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教授 饶戈平
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香港迅速发展成为举世瞩目的国际金融中心、贸易中心和航运中心,成为一个繁荣稳定的地区性经济实体,在国际社会赢得了“东方明珠”的美誉。十年前,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在香港正式实施,香港的宪制性地位发生了根本改变,从受制于英国的殖民统治变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的繁荣稳定不但没有因自身地位的变化受到阻隔或障碍,反而由于回归祖国而获得更大的持续发展的空间。实践充分证明,“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是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保障。
“一国两制”是一个伟大的政治构想,是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领导人为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而提出来的。它的基本目标是,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又要保持回归领土的繁荣稳定,长治久安。具体适用到香港,它的核心内容就是要解决中国恢复行使主权后如何治理香港,在香港实行什么样的社会制度的问题。维持香港的繁荣稳定不但是香港居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也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而香港既往的繁荣稳定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制度下形成发展起来的,如何在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继续保持香港繁荣稳定所必需的内部和外部条件,解决之道就在于“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一个国家”用以实现香港回归,中国恢复行使主权;“两种制度”则容许香港保留原有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
一个国家也好,一个地区也好,其现代化进程的实践表明,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都需要某些基本要素,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一般而言,首先,要有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稳定、高效的民主政治体制,其次,要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有活力的经济体制,第三,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治文化,第四,要有居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和社会和谐,最后,还要有和平的国际环境和广泛的国际交往能力。这些基本要素构成一个整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作用于社会的繁荣稳定。这些普世经验也同样适用于香港。
香港既往的繁荣稳定正是在基本满足上述要素后取得的。鉴于香港自身地位的独特性,要保持香港回归后的繁荣稳定,不但需要继续保留这些基本要素,还必须加上一个重要条件,那就是处理好特区与中央的关系。因为香港从来只是一个地区性经济实体,一个国际化大都市,回归后则作为中国单一制国家体制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政府,存在着地方和中央的关系。只有处理好特区与中央的关系,才能有效保障香港的繁荣稳定,这一点也恰恰是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关键所在。
“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施有赖于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这种保障从根本上说就是香港基本法。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制度化、法律化,是香港的宪制性法律,而维护香港社会的持续发展、繁荣稳定则是基本法的主要目标之一。为达此目标,基本法充分尊重香港的历史发展和现实情况,尊重影响香港繁荣稳定的各种要素,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从多个方面、多个层次为香港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做出了制度性保障。
首先,基本法科学规定了中央和特区的关系,合理确立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详见《基本法》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第12-23条)。
一方面,基本法确立了香港在中国主权下的定位,明确了中央权力的行使范围,规定香港特区是中国领土不可分离的部分(第1条),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政府(第12条);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第13条)和香港的防务(第14条);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第5条);以及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第158、159条)等。另一方面,基本法又明确规定香港特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2条);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第5条)。质言之,在确保国家主权的前提下,中央不干预香港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而是根据基本法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这些规定从宪制的高度明确划分了中央和香港的权限,同时又给予香港最大限度的自由和发展空间,为确立合理、稳定的中央与特区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其次,基本法确立了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政治体制(详见《基本法》第四章第43-104条)。
香港向来是一个地区性经济实体,行政主导是香港的政制传统,业经证明是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行之有效的。基本法尊重香港的历史情况,确立了行政长官制以取代原先的总督制,即建立起一个以行政为主导、司法独立、行政、立法之间相互制衡、相互配合而重在配合的特区政权形式,旨在香港保持一个稳定、高效的政治体制。与此同时,为充分尊重香港居民的民主权利,基本法又确立了“双普选”的最终目标,即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原则,经民主程序最终达至行政长官和全体立法会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第45条、第68条)。应该说,基本法的规定既优先考虑到了香港政治体制的稳定、高效,又充分兼顾了民主政治在香港的发展,从而为香港的政治稳定提供了宪制性保障。
第三,基本法保留了香港长期以来实行的自由经济体制(详见《基本法》第五章第105-110条)。
