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再审制度 解决申诉难问题
吕伯涛
申诉难,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司法领域中的突出表现,是社会对人民法院工作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党和国家信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这一问题的大量存在,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形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申诉难的问题,是人民法院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
切实解决申诉难问题,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和法律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申诉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保障自身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民主权利和法律权利。通过依法公正裁判案件,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解决申诉难问题,是人民法院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具体要求,是人民法院维护好、保障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申诉权的职责所在。要把解决申诉难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切实抓出成效,让人民群众申诉不再难。
切实解决申诉难问题,是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人民法院是以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专门机关。当事人对生效裁决不服,继续坚持申诉,说明原案件中的矛盾纠纷并没有真正化解。申诉难问题不解决,这些矛盾就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继续化解,甚至可能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解决申诉难问题,是人民法院发挥好定分止争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要积极探索有效解决矛盾纠纷的途径、方法和机制,畅通群众的诉求渠道,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本领,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切实解决申诉难问题,是为党和国家分忧解难,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把做好信访工作作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执政为民的重要工作。人民法院如不积极履行职责,不主动解决申诉难问题,人民群众就可能转向党委、政府或者其他部门申诉,导致越级访、多头访、重复访、极端访等非正常涉诉信访现象,这样,不仅会加大党委、政府、其他部门以及上级机关的信访工作压力,而且会导致社会公众信“访”不信“法”,损害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的信心。解决申诉难问题,规范信访工作秩序,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是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职责,也是维护司法权威、法律权威、党和国家权威的基本要求。要增强大局意识和政治意识,积极主动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为党和政府分忧,为国家法治增威。
切实解决申诉难问题,是加强法院内部监督,维护和谐司法秩序的需要。申诉难问题的存在,使错案无法纠正,责任不能落实,人民法院内部各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管理机制无法健全。解决申诉难问题,是人民法院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司法秩序的基本要求和具体体现。通过对当事人的申诉再审,发现和纠正裁判不公以及其他办案质量问题,有利于强化对办案人员、对所办案件的双重制约,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积极性,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司法业务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申诉案件,促进审判工作良性发展。
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前沿,经济社会发展较快,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多、类型新、办理难度大,申诉难问题相对突出。从2003年开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在广东省委的大力支持下,积极推进再审制度改革试点,深入探索解决申诉难的新途径、新办法。2004年10月,制定实施了《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以改革再审制度为主线,以实现案结事了、矛盾实际化解为目标,以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监督纠正裁判不公和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解决当事人申诉进入再审“门槛”过高、程序不规范、标准不明确为重点,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解决申诉难的新机制。
准确定位再审功能,突出矛盾化解作用。申诉难的主要原因是人民群众申诉的渠道不畅通,反映的诉求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人民群众的申诉往往被作为一般的信访案件,以行政化复查为主,很少纳入法律程序再审,人民群众行使申诉权缺乏完善的程序保障。解决申诉难问题,就必须改革再审制度,使再审不仅作为人民法院加强内部监督、依法纠错的法律程序,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突出其“畅通言路、消解矛盾”功能,向人民群众敞开大门,降低再审准入门槛,严格审理程序,强化辨法析理,确保案结事了。
坚持有诉必理原则,畅通群众申诉渠道。解决申诉难问题,必须建立健全受理人民群众申诉的工作机制,真诚对待每一个申诉群众,认真处理每一件申诉案件,做到有访必接,有诉必理。广东各级人民法院从2003年开始,开展立案、信访两个“文明窗口”创建活动,设立了功能齐全的立案、信访服务大厅,为来访群众提供接受投诉、诉讼指引、信息查询、资料收转等便民利民服务。建立健全各项信访工作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秩序。强化对信访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申诉案件的处理实行流程监控,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坚持有诉必理,将涉诉信访群众引回人民法院的大门,把对申诉案件的处理引入有序的轨道,减少了非正常上访现象,也减轻了各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的压力。
