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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的运作——基本方针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 香港执业大律师 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 胡汉清

来源:   浏览字号: 2007年06月07日 00:00
        1.1983年中英政府代表团举行会谈,中方根据“一国两制”方针进行外交谈判,并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制定关于解决香港问题的十二条基本方针政策。

        2.(a)1984年双方政府签署《中英联合声明》,以基本方针政策为基础,解决了主权回归的问题。
        (b)《中英联合声明》第三条基本方针政策中的第十二分段,明述基本方针政策五十年不变,更订明我国宪法最高权力机关,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一个全国性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
        (c)此外,在《中英联合声明》的附件一中,中央人民政府对基本方针政策,作出详细的说明。
        (d)在《中英联合声明》签署之后,中英双方经中英联络小组继续讨论研究及落实中央政府在香港事务上的基本方针政策。

        3.(a)《基本法》是全国性法律,但与其他全国性法律不同之处包括:
                    (i)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宪制法律。
                    (ii)它不是自发性的法律,而是建基于《中英联合声明》的规定,要将《中英联合声明》的主要实质(即基本方针政策)落实;所以中央人民政府是以《基本法》替其在《中英联合声明》中的承诺把关。
                    (iii)《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就有关此法之修改订明: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这无疑是“自我约束”中国宪法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在一个单一制政府国家而言,这种约束是罕有的,但体现了中国对《中英联合声明》所作的承诺。

        4.(a)回归十年,中央政府对《中英联合声明》的承诺,是谨守不渝的。在发觉有与基本方针政策不协调的情况时,特区政府亦曾向中央政府提出将情况以释法作出解决。
        (b)但香港社会大部分人的目光,往往只限于《基本法》,他们看不到,或不明白什么是基本方针政策,甚至故意不理会《中英联合声明》中的基本方针政策。他们并以为《基本法》在香港的地位,是取代了中国宪法。这是绝对错误的。

        5.(a)目前香港人在政改上的争议,及香港社会面对此争议产生之矛盾,充分地突显了这个问题的严峻性。
        (b)香港回归十年来,中央政府及特区政府一向都是依循基本方针政策:循序渐进、均衡参与、适合香港实际情况、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一直按照这些原则推行香港的政治改革。
        (c)例如,将立法会的直选议席,由回归时的20席增至24席,再由24席增至30席。
        在行政长官的产生方面:选举委员会委员人数,先由400人增至800人;再在2005年,拟将800人增至1600人,但遭否决。
        (d)现当政改进展达至交汇点,功能组别之设,与普选作为最终目的,两者之间明显出现矛盾,基本方针政策与最终目的,产生协调上的问题,至此应如何解决?
        除了要遵守“循序渐进”,亦不能忽视香港的具体情况。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清楚明述:“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但是,香港社会某些政党对基本方针政策是视而不见的。为达到其政治目的,往往不惜令香港产生宪制危机。
        (f)例子有如:终审庭对“居港权”自行作出决定一些自治范围以外之事,不跟从立法的原意(换言之,基本方针政策)。
        又如:2004年时某些政党议员认为只要香港决定,在中央备案,可自行修改《基本法》,不须符合基本方针政策。
        又如:在主要官员任命方面,错误地认为是不须由中央任命的。

        6.问题所在
        (a)何谓“自治范围以外”之事?
                    (i)外交,
                    (ii)国防,
        上述两者均为“自治范围以外”之事,当无异议;但在
                    (iii)中央与特区的关系方面,
        却思路不清。
        须知“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均不是自治范围内的事。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包括:
        (一)主权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例如任期、任命事宜;
        (二)中央政府在香港贯彻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这些都属于自治范围以外的事。
        在这方面:何谓自治范围以外之事,要说清楚。
        (b)在推广《基本法》及公民教育方面,工作都尚不足够。
                    (i)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港区人大代表的小组会议,作出重要讲话,指出香港立法会议员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基本法还存在认识不足,需要正确认识、学习和了解《基本法》,因为特区最高的司法原则便是按《基本法》办事。
                    (ii)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及基本法委员会主任乔晓阳在2006年两会期间会见记者时,强调基本法委员会之组成变动,是要经过调整后,加强对基本法的研究。
                    (iii)在香港,我们绝对须加强这方面工作。
        (c)回顾这十年来社会上的争议,大部分围绕《基本法》:例如释法、23条、政改。
        所以若要向前望,我认为我们须正确我们的视野,必须清楚看到《基本法》序言中所述有关基本方针政策的重要性:
        “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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