“繁荣稳定”这一概念包括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其中繁荣是稳定的基础,而稳定则是繁荣的前提。对于香港这个地区经济实体而言,尤其重视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以往人们较多地关注基本法的政治层面,而容易忽略基本法在保障香港经济繁荣方面的重要作用。殊不知,正是基本法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区实行的经济制度,提供了香港经济持续发展繁荣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
基本法第五章就是专门用来规范经济的,它一方面全面保留了原有的自由经济制度,一方面授予香港特区在经济事务方面的高度自治权,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其核心内容包括:1.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第105条);2.保持财政独立(第106条);3.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第108条);4保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第109条);5.自行制定货币金融制度和政策(第110条);6.港币为法定货币,自由流通(第111条);7.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第112条);8.保持自由港地位(第114条);9.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第15条);10.保持单独关税区地位(第116条);11.保持原已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第124-127条);12.保持国际与区域航空中心的地位(第128-135条)。可以说,经由上述条款,基本法以宪制性法律的形式,对促成香港繁荣的经济制度给予了全面系统的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回归前香港经济赖以繁荣发展的各项制度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具有普通法的特点,并不具有系统、集中、成文的法律形式。而香港基本法依照大陆法的传统,以成文法形式对香港经济制度做出了全面系统的建制性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是对香港既往经济制度的历史性归纳总结,而且还赋予其宪制性法律的崇高地位和高度权威。无疑,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国家对香港历史和现实的充分尊重,也表明了国家对保留香港资本主义制度的庄严承诺。
第四,基本法保留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环境基本不变。
香港是个有法治传统的社会,香港繁荣稳定的建立有赖其完善严格的法律制度和令人称羡的法治环境,对此基本法予以高度确认。总则第8条规定了一项原则,即香港的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少数例外,予以保留。同时,基本法又以第四章(政治体制)的第二、三、四节,分别规定了香港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实行高度自治的法律根据和权限。这样,在基本法的保障下,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不但几乎整体地保留了下来,而且加以扩展,终审权的设立即为一例。法律的价值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共秩序和稳定。香港能够平稳过渡、顺利回归,能够维持回归后的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离不开法律的支撑,离不开基本法对香港法律体制和法律传统的切实保障。
第五,基本法保障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详见《基本法》第三章第24-42条)。
没有对人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没有人民的安居乐业,就没有社会的稳定,基本法充分体现了这一治国理念。基本法紧接着“中央与特区关系”之后,专门以第三章19个条款对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从多方面、多层次保障了香港居民原已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其中特别规定,两个人权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法律予以实施(第39条)。而在义务方面,基本法只规定了香港居民有义务遵守香港特区实行的法律,并没有把内地中国公民的种种义务照搬到香港,充分体现了“两制”的区别。实践表明,经由基本法的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但没有因回归受到限制和损害,而且占香港居民绝大多数的中国公民,因香港回归而成为自己国家的主人,得以享有主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可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第六,基本法保障了香港原有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方面的制度和政策(详见《基本法》第六章 第136-149条)。
为了进一步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保持社会整体稳定、和谐的发展,基本法专门以第六章对香港特区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诸方面的制度和政策一一做出了规定。贯穿于该章14个条文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持这些领域原有的各项制度和政策基本不变,而他们嗣后所需的发展和改进皆由特区政府自行决定。换言之,基本法确认这些领域的制度和政策属于香港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中央不做干预。香港回归十年的实践表明,由于基本法的这一有效保障,香港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各业各界保持了制度和政策的延续性、稳定性,保持了充沛活力,共同促进和构建着香港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
最后,基本法保持了香港与国际社会的广泛联系和对外交往能力详见《基本法》第七章第150-157条。
香港经济的外向型、国际性特点,决定了广泛的国际联系和对外交往能力是促进其繁荣稳定的必要的外部条件,而基本法对于这些条件的充分保障可以说是史无前例的。基本法在确认了香港的主权归属及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之后,专门以第七章授予香港特区在对外事务中的高度自治权,其主要内容包括:
1.香港特区代表可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参加由中央政府进行的与香港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第150条)
2.香港特区可以“中国香港”名义在非政治性领域内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联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第151条)
3.香港特区经中央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得以继续参加各种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并保持独立的发言权;(第152条)
4.香港特区可经中央政府授权或协助,继续适用原已适用的国际协议,并视情况适用中央政府缔结的国际协议;(第153条)
5.香港特区政府可经授权在外国设立官方和半官方的贸易机构,也可视情况允许外国在香港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或民间机构;(第157条)