降低再审准入门槛,扩大实质审查范围。满足申诉群众寻求司法救济的要求,充分实现再审的监督、纠错、维权和化解矛盾的综合功能,必须把更多的申诉案件纳入再审程序进行实质性审查。我们针对现行诉讼法将再审的立案条件规定得过于原则、要求过高,使大量的申诉案件无法进入再审程序的实际情况,根据审判工作规律的要求,确立立案再审的标准,并对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可能有错应予立案再审的具体情形作了详尽规定,为再审立案审查提供了明确依据,减少了再审立案的随意性,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在现有“两审终审”诉讼制度框架下,提供公平、公正的司法救济。通过降低再审立案门槛,进入再审程序审理的申诉案件明显增多。2006年,全省法院立案再审的案件比2004年上升44.7%。
坚持依法纠错原则,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纠正人民群众反映的裁判不公问题,是解决申诉难的根本要求。必须树立维持正确的裁判是维护司法权威,依法纠正错误的裁判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理念,把维护司法权威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机统一于办理每一起再审案件中。我们确立“确有错误依法改判”的原则,对经再审审理查明,原生效裁判在认定证据、确认事实、适用法律、分配责任方面存在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决依法纠正,让当事人的冤屈得以伸张。同时,对原生效裁判正确的,坚决依法维持,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切实维护。为使各级法院准确掌握改判标准,我们对各类案件应当改判或维持原判的原则、条件进行了明确界定,统一法律适用尺度,维护司法公正。
坚持公开公正原则,保证再审裁判质量。解决申诉难问题,必须有公开、公正的程序保证再审办案质量。我们针对诉讼法对再审程序规定比较原则,不够公开、规范等问题,完善了再审程序,对申诉主体、申诉时间、申诉管辖、申诉条件以及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审判方式、举证、质证和认证规则以及庭审程序、裁判文书等都做了具体规定。对再审案件全部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使申诉当事人有理讲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是非断在法庭,亲自参与和感受公正司法的过程,增强了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和对再审裁判结果的认同,有效地减少了反复申诉现象。
强化息诉服判和调解工作,力争实现“案结事了”。通过再审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是我们解决申诉难的重要目标。我们大力强化再审的定分止争职责,无论是依法改判的案件,还是依法维持原生效裁判的案件,都认真细致地做好败诉方或双方的息诉服判工作,加强对申诉当事人的诉前指导、审中释法、判后释疑和裁判文书的说理,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和行使诉讼权利,明确和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了解和主动承担诉讼风险,尊重人民法院的裁判。加大对再审案件的调解力度,理顺当事人的关系和情绪,尽最大可能促使当事人消除对立,握手言和。2006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再审案件370件,调解结案率达76.9%。
(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来源:求是 2007年第19期(总464期) 10月1日出版
切实解决申诉难问题,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和法律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申诉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保障自身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民主权利和法律权利。通过依法公正裁判案件,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解决申诉难问题,是人民法院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具体要求,是人民法院维护好、保障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申诉权的职责所在。要把解决申诉难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切实抓出成效,让人民群众申诉不再难。
切实解决申诉难问题,是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人民法院是以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专门机关。当事人对生效裁决不服,继续坚持申诉,说明原案件中的矛盾纠纷并没有真正化解。申诉难问题不解决,这些矛盾就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继续化解,甚至可能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解决申诉难问题,是人民法院发挥好定分止争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要积极探索有效解决矛盾纠纷的途径、方法和机制,畅通群众的诉求渠道,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本领,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切实解决申诉难问题,是为党和国家分忧解难,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把做好信访工作作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执政为民的重要工作。人民法院如不积极履行职责,不主动解决申诉难问题,人民群众就可能转向党委、政府或者其他部门申诉,导致越级访、多头访、重复访、极端访等非正常涉诉信访现象,这样,不仅会加大党委、政府、其他部门以及上级机关的信访工作压力,而且会导致社会公众信“访”不信“法”,损害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的信心。解决申诉难问题,规范信访工作秩序,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是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职责,也是维护司法权威、法律权威、党和国家权威的基本要求。要增强大局意识和政治意识,积极主动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为党和政府分忧,为国家法治增威。
