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地方人大 > 北京 > 新闻报道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细化保障安全生产权

来源: 北京日报  浏览字号: 2010年11月19日 11:06

劳动者可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说“不”

同时建议设救生舱并为安全生产检查减负

“条例(修订草案)首次专门用一章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11月17日下午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着重对劳动者安全生产权益的保护,赢得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普遍赞誉。

与六年前施行的本市现行安全生产条例相比,修订草案新增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对劳动者的危险告知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从业人员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已采取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针对社会上一定范围内存在的为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现象,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单位不得因此对劳动者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还有权要求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或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保险。修订草案同时规定,劳动者有义务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并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服从统一指挥,配合事故调查。

对于修订草案中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相关内容,在此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有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由于政府有关部门存在职责交叉、重复执法行为,给生产经营单位增加了负担。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认为,首先应明确哪些部门具有检查权,并且应规定各部门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检查的,应当相互协调,避免重复检查。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内外实践表明,在高危作业场所设置救生舱等紧急避险救生措施,紧急情况下能够为从业人员提供最后一道生命保障,对维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保障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建议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作业区域设置救生舱等紧急避险救生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建议,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或年度内发生两起死亡责任事故的,依法降低其生产经营资质,一年内限制参与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及年度政府奖项评奖。(王皓)

编 辑: 刘静波
责 编: 于华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