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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司法程序 维护公平正义

陈卫东

来源:   浏览字号: 2007年02月27日 00:00
        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通过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法的社会调控功能,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和冲突,引导民众进行合理合法的利益表达,纠正、制裁不法行为,消除社会不和谐关系,使权利受尊重、权力被规范、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秩序得维持,是司法机关的神圣职责。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维护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殷切期望,也是执法活动的内在价值取向。没有司法公正,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无法保障,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关键的一环是要严格司法程序。

        严格司法程序,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内容。实体公正,要求司法结果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公正,要求司法程序具有独立性、平等性、交涉性、刚性。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互依存,缺一不可,辩证统一。程序刚性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属性,它要求程序具有法定性,必须被严格执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程序刚性是由司法权的性质决定的。司法程序是司法权行使的方式、方法、过程、步骤,不折不扣、实实在在地履行司法程序,是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裁判效力的必要手段。程序刚性也是程序规范的内在属性,程序规范作为技术性规范,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必须被严格执行,否则就无法保证办案的质量。由此可见,维护司法公正,就要坚持程序公正;坚持程序公正,必须严格司法程序。严格司法程序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部分,任何人、任何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做到坚持应有程序一步不缺,履行法定程序一步不错。

        严格司法程序,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可靠保障。司法程序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司法作为对讼争进行权威性裁断的活动和过程,是以程序为核心展开的,诉讼行为依照程序而进行,诉讼关系通过程序来联结,诉讼制度通过程序来体现,裁决结果通过程序才形成。公正的司法应该是公平的、公开的、中立的,能做到不枉不纵,胜败皆服。严格的司法程序,有利于将诉讼主体予以角色界分,使其各司其职,避免越俎代庖;有利于让程序参与者权责明确,防止司法行为的随意性,限制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有利于使当事人各陈己见,彰显主体地位;有利于使裁判者开阔视野,兼听而明;有利于塑造独立于外部的“隔音空间”,排除干扰;有利于吸纳当事人的意见,消弭当事人对实体结果的不满;有利于赋予裁判结果直观的公正性,以看得见的正义促进纠纷的解决。司法程序的分工、抑制、间隔、缓解、交涉、导向等功能,保障着司法公正一步步实现,必须严格坚持。

        严格司法程序,是维护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偏重实体公正、程序意识淡薄、缺乏程序公正观等现象。有的司法程序的设计、施行侧重于实现实体公正;有的程序立法过于粗糙、简略,可操作性不强;有的程序规范结构不完整,程序违法的后果缺失,一些司法人员不按照规定程序办案,部分司法人员认为程序公正无足轻重,为追求实体公正而忽视甚至违反程序,直接造成在司法工作中程序违法时有发生,对司法程序的忽略成为突出问题。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告状难”、“执行难”、“辩护难”、法官断案先入为主、涉法上访时时不断等现象。凡此种种,诱发司法不公,滋生司法腐败,贬损司法权威。因此,严格司法程序,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来说,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紧迫。

        严格司法程序,维护司法公正,强化程序意识是前提。司法人员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法律尊严的捍卫者,应当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切实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和做法。树立程序意识,就是要尊重程序主体,遵守程序规定,不以个人好恶、不凭主观感觉辨是非、作判断,以诚实正直的态度,以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恪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减少程序,不颠倒程序,不应付程序,不事后补程序,不法外造程序,从而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严格司法程序,维护司法公正,细化程序设计是核心。严格司法程序的核心环节是细化程序设计。一方面,要完善程序规范。法律作为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其强制性表现为当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时,能动用相应的制裁措施。因此,应当明确各种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以体现程序的严肃性,确保程序的不可违反性。另一方面,要细化程序法。从形式上看,法律条文应详细厘定司法规程,使权利有所依,权力有所矩。法律条文必须达到适当的数量,才能避免由于文字的多义性而可能产生的歧义,确保司法实践中有可操作性、实用性的法律规范,确保司法系统运行时自身的统一性,确保司法公正有一个坚实的成文法的支撑。从内容上讲,要实现诉讼程序的系统性,制度之间的协调性,规则的可操作性。在进行制度设计时,既要着眼全局,又要脚踏实地。具体而言,应健全法律援助,提高困难群体的诉讼能力;合理规范收费,摆脱法院牟利之嫌;改革立案制度,消弭“告状难”之弊;完善简易程序,实现繁简分流;完善审前程序,达到集中审理;强化证人出庭,保证实质审理;施行三审终审,理顺审级关系;建构区际、涉外程序,填补程序空缺;理顺公、检、法的关系,实现控审分离;调整审判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实现审判合一。

        严格司法程序,维护司法公正,抑制程序违法是保证。司法实践中的程序违法现象,有的是因为法制不健全,有的是由于有些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在诉讼活动中不依法办案,有意、无意地破坏法定的程序规范,导致司法不公。防止和纠正诉讼程序违法,应当从加强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入手。加强内部控制,就是要在司法机关内部建立健全有效机制,对诉讼程序进行监控,一旦发现程序违法行为立即加以纠正,并且对违法者作出相应的处分。加强外部监督,就是要从程序公开的角度,对诉讼程序进行监督。一方面,强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诉讼程序的参与,为其行使程序选择权、程序异议权提供便利,并引入程序性裁判机制,及时解决程序争议,纠正程序违法;另一方面,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如切实推行审判公开等。同时,要健全制度和机制,在法官任用上,实行能上能下,有进有出,吸纳合格者,辞退庸劣者,重用优秀者;在法官待遇上,使其无后顾之忧;在法官权益上,使其有充分保障。培养法官的自尊感和荣誉感,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使其不敢程序违法,不能程序违法,也不愿程序违法。

        司法发展的历史,就是人类不断追求司法公正的历史。遵循、倡导司法公正,应贯穿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过程,贯穿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过程。正确认识司法程序的意义和价值,严格司法程序,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现实之路,也是必由之路。


        来源:求是  2007年第4期(总449期)  2月16日出版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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