6.香港特区政府可经授权颁发中国香港护照,实行独立的出入境管理;(第154条)
7.香港特区政府可经授权与各国、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第155条)
藉由上述规定,基本法确认、保留和扩展了香港在国际社会中原有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授予香港特区在一定范围内的缔约权以及参加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的资格与能力,从而以宪制性法律的形式,为香港特区继续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提供了国内法根据,其目的正是为香港经济的继续繁荣与长远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时至今日,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国际公约多达227个,其中包括不适用于祖国内地的87个。香港以不同身份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有53个,其中包括回归后由中央政府协助参加的7个。共有111个国家向香港派驻了领事机构,欧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6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在香港设立了分支机构。1997年外国公司在香港设立地区总部或地区办事处的数量是2514家,而截至2006 年12 月已达3845家,十年来增加了百分之五十三,充分表明国际社会对香港地位的认同和信心。
对基本法上述七个方面的考察足资证实,一部基本法,就是完整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基本大法,就是以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为宗旨的基本大法。正是基本法全面系统规定了香港特区实行的社会制度,为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这一目标做出了实实在在的全方位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因此,“基本法是香港繁荣稳定的根本保障”这一命题,决不是一句空话,也不是所谓宣传,而是一个基本事实,是一种庄严的国家意志和国家承诺。香港回归十年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基本法是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是成功的,的的确确起到了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作用。
应该说,基本法为保持香港继续繁荣稳定所作的精心安排被越来越多的香港民众所认同。据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2007年4月中旬的调查结果显示,78%的被访市民表明了对“一国两制”的信心,比此前的调查数字大幅提升十个百分点,达到1993年开展此项调查以来的最高比例。表示对香港前途有信心的达81%,上升6%,而表示对中国前途有信心的则高达89%,上升3%(见2007年4月27日sina.com)。
香港回归后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擢升。今日之香港雄踞世界第八大贸易实体和第十一大经济实体,连续12年被评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系,2004年跻身世界城市竞争力排名第二。香港GDP增长率逐年复苏上升,2004至2006年年均增长7.6%,人均GDP也增至2.72万美元。如果说回归前国际社会对于香港能否保持繁荣稳定还有所怀疑的话,那么今日香港充满活力的发展早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肯定。
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见《江泽民文选》第一卷第117页),基本法正是这一国策的法律保障。香港回归十年的实践表明,中央不但坚守基本法,严格实施基本法,而且倾国家之力扶助香港发展,始终致力于香港的繁荣稳定。十年的实践也更加凸显出香港的繁荣稳定与基本法息息相关。相信特区政府和民众通过全面总结回归十年的经验,将会更加珍惜和坚守基本法,充分发挥基本法的保障作用,促进香港社会的持续繁荣稳定,长治久安。
“一国两制”是一个伟大的政治构想,是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领导人为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而提出来的。它的基本目标是,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又要保持回归领土的繁荣稳定,长治久安。具体适用到香港,它的核心内容就是要解决中国恢复行使主权后如何治理香港,在香港实行什么样的社会制度的问题。维持香港的繁荣稳定不但是香港居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也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而香港既往的繁荣稳定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制度下形成发展起来的,如何在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继续保持香港繁荣稳定所必需的内部和外部条件,解决之道就在于“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一个国家”用以实现香港回归,中国恢复行使主权;“两种制度”则容许香港保留原有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
一个国家也好,一个地区也好,其现代化进程的实践表明,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都需要某些基本要素,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一般而言,首先,要有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稳定、高效的民主政治体制,其次,要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有活力的经济体制,第三,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治文化,第四,要有居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和社会和谐,最后,还要有和平的国际环境和广泛的国际交往能力。这些基本要素构成一个整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作用于社会的繁荣稳定。这些普世经验也同样适用于香港。
香港既往的繁荣稳定正是在基本满足上述要素后取得的。鉴于香港自身地位的独特性,要保持香港回归后的繁荣稳定,不但需要继续保留这些基本要素,还必须加上一个重要条件,那就是处理好特区与中央的关系。因为香港从来只是一个地区性经济实体,一个国际化大都市,回归后则作为中国单一制国家体制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政府,存在着地方和中央的关系。只有处理好特区与中央的关系,才能有效保障香港的繁荣稳定,这一点也恰恰是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关键所在。
“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施有赖于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这种保障从根本上说就是香港基本法。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制度化、法律化,是香港的宪制性法律,而维护香港社会的持续发展、繁荣稳定则是基本法的主要目标之一。为达此目标,基本法充分尊重香港的历史发展和现实情况,尊重影响香港繁荣稳定的各种要素,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从多个方面、多个层次为香港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做出了制度性保障。
