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应在监督民生事务中有所作为
于树军
今年5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对中央政府部分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实施情况专题调研活动”。此举,为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民生实事办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做出了榜样。
近年来,按照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每年都列出部分民生工程作为政府当年要为人民群众办好的实事,并公开在人代会上承诺。这本身是一种体现执政为民行政理念的好事。但从各地反馈的情况来看,有些情况却不如人意。有的超出财政预算支出计划,程序违法;有的追求大、洋、高,脱离实际;有的诺而不办,失信于民;有的办而不结,劳民伤财。凡此种种都是与党和国家积极倡导的科学发展格格不入的。因此,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积极介入、依法监督支持政府将民生工程办对、办实、办好义不容辞、责无旁贷。
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深入解放思想,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依法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通过地方立法、做出决定(议)、听取汇报、专题调研视察、满意度测评、特定问题调查、质询和任免干部等方式方法,全方位、多层次地做好工作,确保地方财政公共支出依法、规范、有序,全面落实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观。
在具体工作中,一是要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监督支持政府办理民生实事前做深入细致的调研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集思广益,分清主次、先急后缓、照顾全局,通盘考虑,确保实事办对。二是要加强预算监督。根据《预算法》、《会计法》的要求,依法监督支持政府科学严谨安排预算,将民生实事纳入支出计划,并对其中的重大项目支出,建立专项结算、支付、监管和审计规范。既保证工程需要,又防止资金违规。防止出现资金前松后紧、超出预算,确保实事办实。三是要加强工作监督。年初要认真把关,人代会上广泛征求代表的意见建议;年中要依法监督,既保进度、保质量,又要保证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年底,对工程建设情况要认真盘点,对确实因重大原因没有办结的,要向代表和群众说明情况,结转下年继续办理,防止半拉子工程,将实事办好。四是要加强干部监督。充分发挥检察、财政、审计部门的作用,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有关方面的提请,及时启动干部特定问题调查、质询和干部任免程序,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者系山东省肥城市人大科教文卫工委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