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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与法治

刘仁文

来源:   浏览字号: 2007年05月25日 00:00
  近年来,无论是我国的律师、法官以及警察在着装方面的日益规范,还是“非法同居”等一些法律语言的逐渐退场,一些更多表现为外在形式的符号化的变化,切实让人看到了符号和法治之间那种既微妙又特殊的关系。

  美国文化人类学家怀特曾经指出:“符号是一切人类行为和人类文明的基本单元。”从广义上来说,符号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文字、语言符号,也包括服装、标示、建筑形式等一些外在表面化的东西。作为一种高级形态的文化建设,法治建设中的各种符号化的存在,尤其显得重要而微妙。

  世界上原本有非常之众多的语言,不可能谁都知晓所有的语言。而当一种语言的国民到另一种语言的国家去时,怎么才能使人在不了解该国法律、也不认识该国文字的情况下,以最简便的方式来让他遵守该国的游戏规则,进而做到国家、社会和个人几受其益呢?我认为,此时狭义上的一些符号标示或许可起到文字所起不了的作用。以我最近在德国的体会为例,虽然我不知晓德语,但借助于一些恰到好处的符号,使我在走出学术圈外,仍然不致遇到太多的麻烦。比如进礼堂或会议室,看到门口的墙上有打着红叉的手机和香烟形状,马上就意识到应当关上手机、不能抽烟;比如看到轮椅的标记,知道这是专为残疾人准备的;比如倒垃圾,看到这个箱子上画有绿色的酒瓶、那个箱子上画有棕色的酒瓶,知道各色的酒瓶该往哪里扔。

  所有的这些,无不使人意识到:在一个日益开放的时代,我们可以更好地借助符号的力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引领法治文明,维护社会秩序。事实上,目前国际上正在推出的各种符号标准化行动,正是朝此方向而作出的现实努力。为此,我们在进行具体法治建设时,也就应该更多地引进和推广这样一些蕴涵、彰显现代先进法治文明理念的符号,从而让人在即使不认识语言文字的情况下,也能毫无障碍地遵守规则,履行义务。

  同时,像法袍、法槌、法院建筑等一些主要外在法治符号本身的日益规范化、系统化,对于现实的法治建设同样有着微妙而积极的作用。应该看到,近年来,我国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对于一些外在法治符号确实给予了必要的注意。比如将警察服装上的“Jingcha”改成“Police”(虽然它是一个英语单词,但已经成了世界上几乎人人都能明白的警察符号);比如将法官服由过去的制服式样改成了法官袍;比如统一了全国公安派出机关的建筑颜色。这些法治符号的变化虽然大都是外在形式方面的,但却充分体现了法治进步和社会文明的基本发展方向;同时,恰恰是这样一些外在形式上的改变,不仅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司法审判的权威性,体现了法律的神圣性;而且,也能够提醒当事人以及社会民众,提醒法官自己更多地意识到司法、执法程序的特殊性,强化司法、执法职业的神圣性以及社会认同感。

  但我们同时也应看到,在符号建设方面我国显然还有很大的改进余地和空间。比如,如今包括电梯、停车场、剧院、公交车在内的许多公共场所,依然还缺乏各种提醒人们履行各种注意义务的明显标志;比如如今很多地方依然还存在着“电子眼”埋伏有余、提醒不足的陷阱式执法。与这种缺乏和不足相对应的,则是有些场合的某些符号又有过多过滥之嫌。比如各种身穿制服的执法队伍走上街头,往往很难让人分清到底谁是谁,这到头来反而容易减损制服的应有威力;比如如今一些地方关于计划生育、打击犯罪等宣传标语和口号,往往存在出话太狠,用语甚不规范等问题,不仅不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有些时候甚至连一些基本的文明要求都难以达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和认同。

  所有这些距离法治文明或许尚远的一些语言、符号,不仅难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增加人们法治信仰等预期目标,也容易给人一种近乎于野蛮和傲慢的感觉。正因为如此,对于符号和法治的关系,我们确实需要予以更为充分的注意。从目前各方面的情况来看,不仅需要更多地增加一些能蕴涵和彰显现代法治文明的符号和标示,也迫切需要对那些可能会损伤和破坏法治的符号,进行一种相对更为系统、全面和有效的清理整顿,从而更为充分地发挥符号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德国马普所访问学者)

        来源:法制日报  2007年5月25日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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