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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人权事业 共建和谐世界

周觉

来源:   浏览字号: 2007年02月28日 00:00
        充分享有人权,是世界各国人民长期以来孜孜以求的共同理想,也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二战结束后,联合国先后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等一系列重要的国际人权宣言、公约和决议。这些文件对世界各国的人权法制建设、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以及人权理念的传播,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世界的和平、发展与正义事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作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一贯尊重和履行《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的宗旨与原则。中国人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项权利。生存权、发展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和基本人权。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国民经济实现了快速、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全国在总体上已步入小康。经济的发展与成就,促进了中国人权事业的进步,并为今后中国人民享有更加充分的人权、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物质基础。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载入国家根本大法。国内外舆论普遍认为,这是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上述情况表明,中国的人权事业必将出现一个更加美好的前景。

        中国不仅重视并致力于发展本国人民的人权,而且密切关注并努力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中国一直以积极而负责任的态度,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构的工作和国际人权法律文件的制定;充分利用联合国讲坛等舞台,为捍卫世界各国人权作出努力;中国一贯重视国际人权对话、交流与合作;积极加入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迄今中国已先后加入了21项国际人权公约和议定书。中国政府已于1998年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现正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对该公约的批准事宜进行积极研究。

        面对机遇与挑战并存、和谐与矛盾同在的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中国政府在对内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同时,对外倡导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主张“坚持多边主义,实现共同安全;坚持互利合作,实现共同繁荣;坚持包容精神,共建和谐世界”。这是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的必然延伸和发展,对推动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促进世界和谐,以及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尊重和促进人权与建设和谐世界,二者互为前提和目的,相互依存、共同促进。尊重和促进人权,有利于缓解国际间各种矛盾和问题,推动世界和谐的发展;而个人人权的实现,又与社会的和谐、世界的和谐密不可分。历史和现实都反复证明,一个动荡的社会,一个不安宁的世界,无法为广大人民的人权提供切实的保障。因此,享有和谐的世界,是世界各国公民应有的权利。

        由于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当前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总体上是健康的、和谐的,但是,健康、和谐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消极因素和干扰,比如,将人权政治化、意识形态化,实行双重标准,抹煞别国主权,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等等。所有这些,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警觉。为了更好地促进人权发展、建设和谐世界,目前国际社会有必要对以下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增进了解,形成共识。

        第一,切实尊重和维护《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的宗旨与原则。《联合国宪章》规定了主权平等、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不得侵害别国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等项基本原则;从创建之日起,联合国就把尊重和保护人权作为三大宗旨之一。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将《宪章》规定的人权与基本自由原则具体化。因此,在人权问题上,《宣言》与《宪章》的实质内容和精神是一致的。尊重和维护《宪章》与《宣言》的宗旨与原则,不仅是指引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的要求,也是实现世界和平发展、建设和谐世界的可靠保证。我们认为,《宪章》与《宣言》所规定的宗旨和原则,应该得到切实遵循;联合国的作用,应该不断得到加强。

        第二,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与各国国情相结合。人权的普遍性要求一切人,不分种族、性别、宗教、语言等,都应当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人权的基本原则与内容是所有国家和人民都应当努力追求实现的。但是,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等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人们对人权事实上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要求,各国和各地区所面临的、需要优先解决的人权问题也不一样。因此,世界各国有权在不违反国际普遍接受的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国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方法和步骤,走不同的道路,促进本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只有秉持这种态度,才是对各国人民权利的真正尊重,也有利于促进世界的和谐。

        第三,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明确提出,“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这表明,人的起码生存权没有保障,其他一切人权都无从谈起。人必须首先解决好吃、穿、住、行等问题,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活动,才具有现实条件行使其他人权。

        发展权是联合国确认的一项基本的、不可剥夺的人权。当前,世界经济虽然在发展,但却很不平衡,南北差距继续扩大。据统计,占世界人口不足20%的发达国家,控制着全球财富的85%;而占世界人口80%的发展中国家,仅享有世界财富的14%。发展中国家有8亿多人食不果腹。没有普遍发展和共同繁荣,世界难享太平,也谈不上世界和谐。

        毋庸讳言,建设一个互利合作、共同繁荣的国际经济新秩序,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但发达国家应该承担更多责任,理应进一步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重债穷国和最不发达国家开放市场,转让技术,减免债务,并在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前提下,增加资金和技术援助。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各国自由选择发展战略和发展道路的主权应该得到尊重。那种试图将自己的发展模式强加于人的做法,是违背《发展权利宣言》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的。

        第四,保障和发展人权,国际社会可以提供必要的帮助与合作,但首要责任在于各国自身。我们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在人权问题上实行双重标准,以及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人权问题说到底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各国必须遵循主权平等、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项等原则。人权的国际保护,不能排斥和否定国家主权。它主要针对的是那些种族迫害、武装冲突、侵害别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大规模侵犯人权、危害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行为。现在国际上比较流行的所谓“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等种种论调,其实质还是为推行所谓“人权外交”、干涉别国内政制造舆论和借口。

        第五,坚持对话,反对对抗。中国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主张通过和平对话的手段解决一切国际争端。在国际人权问题上,不同国家存在不同看法和分歧是正常的。各国应以包容精神,本着平等与相互尊重的原则,通过对话、交流与合作,增进了解,减少分歧,扩大共识。对抗无助于增进理解和缩小分歧。应该看到,时至今日,坚持平等对话,反对强权对抗,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和一切正义人士的共同呼声,也是国际形势发展的主流。世界上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挡正义事业前进的步伐。

        建设一个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共同理想和美好愿望。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儒家就提出“和为贵”,“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等主张,其理想就是要建立一个和谐的“大同社会”。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在其著名的《理想国》一书中,描绘了一幅正义之邦的美好蓝图,主张“公正即和谐”。16世纪以来,西方思想家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力求构建公平、法治、和谐的社会。我国近代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力主在中国乃至全世界建立一个反对强权、没有压迫、“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可以说,热爱和平、企盼和顺、崇尚和美、追求和谐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中国人民愿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把握机遇、应对挑战,共同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为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

        来源:求是  2007年第4期  (总449期)2月16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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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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