首先,基本法科学规定了中央和特区的关系,合理确立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详见《基本法》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第12-23条)。
一方面,基本法确立了香港在中国主权下的定位,明确了中央权力的行使范围,规定香港特区是中国领土不可分离的部分(第1条),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政府(第12条);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第13条)和香港的防务(第14条);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第5条);以及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第158、159条)等。另一方面,基本法又明确规定香港特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2条);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第5条)。质言之,在确保国家主权的前提下,中央不干预香港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而是根据基本法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这些规定从宪制的高度明确划分了中央和香港的权限,同时又给予香港最大限度的自由和发展空间,为确立合理、稳定的中央与特区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其次,基本法确立了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政治体制(详见《基本法》第四章第43-104条)。
香港向来是一个地区性经济实体,行政主导是香港的政制传统,业经证明是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行之有效的。基本法尊重香港的历史情况,确立了行政长官制以取代原先的总督制,即建立起一个以行政为主导、司法独立、行政、立法之间相互制衡、相互配合而重在配合的特区政权形式,旨在香港保持一个稳定、高效的政治体制。与此同时,为充分尊重香港居民的民主权利,基本法又确立了“双普选”的最终目标,即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原则,经民主程序最终达至行政长官和全体立法会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第45条、第68条)。应该说,基本法的规定既优先考虑到了香港政治体制的稳定、高效,又充分兼顾了民主政治在香港的发展,从而为香港的政治稳定提供了宪制性保障。
第三,基本法保留了香港长期以来实行的自由经济体制(详见《基本法》第五章第105-110条)。
“繁荣稳定”这一概念包括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其中繁荣是稳定的基础,而稳定则是繁荣的前提。对于香港这个地区经济实体而言,尤其重视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以往人们较多地关注基本法的政治层面,而容易忽略基本法在保障香港经济繁荣方面的重要作用。殊不知,正是基本法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区实行的经济制度,提供了香港经济持续发展繁荣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
基本法第五章就是专门用来规范经济的,它一方面全面保留了原有的自由经济制度,一方面授予香港特区在经济事务方面的高度自治权,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其核心内容包括:1.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第105条);2.保持财政独立(第106条);3.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第108条);4保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第109条);5.自行制定货币金融制度和政策(第110条);6.港币为法定货币,自由流通(第111条);7.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第112条);8.保持自由港地位(第114条);9.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第15条);10.保持单独关税区地位(第116条);11.保持原已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第124-127条);12.保持国际与区域航空中心的地位(第128-135条)。可以说,经由上述条款,基本法以宪制性法律的形式,对促成香港繁荣的经济制度给予了全面系统的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回归前香港经济赖以繁荣发展的各项制度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具有普通法的特点,并不具有系统、集中、成文的法律形式。而香港基本法依照大陆法的传统,以成文法形式对香港经济制度做出了全面系统的建制性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是对香港既往经济制度的历史性归纳总结,而且还赋予其宪制性法律的崇高地位和高度权威。无疑,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国家对香港历史和现实的充分尊重,也表明了国家对保留香港资本主义制度的庄严承诺。
第四,基本法保留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环境基本不变。
香港是个有法治传统的社会,香港繁荣稳定的建立有赖其完善严格的法律制度和令人称羡的法治环境,对此基本法予以高度确认。总则第8条规定了一项原则,即香港的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少数例外,予以保留。同时,基本法又以第四章(政治体制)的第二、三、四节,分别规定了香港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实行高度自治的法律根据和权限。这样,在基本法的保障下,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不但几乎整体地保留了下来,而且加以扩展,终审权的设立即为一例。法律的价值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共秩序和稳定。香港能够平稳过渡、顺利回归,能够维持回归后的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离不开法律的支撑,离不开基本法对香港法律体制和法律传统的切实保障。
第五,基本法保障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详见《基本法》第三章第24-42条)。
