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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 保障社会和谐

戴玉忠

来源:   浏览字号: 2005年11月24日 00:00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特征,是互相联系、相互作用的。同时,这些基本特征蕴涵着法治精神。和谐社会应当是遵循规则、体现秩序的社会,是稳定、有序、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一个开放、多元、能动、民主、法治的社会。

  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
  和谐社会与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同为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与特征,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以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为基础,而这些基础的建立与巩固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是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只有建立了以法律作为主要形式进行统治的社会秩序,才能较好地处理社会各种关系、调整社会各种利益、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在当前,一是要解决好农民的土地问题。我国是农业国,农业人口众多,如果相当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在农村没有了生活的基础;或者因各种原因不愿意、不安心于生活在农村,而这些农民在城市又没有稳定的生活基地,或者短期内,多数人无法在城市里建立起生活基础,这将给社会在许多方面带来不和谐。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和其他基本权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二是依法保护弱势群体。法律是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它可以为弱势群体主持应有的公道。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平衡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三是要用法律手段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要依法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依法处理经济纠纷和依法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要用法律手段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四是依法调整因利益分配不公导致的贫富悬殊。收入差距加大、城乡差别加大、行业之间的收入水平悬殊,都会带来社会的不平衡、不协调。应当加大用法律调整这些不公平社会现象的力度。五是一些地方的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刑事犯罪突出,人们缺乏安全感,影响社会的和谐。应当建立依法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长效机制。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法治保障的稳定有序的社会。法的功能得到应有的发挥是社会和谐有序的根本标志。法治就是用法律作为主要手段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用具有公共权威的普遍的、稳定的、明确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矛盾。
  社会主义民主应当是法治保障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使社会主义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民主应当是法治范围内的民主。
  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必须有法治作为保障。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的价值目标,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立法、执法、司法都应当把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取向。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宪法的要求。应当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上,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党和国家在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的时候,为我们设立的又一个伟大的理想和目标。在实现这个理想和目标的过程中,法制是基础和前提。
  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法律的保障作用,做到有法可依。
  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设法治政府;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有追究的监督机制。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在于依法制约公权,保障主权在民。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法律的授权、法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宣传、弘扬、崇尚法治精神,树立现代法治观念。要转变传统的观念,树立现代的科学的法治理念。要坚持宪法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尊重和保障人权”。
  建立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稳定压倒一切,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稳定是大局,没有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
  依法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发展。经济建设是中心,发展是硬道理。没有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依法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公平和正义应当是司法工作追求的永恒的价值目标。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不能以多捕人、多判刑、多处极刑为标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工作中,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司法机关、政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发挥律师在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中的作用,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
  加强法律监督。监督是实现法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保障。加强党的领导和监督;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加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加强新闻媒体、社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加强人民群众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加强其他监督,如审判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察监督等。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的理想、目标和任务。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中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过程,是长期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会有许多矛盾、困难和新的情况、问题,只有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发挥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才能够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研究室主任)
        来源:《人民论坛》  2005年  第十一期
        中国人大网  2005年11月24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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