切实解决申诉难问题,是加强法院内部监督,维护和谐司法秩序的需要。申诉难问题的存在,使错案无法纠正,责任不能落实,人民法院内部各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管理机制无法健全。解决申诉难问题,是人民法院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司法秩序的基本要求和具体体现。通过对当事人的申诉再审,发现和纠正裁判不公以及其他办案质量问题,有利于强化对办案人员、对所办案件的双重制约,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积极性,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司法业务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申诉案件,促进审判工作良性发展。
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前沿,经济社会发展较快,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多、类型新、办理难度大,申诉难问题相对突出。从2003年开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在广东省委的大力支持下,积极推进再审制度改革试点,深入探索解决申诉难的新途径、新办法。2004年10月,制定实施了《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以改革再审制度为主线,以实现案结事了、矛盾实际化解为目标,以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监督纠正裁判不公和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解决当事人申诉进入再审“门槛”过高、程序不规范、标准不明确为重点,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解决申诉难的新机制。
准确定位再审功能,突出矛盾化解作用。申诉难的主要原因是人民群众申诉的渠道不畅通,反映的诉求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人民群众的申诉往往被作为一般的信访案件,以行政化复查为主,很少纳入法律程序再审,人民群众行使申诉权缺乏完善的程序保障。解决申诉难问题,就必须改革再审制度,使再审不仅作为人民法院加强内部监督、依法纠错的法律程序,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突出其“畅通言路、消解矛盾”功能,向人民群众敞开大门,降低再审准入门槛,严格审理程序,强化辨法析理,确保案结事了。
坚持有诉必理原则,畅通群众申诉渠道。解决申诉难问题,必须建立健全受理人民群众申诉的工作机制,真诚对待每一个申诉群众,认真处理每一件申诉案件,做到有访必接,有诉必理。广东各级人民法院从2003年开始,开展立案、信访两个“文明窗口”创建活动,设立了功能齐全的立案、信访服务大厅,为来访群众提供接受投诉、诉讼指引、信息查询、资料收转等便民利民服务。建立健全各项信访工作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秩序。强化对信访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申诉案件的处理实行流程监控,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坚持有诉必理,将涉诉信访群众引回人民法院的大门,把对申诉案件的处理引入有序的轨道,减少了非正常上访现象,也减轻了各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的压力。
降低再审准入门槛,扩大实质审查范围。满足申诉群众寻求司法救济的要求,充分实现再审的监督、纠错、维权和化解矛盾的综合功能,必须把更多的申诉案件纳入再审程序进行实质性审查。我们针对现行诉讼法将再审的立案条件规定得过于原则、要求过高,使大量的申诉案件无法进入再审程序的实际情况,根据审判工作规律的要求,确立立案再审的标准,并对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可能有错应予立案再审的具体情形作了详尽规定,为再审立案审查提供了明确依据,减少了再审立案的随意性,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在现有“两审终审”诉讼制度框架下,提供公平、公正的司法救济。通过降低再审立案门槛,进入再审程序审理的申诉案件明显增多。2006年,全省法院立案再审的案件比2004年上升44.7%。
坚持依法纠错原则,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纠正人民群众反映的裁判不公问题,是解决申诉难的根本要求。必须树立维持正确的裁判是维护司法权威,依法纠正错误的裁判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理念,把维护司法权威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机统一于办理每一起再审案件中。我们确立“确有错误依法改判”的原则,对经再审审理查明,原生效裁判在认定证据、确认事实、适用法律、分配责任方面存在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决依法纠正,让当事人的冤屈得以伸张。同时,对原生效裁判正确的,坚决依法维持,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切实维护。为使各级法院准确掌握改判标准,我们对各类案件应当改判或维持原判的原则、条件进行了明确界定,统一法律适用尺度,维护司法公正。
坚持公开公正原则,保证再审裁判质量。解决申诉难问题,必须有公开、公正的程序保证再审办案质量。我们针对诉讼法对再审程序规定比较原则,不够公开、规范等问题,完善了再审程序,对申诉主体、申诉时间、申诉管辖、申诉条件以及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审判方式、举证、质证和认证规则以及庭审程序、裁判文书等都做了具体规定。对再审案件全部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使申诉当事人有理讲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是非断在法庭,亲自参与和感受公正司法的过程,增强了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和对再审裁判结果的认同,有效地减少了反复申诉现象。
强化息诉服判和调解工作,力争实现“案结事了”。通过再审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是我们解决申诉难的重要目标。我们大力强化再审的定分止争职责,无论是依法改判的案件,还是依法维持原生效裁判的案件,都认真细致地做好败诉方或双方的息诉服判工作,加强对申诉当事人的诉前指导、审中释法、判后释疑和裁判文书的说理,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和行使诉讼权利,明确和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了解和主动承担诉讼风险,尊重人民法院的裁判。加大对再审案件的调解力度,理顺当事人的关系和情绪,尽最大可能促使当事人消除对立,握手言和。2006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再审案件370件,调解结案率达76.9%。
(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来源:求是 2007年第19期(总464期) 10月1日出版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