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引擎
——对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调查与思考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庞道沐
最近,我在湖南进行了专题调研,深感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从事某项专业生产或经营的农民为了克服个体劳动和分户经营方式的局限性,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管理、协作服务的原则,以约定共营的形式组建的民间自助服务性合作组织。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目前已发展到11647个,有的会(社)员上万人、经营规模上亿元;会员为167万人,带动农户194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7.4%。合作形式为企业(科研机构)+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基地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合作内容包括产前、产中、产后的配套服务,合作机制已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合作区域扩大为跨行政区域的广泛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正发挥着推进新农村建设新引擎的重要作用。
一是有利于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方面将千家万户的农民连成一片,变小生产为大生产;另一方面又将农民与龙头企业连成一体,架起了生产、加工、销售的桥梁,延伸产业链,有力地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主要体现在“三个推进”上:推进了县域支柱产业的加速形成,如桃江县竹业协会率领8500多个农户,依托竹林资源优势,一手抓资源培育,一手抓产业开发,使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品档次不断提升。去年全县竹林面积发展到72万亩,竹产业总产值达15亿多元,占全县工农业总产值的40%,竹业增加值达9.98亿元,占全县GDP的35%,成为县域经济的主导产业;推进了大户经济的发展,加入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能有效地规避市场风险,可以放心大胆地增加投入,扩大生产规模;推进了龙头企业的扩张和质量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于上联企业,下联农户,较好地协调了双方利益,帮助了农民增收,使企业集中精力搞好加工和开拓市场,做大做强。
二是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使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得到明显提高,改变了单家农户闯市场的弱势地位,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难、卖难”问题,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中方县桐木镇湘珍珠葡萄协会为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统一在国家工商局注册了“湘珍珠牌”商标,并取得了湖南省无公害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打响了品牌,葡萄销售价比周边地区每公斤高出0.2元至2元不等,有效地抵御了市场风险。
三是有利于推进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一个专业合作组织就是一个培训基地,就是一个乡土人才的聚集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开展技术服务,及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加快了科技成果的推广运用。同时,加入协会的农户通过统一培训、进行标准化生产,有效提高了农民素质。祁东县生猪养殖合作社为了使社员所养生猪达到外贸出口的要求,聘请专家来合作社举办科学养猪讲座,使合作社379名成员获得了国家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证。
四是有利于促进农民稳定持续增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实现规模经营;统一服务开拓了市场,降低了生产交易成本,扩大了产品销路;利益联系机制的建立使农民分享到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凡是参加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收入,都要高于非成员农户的收入。
五是有利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按“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在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上,实现自我决策,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负盈亏,不仅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得到了肯定和尊重,而且政府可以腾出更多的精力抓配套服务工作。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通过开展有效的对口帮扶,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走共同富裕的路子,使会员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
二、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尽管在湖南得到了长足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处于自发、初始阶段,还是低水平、不规范,有的“官办”色彩比较浓厚,有的还流于形式。主要有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干部对新型农民合作组织这一新生事物的性质不够了解,将其与人民公社、集体经济混为一谈,与家庭联产承包制和市场经济对立起来,一谈到合作就认为是“归大堆”。有的认为合作组织既无项目和资金支持,又不能直接增加税收,远水解不了近渴。还有的认为农民素质低,合作意识差,不具备应有的组织能力。由此出现了政府引导、扶持不够,管理不规范,活动不经常,部分农民对合作组织缺乏了解,创办或参与的热情不高等现象。
二是运行机制不健全。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即使是搞得比较好的地方,也有40%以上内部管理无章可循,活动开展不经常,不仅影响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也制约了自身的健康发展。
三是运作资金不足。每个地方普遍反映运作资金严重短缺,会员集资有限,银行贷款困难,经常为资金问题感到力不从心,协会发展后劲乏力,有的因资金不足已被迫停办。
四是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其性质、功能、组织形式未能在法律上得到规范。各类合作组织有的作为有限公司,有的作为社团组织,有的采取两边靠的办法,协会在民政局登记,再成立一家公司在工商局登记,以兼顾公益和经营两种属性。同时存在多头管理和指导不到位的现象,科协、民政、工商、农业、经管、供销社多家管理,又都没有真正管好,出现经济纠纷时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三、积极构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四大体系
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客观要求。要像扶持龙头企业那样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使之真正成为全国新农村建设的“新引擎”。
一是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体系。应当尽快立法,从法律上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性质、法人地位、产权制度、社员资格、登记程序、运行机制、分配方式等,使其运行有法可依,依法操作,健康发展。在目前条件下,可以先搞地方立法。
