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为本市民办教育地方性法规的起草提供了丰富、真实的资料。2003年初,市教委正式开始进行立法调研,并委托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进行专门的立法课题研究,通过研究国内外的相关法律、方方面面征询意见,形成了比较清晰的立法思路。为了切实保证立法质量,2005年市教委、市政府法制办专门成立了起草小组,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和法制办也提前介入,对立法工作给予了具体指导。起草小组认真总结了首都民办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借鉴了陕西、广东等外省市民办教育立法的经验,参考了国外民办教育的立法做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初稿,以后又多次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广泛听取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听取民办学校及师生的意见;同时就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比较重要的问题听取了国家教育部的意见;草案还通过政府网站征求了市民的意见。
在充分调研、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草案送审稿,并于2006年6月6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06年7月和11月,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和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后通过。
三、立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立法基本思路:我市的《实施办法》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措施,把握促进与规范并重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本市民办教育发展方向、加强政府支持鼓励的导向性、进一步完善政府各项扶持和奖励政策,落实平等待遇。同时明确政府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增强民办学校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贡献能力。为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办法》首先明确了首都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
在强调政府鼓励、支持、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本市民办教育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坚持内涵式发展,坚持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增强民办教育对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贡献能力;推进办学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以多种形式举办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的民办教育,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给予资助或者其他政策扶持。
在保障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同时,还要重视规范和管理。政府对现有的民办教育要加强规范管理,重在提高本市民办教育的质量。
(二)《实施办法》补充完善了政府鼓励支持政策、措施
鼓励、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给予资助或者其他政策扶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本市建立对民办学校的奖励制度,对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区县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支持措施体现在:政府有关部门在土地、能源供给、税收方面保障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有关部门要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有关部门要保障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供给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以及其他优惠政策。
(三)《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了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平等的待遇
针对多年来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政策待遇方面存在的差异,就民办学校的教师职称评审、教师培训、教职工与学校纠纷的解决途径等内容,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实施办法》明确了教育、劳动、人事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纳入其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范围。将民办学校的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规划。具有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应当与其聘任的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纠纷。通过立法解决了民办学校与其教师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问题,更好地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办法》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和学校内部管理等问题也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例如:对于民办学校变更学校地址或者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学校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未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水平低,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了要求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教职工民主参与、争议协调等制度;建立教学培养方案、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建立学籍管理、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业成绩档案,规范办学;针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混乱的现象,明确要求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保证校内安全。
(五)《实施办法》从政府监督管理的角度,重点加强了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
制定了教育督导、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告制度。例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办学信息公告制度,并将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情况、财务审计情况、学校受奖惩情况等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建立这些制度来监督民办学校规范办学。
i 来源: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2007-02-13
贯彻落实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人大网讯 2007年2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全市学习宣传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动员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田麦久、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主任卢干奇、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市教委主任刘利民作了大会发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的代表共80余人参加了大会。
田麦久副主任在讲话中指出,《实施办法》的出台是我市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又一重要成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办法》进一步优化了本市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对民办教育地位作用的广泛共识,有利于建立健全各级政府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体系,有利于民办学校朝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有利于加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实施办法》明确提出了本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引导民办教育发展要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与首都教育发展相适应。《实施办法》根据本市“内涵发展、人才强教、资源统筹、开放创新”的教育发展战略,结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应当坚持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的十六字发展方针,这是在立法过程中经过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对北京民办教育发展确立的科学定位,强调要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发展规划,走内涵式的发展道路,重在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增强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实施办法》突出地方特色,针对性较强,为解决民办教育中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实施办法》坚持法制统一和突出地方特色及政策创新的原则,一方面总结了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多年来的成功经验,细化了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原则规定;另一方面,又针对本市当前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为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特别是为维护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落实与公办学校的同等待遇,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地保障了本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田麦久副主任强调,学习、宣传《实施办法》,要全面理解,突出重点。要重点把握好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内容。一是落实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受教育者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受教育者的平等待遇和同等权利的内容;二是将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和培训工作纳入了本市教师职称评定和培训的范畴,切实保证了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法律地位;三是为解决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劳动纠纷问题,创设性的规定了具有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的教师可以到学校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四是为体现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实施办法》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应当保障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热等供给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五是明确提出对于“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还要重点把握好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内容。一是规定了民办学校变更校址、增设教学点的程序和条件;二是要求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且应当按照其招生简章和广告承诺的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三是规定了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收、退费办法进行公示,并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另外,还设立了教育督导、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告制度。这也是《实施办法》中的重点内容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切实贯彻执行。
田麦久副主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办法》,明确自己的执法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教委、劳动、发改、财政、民政、税务、工商、人事、国土资源、市政、督导等相关部门,应当增强执法意识、明确执法责任,严格依法行政。市政府及教委、劳动、财政、国土资源管理、建设等行政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办法》的配套制度,以切实保证《实施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市和区县人大要加强对《实施办法》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一方面要对同级政府以及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落实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要督促政府尽快制订配套规章。《实施办法》执行一周年后,市人大常委会将组织开展检查,听取市政府执法情况的汇报。此外,新闻媒体应当以《实施办法》出台为契机,向全社会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利用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赵凤桐副市长在讲话中强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依法行政的高度,深刻认识《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他指出。《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坚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大方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都要鼓励、支持、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扶持和规范并重的原则,为引导和规范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确立了制度保障。坚持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给予资助或者其他政策扶持。《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坚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重点,对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办学行为、完善教职工劳动合同制度、学生收退费规定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切实保障了师生的合法权益。《实施办法》贯彻法制统一的要求,坚持从地方实际出发,充分反映了地方特色,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和质量,也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教育法规体系,加快了我市教育法制建设进程。
