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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立法存在五大不适应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 孙佑海

来源:   浏览字号: 2006年08月31日 00:00

  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以国家最高规划的形式,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简称为“两个社会”)确定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和战略目标。这一重大战略举措,必将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可以说,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其中包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6部环境资源法律和其他法律中的相关条款、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规、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但是,由于人们的环境意识、法治意识以及传统习惯、国情国力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环境资源立法与建设“两个社会”的需求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之处:
  存在立法空白,有的重要领域尚无法可依,环境资源立法步伐有待加快。在循环经济、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还没有制定出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上,也还存在着一定的规范空白。
  部分立法与建设“两个社会”的目标不相协调。科学发展观与建设“两个社会”的战略决策为环境资源立法确立了新的指导思想,提出了新的制度要求。很显然,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由于历史的局限很难完全适应这个需要。因此,我们应该在新的指导思想下,对现行环境资源法律进行评估,发现哪些法律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研究如何修改,使其尽快由不适应变为适应,起到保障和促进作用。
  环境资源立法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现有法律很多缺乏力度。有的法律原则性要求多,程序性规定少,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部门之间扯皮等原因,立法时对相当一部分条款不得不做了模糊处理,这就导致制定出来的某些法律既无大错,亦无大用,被人戏称为“豆腐法”。
  配套法规的制定跟不上需要,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在已经公布的26部环境资源法律中,授权性规范共计140多条,而目前已经制定出来的配套行政法规和规章加起来尚不足百部,平均完成率不足70%。另外一个突出问题是:很多配套的法规和规章是在法律实施很长时间以后才姗姗出台,而不是与法律同步实施,这显然也不利于其很好地发挥作用。
  调查研究不够深入,人民群众参与不足。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是由一定的社会生活和经济基础决定的。因此,立法中涉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时,应该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全面考虑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资源领域的立法事关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更应该扩大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长期从事环境资源立法工作,参加起草了1985年以来我国所有的环境资源立法,目前正从事循环经济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  
        来源:《人民日报》  2006年8月23日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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