二是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体系。政府部门要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明确各级各部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职责和义务,优先吸纳其承担或参与国家的农业项目。财政部门应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要的资金扶持,用于启动资金或贷款贴息等。税务部门应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税收体系,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金融保险机构应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低息贷款,允许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以资产或担保的形式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保险部门应拓展农业保险,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抗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工商部门应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登记门槛,对其注册商标等减免费用,鼓励创名牌。农业、质检部门应积极扶持合作组织及其成员树立质量标准意识,推广标准化生产,及时提供检验、检疫和质量、技术认证工作,帮助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严办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寻租谋利和摊派的个人或组织。
三是构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离不开公共服务体系的支撑,但许多地方出现了公共服务部门和合作组织“二合一”的现象。应逐步以县(市)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为载体,建立健全农业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体系与农民合作组织相联结的方式,增加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供给,为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稳定的技术服务支撑。
四是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监管体系。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放手发展与积极引导的关系,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制定出符合合作组织原则的章程,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人员管理制度,完善科学的民主管理机制、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积累与发展机制以及风险保障机制等。应注重发挥合作组织一手牵龙头企业,一手牵农户的“链接”作用,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运作机制。同时,帮助其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建立盈余按社员交易额比例返还的分配机制,使合作组织与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应切实加大对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培训力度,积极开展政策理论、科技文化和新技术、新技能的培训,提高成员的综合素质、技术技能、市场意识、质量意识、标准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
来源:求是 2006年第18期(总439期) 9月16日出版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从事某项专业生产或经营的农民为了克服个体劳动和分户经营方式的局限性,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管理、协作服务的原则,以约定共营的形式组建的民间自助服务性合作组织。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目前已发展到11647个,有的会(社)员上万人、经营规模上亿元;会员为167万人,带动农户194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7.4%。合作形式为企业(科研机构)+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基地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合作内容包括产前、产中、产后的配套服务,合作机制已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合作区域扩大为跨行政区域的广泛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正发挥着推进新农村建设新引擎的重要作用。
一是有利于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方面将千家万户的农民连成一片,变小生产为大生产;另一方面又将农民与龙头企业连成一体,架起了生产、加工、销售的桥梁,延伸产业链,有力地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主要体现在“三个推进”上:推进了县域支柱产业的加速形成,如桃江县竹业协会率领8500多个农户,依托竹林资源优势,一手抓资源培育,一手抓产业开发,使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品档次不断提升。去年全县竹林面积发展到72万亩,竹产业总产值达15亿多元,占全县工农业总产值的40%,竹业增加值达9.98亿元,占全县GDP的35%,成为县域经济的主导产业;推进了大户经济的发展,加入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能有效地规避市场风险,可以放心大胆地增加投入,扩大生产规模;推进了龙头企业的扩张和质量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于上联企业,下联农户,较好地协调了双方利益,帮助了农民增收,使企业集中精力搞好加工和开拓市场,做大做强。
二是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使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得到明显提高,改变了单家农户闯市场的弱势地位,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难、卖难”问题,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中方县桐木镇湘珍珠葡萄协会为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统一在国家工商局注册了“湘珍珠牌”商标,并取得了湖南省无公害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打响了品牌,葡萄销售价比周边地区每公斤高出0.2元至2元不等,有效地抵御了市场风险。
三是有利于推进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一个专业合作组织就是一个培训基地,就是一个乡土人才的聚集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开展技术服务,及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加快了科技成果的推广运用。同时,加入协会的农户通过统一培训、进行标准化生产,有效提高了农民素质。祁东县生猪养殖合作社为了使社员所养生猪达到外贸出口的要求,聘请专家来合作社举办科学养猪讲座,使合作社379名成员获得了国家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证。