赵凤桐副市长强调,要切实抓好《实施办法》的实施工作。一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工作,为《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做好准备。二是要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尽快健全完善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办法,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三是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四是要尽快建立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民办教育管理机制。五是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精神,根据首都民办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步骤、分重点地推进民办教育发展。
市教委主任刘利民在发言中表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都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工作,要使《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基本内容深入人心,为顺利贯彻实施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要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加强民办教育工作机构和管理队伍建设,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管理和处罚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办教育各项管理制度,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有关规定。要建立民办教育管理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民办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明确和落实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要加强和改进对民办学校的监管与服务,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继续对民办学校开展监督、评估和信息公布制度,加大对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安全管理、教育质量等内容的监督管理。民办学校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要自觉接受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背景资料
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并将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行。这是北京市为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促进北京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2004年3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方针原则、国家的扶持与奖励政策、民办学校教师与受教育者的平等待遇、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民促法和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一个促进发展、规范管理的新时期,同时也为地方民办教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北京民办教育在全国起步较早,1978年出现了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补习班,1982年成立了标志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开端的第一所民办大学中华社会大学,从此,本市的民办教育开始逐步发展起来。截止2006年底,全市共有547所民办学校,占各级学校总数的15.1%;民办学校在校生278726名,占全市在校生总数的12.4%;民办学校教职工29248名,占全市教职工总数的9.5%,其中专任教师14405名,占全市专任教师总数的8.1%;此外,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798所,注册学生140余万名。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民办教育已经成为首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首都的教育体制改革、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民办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本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鼓励支持的导向性需要加强;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待提高;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平等待遇应当得到有效保障;政府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扶持政策需要进一步落实到位等等。民促法及实施条例虽然对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所规定,但具体到本市的实际情况,仍有一些具体问题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涉及,另外民促法和实施条例中的一些规定还需要通过本市地方立法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所以,为了落实、完善、细化民促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针对本市民办教育发展现状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以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尽快出台本市促进民办教育的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立法工作情况
在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2007年五年立法规划中,民促法实施办法被列为2006年的立法项目。从2000年开始,市教委就委托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对本市民办教育发展思路、民办学校特色发展等课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为本市民办教育地方性法规的起草提供了丰富、真实的资料。2003年初,市教委正式开始进行立法调研,并委托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进行专门的立法课题研究,通过研究国内外的相关法律、方方面面征询意见,形成了比较清晰的立法思路。为了切实保证立法质量,2005年市教委、市政府法制办专门成立了起草小组,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和法制办也提前介入,对立法工作给予了具体指导。起草小组认真总结了首都民办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借鉴了陕西、广东等外省市民办教育立法的经验,参考了国外民办教育的立法做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初稿,以后又多次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广泛听取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听取民办学校及师生的意见;同时就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比较重要的问题听取了国家教育部的意见;草案还通过政府网站征求了市民的意见。
在充分调研、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草案送审稿,并于2006年6月6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06年7月和11月,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和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后通过。
三、立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立法基本思路:我市的《实施办法》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措施,把握促进与规范并重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本市民办教育发展方向、加强政府支持鼓励的导向性、进一步完善政府各项扶持和奖励政策,落实平等待遇。同时明确政府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增强民办学校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贡献能力。为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办法》首先明确了首都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
在强调政府鼓励、支持、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本市民办教育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坚持内涵式发展,坚持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增强民办教育对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贡献能力;推进办学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以多种形式举办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的民办教育,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给予资助或者其他政策扶持。
在保障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同时,还要重视规范和管理。政府对现有的民办教育要加强规范管理,重在提高本市民办教育的质量。
(二)《实施办法》补充完善了政府鼓励支持政策、措施
鼓励、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给予资助或者其他政策扶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本市建立对民办学校的奖励制度,对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区县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支持措施体现在:政府有关部门在土地、能源供给、税收方面保障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有关部门要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有关部门要保障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供给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以及其他优惠政策。
(三)《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了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平等的待遇
针对多年来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政策待遇方面存在的差异,就民办学校的教师职称评审、教师培训、教职工与学校纠纷的解决途径等内容,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实施办法》明确了教育、劳动、人事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纳入其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范围。将民办学校的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规划。具有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应当与其聘任的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纠纷。通过立法解决了民办学校与其教师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问题,更好地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办法》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和学校内部管理等问题也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例如:对于民办学校变更学校地址或者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学校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未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水平低,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了要求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教职工民主参与、争议协调等制度;建立教学培养方案、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建立学籍管理、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业成绩档案,规范办学;针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混乱的现象,明确要求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保证校内安全。
(五)《实施办法》从政府监督管理的角度,重点加强了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
制定了教育督导、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告制度。例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办学信息公告制度,并将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情况、财务审计情况、学校受奖惩情况等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建立这些制度来监督民办学校规范办学。
来源: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2007-02-13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