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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行政的几个问题

徐贵中 张秉谦

来源:   浏览字号: 2004年01月21日 00:00
  党的十六大报告对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作了深刻论述,明确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法律严格实施的要求。依法行政则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必须依据法律进行。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评判的标准,也是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依据。
  众所周知,作为国家重要职能的行政管理的实施者---各级各类行政组织,是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其行政权力的行使涉及各个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因此,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基本准则,是"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解决的时代课题。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才能确保人民主权原则的贯彻和党的执政兴国伟大战略目标的实现。
  推行依法行政,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必当做到主体合法、职权法定、程序规范、权利救济、接受监督,如此方能提高行政法治化水平,消除种种借行政执法之名行谋取私利之实的腐败现象,使人民赋予的行政权不致变成分割人民合法权益的工具。
  ---主体合法。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导方,同行政相对人比较处于优势地位。行政主体合法必须是行政机关合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合法,委托和受委托的主体、事项合法。应当明确,现在成立的许多指导、协调某一方面行政工作的非常设机构,并非行政主体,没有行政执法权。还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使公共权力的工作人员本身虽然不是行政主体,也不能直接承担其履行职务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但是他们已与国家形成某种职务关系,故能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
  ---职权法定。行政主体的行政权须由法律规定,一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活动。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或授权范围、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非经法律明确授权,就不能作出行政行为。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当明白这样一个法律原则:公民的权利是无限的,凡法律没有禁止的,皆可为之;行政主体的权力则是有限的,凡法律没有授权的,就不得为之。
  ---程序规范。行政程序是法律对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的规定。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证,没有程序正义则无实体正义。但在实践中,由于受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对违反行政程序的责任追究十分乏力,致使法定程序得不到严格的遵循,常常发生侵犯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的问题。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不经法定程序,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行为。我国行政处罚法初步确立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公正优先原则,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撤销,有关行政主体和工作人员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利救济。"有权利必有救济"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则。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是国家主人,政府代表人民进行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管理。因此,当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害了自身权益,有权请求行政主体给予挽救和补偿;行政机关必须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诉、听证、复议、要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的行使。据有关媒体披露,国家赔偿法实施近八年,申请赔偿者甚少,使用财政预留赔偿金数额很小,受到责任追究的行政主体和工作人员更是寥寥无几。这种情况,并不是行政执法水平高的反映,恰恰是公民行使权利救济渠道不畅和国家赔偿制度从设计到操作存在一定问题的表现。依法行政,必须严格执行权利救济制度。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自身权利在行政范围内没有得到救济或救济不充分,在通常情况下,还可以请求司法救济即提起行政诉讼。司法救济行使之后,法律上认为救济权利用尽。
  ---接受监督。无数事实反复证明这样一条真理: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权力主体只要启动了权力,就须预设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加强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要做到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得自觉接受权力机关、执政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舆论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目前,我们的权力监督机制尚存瑕疵,监督力度特别是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太小,政务公开在相当程序上流于形式,违法行政现象屡禁不绝。建立一套管用的监督制度,使之充分发挥严查违法行政的作用,这既是人民的呼唤,也是建设法治国家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综上所述,推进依法行政,实质上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严格实行依法行政原则,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来源:《法制日报》  2004年1月20日
        中国人大网  2004年1月21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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