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 > 法制建设

私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顾勇华

来源:   浏览字号: 2004年03月18日 00:00
  “保护私有财产写进宪法了”,不少人提到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时,对其中第十三条的修改就是这样简明表达的。
  关于这一条的修改,严格推敲起来应当有一个比较完整的表述。这就是:原条文对“私有财产”相关内容并非没有涉及,而是不够明确,同时又增添了新的内容。比如,“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一句,讲的也就是“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又如,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这一句,已经明确了“继承权”的保护,等等。可见,真正要关注的,不是“保护私有财产”过去没写进宪法、现在写进去了,而是要认真体味新提法的变化。
  新条文中“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突出了私有财产受保护的严肃性,亦即受保护的公民私有财产的“权利”。这样的条文,固然像人们所说的,从宪法高度充分鼓励多种成分经济的自由发展,是一项“放心政策”;同时,也比以往更明确对于私有财产的尊重。由于贫富差距客观存在,人们各自的私有财产在数量和质量上有着较大的差异,然而,在应当受到尊重这一点上是没有区别的,你拥有的高档小汽车和他的小四轮农用车“待遇”相同。有些地方干部与群众关系不那么融洽,除了其他种种原因,对群众私有财产不尊重往往是基本原因之一。有无这种尊重,能直接反映出一个干部的法律观念、群众观念和发展观、政绩观等诸多方面的实际情况。
  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私有财产,除了具有“权利”的特性,还有应尽“义务”的特性。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时,财产所有人理当积极配合。如果想趁着征收或征用的机会漫天要价,得不到满足就无理搅三分,在过去可以视为“认识问题”,现在可就有违法之嫌了。
  对私有财产的“权利”与“义务”的两重特性,要在加深认识的基础上,努力形成自觉的观念。有了这样的观念,行政执法就会少一些违规,干部与群众之间就会多几分融洽;有了这样的观念,个人对财产的占有就会少一些非分的贪欲,大家就会对公共利益多几分关心。
  来源:《人民日报华东新闻》  2004年3月18日  
        中国人大网  2004年3月18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