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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孙晓红

来源:   浏览字号: 2006年10月27日 00:00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收入分配的指导方针,旨在增加国民财富总量和国家经济实力,效率成为第一位的问题。但是,效率提高、国家经济实力增强的同时,社会公平问题也凸现出来。收入差距拉大、贫富悬殊、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大问题。
  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已达0.47,已经超过国际警戒线,在亚洲仅次于菲律宾,并超过了所有的欧洲国家。学者们指出我国目前基尼系数处于倒U形曲线的上升阶段,收入差距客观上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未来几年社会将面临更严重的分配不公平。根据经济学的解释,基尼系数指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百分比,数值越大,说明收入分配越不公平。社会公平问题成为我国目前应突出解决的问题。
  胡锦涛同志强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必须把社会公平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指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而社会公平问题的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靠经济的手段,也要靠法律和政策。厉行法治是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的关键。因为调节收入分配只能在制度的框架内,在尊重现有产权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完善分配规则来进行。社会对公平的追求以及对收入分配的调整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因此,社会主义法治要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公平正义的法律,建设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心。
  建设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首先,要有公平的立法程序。体现公平正义的良法要靠公平的立法程序产生。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度是保证立法程序公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立法旨在协调和分配各种利益,因此要给各个利益集团表达自己诉求的机会,以此保障利益分配的公平,尤其是当涉及到影响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立法,例如个人所得税起征额、物业税、遗产税、中外企业所得税等财政税收立法时,立法机关应通过各种渠道征求公众意见,并举行公开的立法听证会,请利益相关方到会陈述观点并提出建议,在充分讨论与辩论的基础上依程序形成法律。
  其次,要在收入分配领域确立“效率与公平并重”的立法原则,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收入分配的指导方针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提出的确是适时的,极大提高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使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迅速提高。但是在当前,“公平”不能再处于“兼顾”的地位。邓小平在1992年就对突出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做出前瞻性的论断。他曾设想,在20世纪末到达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的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经济总量、国家综合经济实力大大增强,已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和能力,逐步解决多年来累积形成的贫富差距。在一些影响分配公平的重大领域,立法要本着公平的原则,割断不公平分配的源头。如垄断收入问题。垄断行业的个人收入与非垄断行业相差几倍,同样素质、同等努力的人群待遇不公正,是导致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已造成行业外社会成员强烈的不公平感。但对垄断行业个人高收入的调节,只限于在再分配环节征个人所得税这个调节力度较小的措施远远不够,而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从源头、从初次分配环节解决垄断利润产生和分配问题。再如开征遗产税。许多国家都把它当作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据有关方面的保守估计,我国资产总量在10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家庭,至少已超过1000万个以上,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已有雄厚的现实经济基础。因此,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收入申报制度,在此基础上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有效缩小贫富差距。
  另外,体现“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分配原则,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重中之重。不能回避的是,目前中国社会结构已经逐渐形成占有财富、权力和知识为特征的强势群体,和以贫困农民、城市农民工、城市失业者与下岗人员等为主的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利益如果继续得不到充分重视,将会引发这个群体更强烈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这对社会的和谐稳定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制定和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法,是现阶段我国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当务之急是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即通过建立面向所有贫困人口包括农村贫困人口、城市下岗职工、农民工在内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消除城乡差距中贫困居民受助权益的不平等,并使贫富差距扩大化趋势得到相应的控制。
  第三,要有公正的执法和司法。公正的执法和司法是社会公平的一道重要屏障。好的法律要通过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体现公平正义的良法也只有在实施之后才能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司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最后实施者,也是社会关系和矛盾的最权威的调节裁判者,不仅负有打击各种罪犯的职责,而且司法活动与主体的权益和利益分配息息相关,执法和司法机关要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严格适用法律,真正公正执法、执法为民,构筑司法公正这道社会公正的坚固防线,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值得强调的是,在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方面,检察机关承载着巨大的社会责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公正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宪法和法律责任。检察机关要通过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确保法律的正确、公正实施。
  只有在法治的各个重要环节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中秉承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才能真正把我国建设成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作者系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来源:法制日报  2006年10月27日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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