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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疗法”之妙用

蒋惠岭

来源:   浏览字号: 2007年05月08日 00:00
  在健康的养生理念与中西医学的发达之下,新的“疗法”不断涌现。足疗,耳疗,针疗,火疗,食疗,运动疗法等等,令人目不暇接。这些疗法虽不像宣传所言包治百病,但其辅助作用不可否认,甚至有时因适合患者的特定情况而救人一命。

  以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纠纷冲突为己任的法律也有相似之处。针对不同问题,治理方式也有多种。便民服务,综合治理,“严打”,宽严相济,调判结合等等,也可谓多元的“疗法”体系。本文所提“程序疗法”乃是一种极具普遍性但在新形势下又充满生命力的法律治理措施。我们不必夸大程序疗法可以包除百弊,但对于某些具备特定情况的弊端甚至可以根除。

  程序疗法的基本功能,是运用程序制度防止某些弊端的发生。程序的补救功能十分薄弱,但其预防功能无比强大。当程序能够自动运行时,它所能够防止的那些弊端将不再有存在空间。曾在一段时间看到美国C-SPAN公共事务电视台经常连夜播放国会的辩论,发言的议员振振有词,严肃认真,而镜头扫遍全场却发现偌大会场空空如也,只有主席、几个发言者、秘书等。尽管如此,这个程序必须走。或许说了也没用,但声音要表达,选民要认可,精神要弘扬。

  所有法律人对程序疗法十分熟悉,无数人在研究程序改革,试图发挥程序的最大功效,革除司法时弊。这里特别列举成功或不太成功运用程序疗法的几个例子,以昭示这种疗法的作用方式。

  第一,刑讯逼供。一些地方已经采取了讯问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不少国家已要求或允许律师在场),对于防止刑讯逼供发挥了一定作用。不过,要想根除刑讯逼供,仅这一程序还不够,还需再增加一些程序机制(如证明责任),以排除一些人对“关机逼供”的猜疑。

  第二,外部干预司法。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经常出于朴素的正义感和执政为民之心而批示司法机关对某个案件应当如何如何(至少是“依法处理”),当然赤裸裸的干预也不少见。谁都知道这样做是不光彩的。有的法院开始把批示者所代表的部门、相关单位以及当事人“召集在一起”,共同听证、分析、处理。法院为批示者找到了台阶下,问题也得到了解决。如果要把批示内容“一步到庭”、公开辩论,批示者没有了台阶,聪明人就不会再干预了。丢不起这个人呢!

  第三,“人情案”“关系案”。如果怀疑程序疗法对前项弊端难有作为,对于人情案、关系案的治理则稍显轻松一些,而且有一些法院已经用上了程序疗法。根据处方,承办法官必须把亲戚、朋友、相识、同事、上级直接或间接表达的对案件的关注和要求,统统在法庭上说个清楚(通常是先法院内设监督部门那里说清楚),由双方当事人评判。如有隐瞒,法官的“下场”会十分悲惨。此方甚绝,相信人情案、关系案在法官处会自动停步。法官也丢不起这个人呢!

  第四,地方保护主义。人人都说地方保护主义只有靠体制改革才能解决,实际上管辖制度可以帮助缓解甚至基本消除之。目前在一些审判领域逐步加大集中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提级管辖、交叉管辖的力度,作用十分明显。以前并没有想到,小程序居然也能办大事。

  第四,案件请示。如同臭豆腐,人人都在批评案件请示,但各级法院都在请示案件,堂而皇之的理由是为了保证审判工作质量。为此,最高法院采用了“程序疗法”,将案件请示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全案(或部分)移送上级法院按照诉讼法进行审理(当然上级法院要经过审查),从而化解了“审级不独立”的批评。

  第五,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改革合议庭制度,建立审判长制度,强调院庭长办案,审委会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都是不折不扣的程序疗法,使审判活动更加靠近司法规律。虽然“药量”还需逐步加大,疗效显现也需要时间,但可以肯定方向和疗法都是正确的。

  程序疗法适用症多,涉及面广,但它着实不属于新发明,更不是什么“猛药”,而是一种平淡、朴实的方法。它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像各种处方中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甚至像水一样平常。如果这种疗法引起了剧烈的振动,无论是生理上的还是心理上的,则只能说明积疴深重,非除不可了。

  法律人都知道程序的作用,但在这里提示一下并非全无必要。首先要按照既有的程序规则行事;然后要注意把寓于其中但未曾显现的新功用开发出来;最后还要考虑建立新的程序机制。要做到这些,除了具有坚定的程序正义观,还要有丰富的司法智慧。对于法官来说,最重要的是在思维中增加“程序疗法”的选择项,在处方中相应增加几味“程序药”。

  不过,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反思司法制度中的问题和应对措施可以看出,决心不可谓不大,措施不可谓不多,投入不可谓不足,但总没有人敢说“有根本好转”。责任落在了程序疗法身上,即使不能妙手回春,至少也有增值效果。我们期待着程序疗法得到更广泛、更深入的应用,也期待着它的奇妙效果。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来源:法制日报    2007年4月29日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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