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就业促进就是关注现实民生
刘武俊
备受社会关注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正在广泛征求全民意见。据3月27日《人民日报》报道,草案公布的第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1021件。
就业促进法草案为何如此备受社会各界的瞩目?这是因为关注就业促进就是关注最现实的民生。就业促进法的制定,不仅有望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法定职责,促使各级政府像关注GDP一样关注就业问题,将经过实践检验切实有效的积极的就业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从而实现就业促进由政策引导到法律保障,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法律机制;而且,在每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就业促进法的制定将给百姓带来安居乐业的保障。
客观地讲,当前我们国家的就业问题确实较为严峻,尤其是其中的就业歧视更是相当之普遍。在时下的各种招聘信息里,往往包含着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性别歧视(不招女性)、年龄歧视(35岁以下)、身体歧视(身高1.70米以上)、相貌歧视(五官端正)、健康歧视(要求身体健康,乙肝病毒携带者可能被拒)、地域歧视(外地户籍限制)、学历歧视(本科以上)。据中国反就业歧视课题研究组首次公布的《中国十大城市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显示,有62.6%的雇主对学历有要求,对健康有要求的是47.7%,对外貌提出要求的有36.7%,此外还有对年龄、户口、性别、身高等方面的要求。最容易受到歧视的群体中,排在前三位的原因分别是残疾人、健康、农民工。而公务员招聘的歧视也是相当严重,有65.9%的人认为在参加公务员招聘时碰到了歧视。在公务员招聘中受到的歧视主要是户口歧视和残疾、健康原因的歧视。
因此,这就迫切需要就业促进法草案进一步加大对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力度,依法确立反就业歧视制度。建议有关方面进一步明确就业歧视的定义,列举歧视的具体种类。鉴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很多规定本身就是不平等待遇的歧视性规定,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与就业促进法有关反就业歧视规定抵触的规定,一律无效。另外,有必要依法规定建立诸如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之类的反歧视专门机构,疏通反歧视的司法救济途径。
在政策支持方面,建议取消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不合理收费,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实行鼓励就业的税收政策;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建议加强对职业中介的规范,取消对职业中介机构的多部门管理;在就业援助方面,建议对就业困难群体,如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就业问题予以特别关注;在监督检查方面,建议对各级政府落实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问题予以具体规定,同时上级工会要加强对企业在促进就业方面的监督。建议将有序开放马路摊点纳入法律规定。今年“两会”前夕,上海、重庆两市先后实施“不再一律封杀马路摊点”和“有序开放马路摊点”的举措。路边摊解禁的“地摊经济”纳入就业促进法的概念和范畴,将有望为数百万城市边缘群体的生计提供现实的港湾。
同时,作为立法学专业背景的学者,我同样希望就业促进法草案在立法风格上要更加力求务实,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建议对一些实践已经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的促进就业措施,可以直接入法,在法律中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另外,禁止性规定缺乏法律责任条款是立法的一大通病,就业促进法草案也不例外。虽然草案作了诸多禁止性的规定,如禁止“就业歧视”,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等,但这些禁止性规定都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补充相关的法责条款。
从整体上来看,就业促进法草案是一部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草案。因此,我们共同期待充分吸纳民意的就业促进法尽快出台,为促进就业、实现社会和谐提供权威的法律保障。期望在就业促进法的呵护下,顺利实现到2020年“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
作者系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来源:法制日报 2007年3月29日
就业促进法草案为何如此备受社会各界的瞩目?这是因为关注就业促进就是关注最现实的民生。就业促进法的制定,不仅有望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法定职责,促使各级政府像关注GDP一样关注就业问题,将经过实践检验切实有效的积极的就业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从而实现就业促进由政策引导到法律保障,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法律机制;而且,在每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就业促进法的制定将给百姓带来安居乐业的保障。
客观地讲,当前我们国家的就业问题确实较为严峻,尤其是其中的就业歧视更是相当之普遍。在时下的各种招聘信息里,往往包含着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性别歧视(不招女性)、年龄歧视(35岁以下)、身体歧视(身高1.70米以上)、相貌歧视(五官端正)、健康歧视(要求身体健康,乙肝病毒携带者可能被拒)、地域歧视(外地户籍限制)、学历歧视(本科以上)。据中国反就业歧视课题研究组首次公布的《中国十大城市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显示,有62.6%的雇主对学历有要求,对健康有要求的是47.7%,对外貌提出要求的有36.7%,此外还有对年龄、户口、性别、身高等方面的要求。最容易受到歧视的群体中,排在前三位的原因分别是残疾人、健康、农民工。而公务员招聘的歧视也是相当严重,有65.9%的人认为在参加公务员招聘时碰到了歧视。在公务员招聘中受到的歧视主要是户口歧视和残疾、健康原因的歧视。
因此,这就迫切需要就业促进法草案进一步加大对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力度,依法确立反就业歧视制度。建议有关方面进一步明确就业歧视的定义,列举歧视的具体种类。鉴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很多规定本身就是不平等待遇的歧视性规定,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与就业促进法有关反就业歧视规定抵触的规定,一律无效。另外,有必要依法规定建立诸如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之类的反歧视专门机构,疏通反歧视的司法救济途径。
在政策支持方面,建议取消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不合理收费,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实行鼓励就业的税收政策;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建议加强对职业中介的规范,取消对职业中介机构的多部门管理;在就业援助方面,建议对就业困难群体,如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就业问题予以特别关注;在监督检查方面,建议对各级政府落实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问题予以具体规定,同时上级工会要加强对企业在促进就业方面的监督。建议将有序开放马路摊点纳入法律规定。今年“两会”前夕,上海、重庆两市先后实施“不再一律封杀马路摊点”和“有序开放马路摊点”的举措。路边摊解禁的“地摊经济”纳入就业促进法的概念和范畴,将有望为数百万城市边缘群体的生计提供现实的港湾。
同时,作为立法学专业背景的学者,我同样希望就业促进法草案在立法风格上要更加力求务实,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建议对一些实践已经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的促进就业措施,可以直接入法,在法律中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另外,禁止性规定缺乏法律责任条款是立法的一大通病,就业促进法草案也不例外。虽然草案作了诸多禁止性的规定,如禁止“就业歧视”,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等,但这些禁止性规定都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补充相关的法责条款。
从整体上来看,就业促进法草案是一部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草案。因此,我们共同期待充分吸纳民意的就业促进法尽快出台,为促进就业、实现社会和谐提供权威的法律保障。期望在就业促进法的呵护下,顺利实现到2020年“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
作者系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来源:法制日报 2007年3月29日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