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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保障诚信

吴国平

来源:   浏览字号: 2004年03月31日 00:00
        诚信是人类社会所崇尚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人无信而不立,国无信而不强”,诚信的价值和重要性可见一斑。今天,我国正在积极推行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切实加强诚信建设更是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建设,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齐心协助和努力,但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把法制建设与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使法律成为诚信建设最强有力的保障。  
        用法律保障诚信,首先应该加强信用立法。在采邑经济(即自然经济)条件下,市场半径很小,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彼此知根知底,信息对称,交易安全主要是依靠人格的道德力量来支撑的。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半径日益扩大,参与交易的主体互不相知,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客观上加大了市场交易风险的存在。因此,维护交易安全,实现诚信交易,就不能仅仅依靠道德教育,而是应当主要依靠信用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支撑和保障。这一点,我们完全可以从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中得到充分而有效印证。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为了有效规避信用法治缺位带来的“道德风险”,重塑市场信用秩序,维护交易安全,打造诚信社会,我们就必须切实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立法,努力将诚信原则制度化、法制化。  
        用法律保障诚信,最重要、最关键的在于严格执法。“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也就形同虚设。在我国社会转轨时期之所以出现信用缺失的局面,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根源,就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和行政工作中始终存在着一些司法不公、权力寻租和执法不严等方面的明显漏洞。由于司法不公、权力寻租和执法不严,违法失信者可以用极其低廉的成本投入获得丰厚的产出和回报,受此“超额利润”的影响和“激励”,众多守信者便不得不纷纷向失信“投诚”,自觉不自觉地加入到了违法失信者的行列。  
        因此,根治信用缺失,培植社会诚信,关键就在于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首先是各级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行政执法。不仅要通过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惩治社会邪恶现象,倡导公序良俗,而且要充分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树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以自己模范遵纪守法的行为,为社会诚信建设作出表率。其次是司法机关更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司法机关通过依法制裁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可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政治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为企业和公民诚实守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且制裁违法、打击犯罪的过程本身也是在扬善惩恶,扶正祛邪。即便是制裁行政活动、民商活动以及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违法失信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都会对社会诚信产生直接和间接的积极影响。  
        用法律保障诚信,应该确立“以法为教”的政策,深入广泛地开展法制教育。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首先突出地表现为对法律制度和社会规则的忠诚与信守。很难设想,一个敢于践踏法律规则的组织和个人是诚信的。中外法治建设的实践证经验表明,要使法律真正成为人们的内在信仰和自觉行动,就根本离不开深入持久的法制教育。只有通过深入、持久、有效的法制教育,强化广大国民尤其是各级党政干部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提高其法律素质,促使一切组织和个人的行为统一在法律规则的旗帜下,诚信之光才有可能真正普照全社会。  
        作者单位: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来源:人民法院网2004年3月26日
        中国人大网2004年3月27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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