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 > 法制建设

律师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内司委司法室 冯坤

来源:   浏览字号: 2007年06月25日 00:00
        现行律师法是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1997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律师的职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律师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小组关于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的要求,司法部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主要对律师执业许可、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律师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等作了修改和完善:


        一、关于律师执业许可制度

        修订草案从律师执业许可条件和程序等方面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制度。在律师执业许可条件条件。为了确保律师忠诚于宪法,并使律师执业许可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衔接,修订草案明确将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之一,同时要求在申请律师执业时提供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在律师执业许可的权限和程序方面。为了更好地发挥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律师行政管理职能,修订草案将律师执业许可的受理权,赋予了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并且明确了审查的期限。


        二、关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现行律师法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修订草案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补充规定:一是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的规定。修订草案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即有限合伙)两种合伙组织形式,并对合伙人的条件和承担责任的方式作了规定。二是增加了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借鉴国外通行做法,修订草案确立了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严格规定了其设立条件,并对承担责任的方式作了规定。

        此外,考虑到合作律师事务所为过渡形式在实践中已经基本消失,修订草案未再保留有关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规定。


        三、关于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

        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是由诉讼法规定的。为了切实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修订草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对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权利进一步规定;同时,修订草案还将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规定具体化,规定对律师进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律师协会。


        四、关于对律师的监督管理

        针对律师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修订草案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了对律师队伍的监督管理:一是严把律师准入关,详细了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规定了律师不得担任合伙人、不得申请个人开业的情形。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律师的执业行为,明确规定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一些“不得有”行为。三是进一步加强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管理,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考核,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年度考核报告,等等。四是加大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停业整顿、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五是为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补充和完善了律师协会的职责。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