没有对人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没有人民的安居乐业,就没有社会的稳定,基本法充分体现了这一治国理念。基本法紧接着“中央与特区关系”之后,专门以第三章19个条款对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从多方面、多层次保障了香港居民原已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其中特别规定,两个人权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法律予以实施(第39条)。而在义务方面,基本法只规定了香港居民有义务遵守香港特区实行的法律,并没有把内地中国公民的种种义务照搬到香港,充分体现了“两制”的区别。实践表明,经由基本法的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但没有因回归受到限制和损害,而且占香港居民绝大多数的中国公民,因香港回归而成为自己国家的主人,得以享有主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可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第六,基本法保障了香港原有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方面的制度和政策(详见《基本法》第六章 第136-149条)。
为了进一步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保持社会整体稳定、和谐的发展,基本法专门以第六章对香港特区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诸方面的制度和政策一一做出了规定。贯穿于该章14个条文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持这些领域原有的各项制度和政策基本不变,而他们嗣后所需的发展和改进皆由特区政府自行决定。换言之,基本法确认这些领域的制度和政策属于香港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中央不做干预。香港回归十年的实践表明,由于基本法的这一有效保障,香港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各业各界保持了制度和政策的延续性、稳定性,保持了充沛活力,共同促进和构建着香港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
最后,基本法保持了香港与国际社会的广泛联系和对外交往能力详见《基本法》第七章第150-157条。
香港经济的外向型、国际性特点,决定了广泛的国际联系和对外交往能力是促进其繁荣稳定的必要的外部条件,而基本法对于这些条件的充分保障可以说是史无前例的。基本法在确认了香港的主权归属及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之后,专门以第七章授予香港特区在对外事务中的高度自治权,其主要内容包括:
1.香港特区代表可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参加由中央政府进行的与香港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第150条)
2.香港特区可以“中国香港”名义在非政治性领域内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联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第151条)
3.香港特区经中央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得以继续参加各种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并保持独立的发言权;(第152条)
4.香港特区可经中央政府授权或协助,继续适用原已适用的国际协议,并视情况适用中央政府缔结的国际协议;(第153条)
5.香港特区政府可经授权在外国设立官方和半官方的贸易机构,也可视情况允许外国在香港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或民间机构;(第157条)
6.香港特区政府可经授权颁发中国香港护照,实行独立的出入境管理;(第154条)
7.香港特区政府可经授权与各国、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第155条)
藉由上述规定,基本法确认、保留和扩展了香港在国际社会中原有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授予香港特区在一定范围内的缔约权以及参加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的资格与能力,从而以宪制性法律的形式,为香港特区继续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提供了国内法根据,其目的正是为香港经济的继续繁荣与长远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时至今日,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国际公约多达227个,其中包括不适用于祖国内地的87个。香港以不同身份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有53个,其中包括回归后由中央政府协助参加的7个。共有111个国家向香港派驻了领事机构,欧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6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在香港设立了分支机构。1997年外国公司在香港设立地区总部或地区办事处的数量是2514家,而截至2006 年12 月已达3845家,十年来增加了百分之五十三,充分表明国际社会对香港地位的认同和信心。
对基本法上述七个方面的考察足资证实,一部基本法,就是完整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基本大法,就是以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为宗旨的基本大法。正是基本法全面系统规定了香港特区实行的社会制度,为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这一目标做出了实实在在的全方位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因此,“基本法是香港繁荣稳定的根本保障”这一命题,决不是一句空话,也不是所谓宣传,而是一个基本事实,是一种庄严的国家意志和国家承诺。香港回归十年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基本法是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是成功的,的的确确起到了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作用。
应该说,基本法为保持香港继续繁荣稳定所作的精心安排被越来越多的香港民众所认同。据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2007年4月中旬的调查结果显示,78%的被访市民表明了对“一国两制”的信心,比此前的调查数字大幅提升十个百分点,达到1993年开展此项调查以来的最高比例。表示对香港前途有信心的达81%,上升6%,而表示对中国前途有信心的则高达89%,上升3%(见2007年4月27日sina.com)。
香港回归后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擢升。今日之香港雄踞世界第八大贸易实体和第十一大经济实体,连续12年被评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系,2004年跻身世界城市竞争力排名第二。香港GDP增长率逐年复苏上升,2004至2006年年均增长7.6%,人均GDP也增至2.72万美元。如果说回归前国际社会对于香港能否保持繁荣稳定还有所怀疑的话,那么今日香港充满活力的发展早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肯定。
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见《江泽民文选》第一卷第117页),基本法正是这一国策的法律保障。香港回归十年的实践表明,中央不但坚守基本法,严格实施基本法,而且倾国家之力扶助香港发展,始终致力于香港的繁荣稳定。十年的实践也更加凸显出香港的繁荣稳定与基本法息息相关。相信特区政府和民众通过全面总结回归十年的经验,将会更加珍惜和坚守基本法,充分发挥基本法的保障作用,促进香港社会的持续繁荣稳定,长治久安。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