四是有利于促进农民稳定持续增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实现规模经营;统一服务开拓了市场,降低了生产交易成本,扩大了产品销路;利益联系机制的建立使农民分享到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凡是参加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收入,都要高于非成员农户的收入。
五是有利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按“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在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上,实现自我决策,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负盈亏,不仅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得到了肯定和尊重,而且政府可以腾出更多的精力抓配套服务工作。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通过开展有效的对口帮扶,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走共同富裕的路子,使会员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
二、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尽管在湖南得到了长足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处于自发、初始阶段,还是低水平、不规范,有的“官办”色彩比较浓厚,有的还流于形式。主要有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干部对新型农民合作组织这一新生事物的性质不够了解,将其与人民公社、集体经济混为一谈,与家庭联产承包制和市场经济对立起来,一谈到合作就认为是“归大堆”。有的认为合作组织既无项目和资金支持,又不能直接增加税收,远水解不了近渴。还有的认为农民素质低,合作意识差,不具备应有的组织能力。由此出现了政府引导、扶持不够,管理不规范,活动不经常,部分农民对合作组织缺乏了解,创办或参与的热情不高等现象。
二是运行机制不健全。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即使是搞得比较好的地方,也有40%以上内部管理无章可循,活动开展不经常,不仅影响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也制约了自身的健康发展。
三是运作资金不足。每个地方普遍反映运作资金严重短缺,会员集资有限,银行贷款困难,经常为资金问题感到力不从心,协会发展后劲乏力,有的因资金不足已被迫停办。
四是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其性质、功能、组织形式未能在法律上得到规范。各类合作组织有的作为有限公司,有的作为社团组织,有的采取两边靠的办法,协会在民政局登记,再成立一家公司在工商局登记,以兼顾公益和经营两种属性。同时存在多头管理和指导不到位的现象,科协、民政、工商、农业、经管、供销社多家管理,又都没有真正管好,出现经济纠纷时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三、积极构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四大体系
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客观要求。要像扶持龙头企业那样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使之真正成为全国新农村建设的“新引擎”。
一是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体系。应当尽快立法,从法律上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性质、法人地位、产权制度、社员资格、登记程序、运行机制、分配方式等,使其运行有法可依,依法操作,健康发展。在目前条件下,可以先搞地方立法。
二是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体系。政府部门要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明确各级各部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职责和义务,优先吸纳其承担或参与国家的农业项目。财政部门应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要的资金扶持,用于启动资金或贷款贴息等。税务部门应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税收体系,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金融保险机构应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低息贷款,允许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以资产或担保的形式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保险部门应拓展农业保险,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抗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工商部门应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登记门槛,对其注册商标等减免费用,鼓励创名牌。农业、质检部门应积极扶持合作组织及其成员树立质量标准意识,推广标准化生产,及时提供检验、检疫和质量、技术认证工作,帮助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严办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寻租谋利和摊派的个人或组织。
三是构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离不开公共服务体系的支撑,但许多地方出现了公共服务部门和合作组织“二合一”的现象。应逐步以县(市)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为载体,建立健全农业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体系与农民合作组织相联结的方式,增加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供给,为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稳定的技术服务支撑。
四是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监管体系。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放手发展与积极引导的关系,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制定出符合合作组织原则的章程,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人员管理制度,完善科学的民主管理机制、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积累与发展机制以及风险保障机制等。应注重发挥合作组织一手牵龙头企业,一手牵农户的“链接”作用,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运作机制。同时,帮助其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建立盈余按社员交易额比例返还的分配机制,使合作组织与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应切实加大对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培训力度,积极开展政策理论、科技文化和新技术、新技能的培训,提高成员的综合素质、技术技能、市场意识、质量意识、标准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
来源:求是 2006年第18期(总439期) 9月16日出版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