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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试点生活垃圾管理创制性立法

来源: 北京日报  浏览字号: 2011年05月30日 09:16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今天提请审议。据悉,该条例是北京市的创制性法规,在生活垃圾管理立法方面是全国第一家。今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北京在全国先行开展垃圾处理工作试点,条例草案在立法上将起到示范作用。

  4月底,国务院批转住建部等16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提出,我国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条例草案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记者了解到,国内较早实施生活垃圾处理向单位和个人收费的是安徽省。2008年1月1日起,安徽省开始施行《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但是据安徽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项制度在全省范围内进展得并不顺利。

  北京市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不但规定了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更重要的是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监管,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管理意识等方面也作出相关规定。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公众的参与和自我管理等,以唤醒全社会的“垃圾减排”责任意识。

  2010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建设”的专题调研报告》指出,北京市在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矛盾,使垃圾处理问题成为首都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一块“短板”,成为制约城市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介绍说,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提出的“一年办建议,两年办议案,三年听报告”的工作思路,多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一直抓住生活垃圾管理这一问题连续不断开展工作,并做到提前介入、调研、沟通,将议题准备过程变成促进政府工作的过程。

  据悉,早在2008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就将代表提出的加快垃圾焚烧厂建设速度的建议作为主任、副主任重点督办的建议。

  2009年,北京市人大会议主席团将代表提出的垃圾处理议案确定为政府办理、常委会审议的正式议案。在办理过程中,常委会加强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出要明确垃圾处理的公益性事业定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理顺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010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组成“加快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建设专题调研组”,用三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总结基层干部群众的经验,最终形成了富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关于“加快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建设”的专题调研报告》。该报告在肯定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指出了垃圾处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加强统筹协调,全面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以分离餐厨垃圾为重点,加快垃圾分类体系建设等4点建议。

  其间,生活垃圾管理立法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2009年11月26日,关于制定《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的立项论证报告通过,条例列入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也通过专题调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从北京市实际出发,不断对法规草案进行认真审议和修改。

  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赵义今天在作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报告时提出,条例草案已基本成熟,但在进一步强化突出政府责任、规范权力运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和管理机制等方面,还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 王斌 李艳妮))
编 辑: 刘静波
责 编: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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