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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司法审判职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江必新

来源:   浏览字号: 2007年04月06日 00:00
        进一步明确司法审判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


        一、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审判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一是保障作用。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协调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利益关系,尽量减少和消除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的顺利实现,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激发各行各业的创造活力;依法审理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减灾防灾相关的各类案件,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和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做好执行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消除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是规范作用。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引导人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从而把社会主体的活动引入可调控的、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秩序之中,促进社会和谐;通过刑事审判,打击违法犯罪,保障人权,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通过民商事审判,保护合法利益,制裁违法行为,规范民商事行为;通过行政审判,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增进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

        三是示范教育作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过程,不仅是对个案纠纷解决的过程,也是对社会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的过程。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通过规范司法行为,努力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增强当事人自愿履行判决的主动性和能动性;通过履行好法官释明义务、举证引导义务,引导当事人根据诉讼规则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宣传公民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引导他们通过正确的渠道、正确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旁听制度、宣判制度以及巡回审判制度等,使人民法院在推进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促进诚信友爱等方面起到示范教育作用。

        四是协调作用。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依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依法协调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发挥好“调节器”和“减压阀”的作用。通过审理好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案件,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依法处理好相邻权等纠纷,促进邻里关系的改善;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正确处理买卖、借款、租赁、承揽等商业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案件,化解交易风险和冲突,确保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益。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重大而崭新的课题,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任务。

        司法机关要最大限度地使社会矛盾和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使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得到一体遵守和正确适用,使人民群众对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平等参与权利得到依法保障和客观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纠纷带来的摩擦与内耗,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彻底平息,努力做到息诉止争,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

        司法机关要最低限度地使用国家强制力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依法惩罚犯罪,依法平息各种矛盾纠纷,使复杂的社会问题转化为相对明确的法律问题,经过规范的程序加以理性解决。司法机关不能过度使用国家强制力,要科学地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教育与惩罚并举,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通过适度的“省刑”、“慎刑”、“恤刑”等方式,最低限度地适用刑罚,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

        司法机关要最大可能地伸张和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及时处理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恢复被侵犯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审判、执行各类案件,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引导人们信守约定、讲求信用,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倡导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和谐相处的家庭美德和人际关系;弘扬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互谅互让、扶贫济困的社会公德。

        司法机关要最大可能地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和正当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审判保障公民的权利得到实现,使正当的个人财产和个人利益不受侵害,使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矛盾冲突得以缓和平息。要求司法机关更加注重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更加注重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更加注重依法制裁侵权行为,确保国家赔偿、国家补偿制度的落实。


        三、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建立健全司法审判机制

        要建立健全司法审判机制,更好地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准确定位司法审判工作目标。司法审判工作应以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社会安定为基本目标。工作部署和措施、改革思路和方案,都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司法审判机关的工作成绩,要体现到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上来。

        及时调整司法政策。在刑事司法政策方面,要坚持“宽严相济”的政策,一方面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犯罪的打击决不能心慈手软;另一方面要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刑罚的适用,尽可能缩小犯罪的范围和减少罪种,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对罪犯要着眼于改造教育。在民事司法政策方面,要坚持“调判并重”的政策,尽可能地实现民事争议解决途径的多元化,善于协调疏导,善于发挥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在行政审判政策方面,要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监察的功能,尽可能推动行政争议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行政争议纳入法律程序的轨道,避免行政相对人采取不正当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加大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协调力度,尽可能用和谐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改革创新司法审判方式。要加强司法民主,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等制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完善和落实各种便民、利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强化司法沟通与协调。审判方式应该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沟通性、教育性、道德性,在确保司法审判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强制手段的适用。

        着力提高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要通过创新管理机制,完善质效考评等工作制度,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控,强化管理,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通过司法审判,保障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协调人际关系,尽可能实现“胜败皆服”的司法效果,使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到最佳统一,以最少的司法资源和司法投入,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司法效果的最佳化。

        大力转变司法工作作风。坚持司法为民,多推司法便民之举,多拓司法亲民之路,多谋司法护民之策,多求司法利民之效,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功能的基本需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诉讼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在审判过程中,坚持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统一;在审判结果上,努力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努力提高司法审判能力。不断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能力和素质,要求司法审判人员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在增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能力的同时,努力提高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能力;在提高依法裁判能力的同时,努力提高调解协调的能力;在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的同时,努力提高实现社会效果最大化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度、满意度。

        (作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来源:求是  2007年第7期(总452期)  4月1日出版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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