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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磨一剑——就监督法草案有关问题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

《中国人大》记者 汪铁民

来源:   浏览字号: 2006年08月22日 00:00
        记者:监督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三审,引起广泛关注。请问杨主任,制定监督法的意义何在?  
        杨景宇: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两项重要职权。这两项职权的行使,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对立法权的行使,立法法已经作了规定。对监督权的行使,这些年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至今还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现在,我国进入了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深刻变化的国际环境,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都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制定监督法,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大依法加强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记者:据了解,制定监督法的工作,早在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期间就开始酝酿研究,七届、八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起草,监督法(草案)于2002年8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至今已历时20年。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很少见的,真可谓“二十年磨一剑”。为什么制定这部法律花了这么长时间?本届常委会为早日出台监督法作了哪些工作?
        杨景宇:制定监督法的工作搞了20年,至今尚未出台,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的政治性很强,涉及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涉及如何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准确把握人大监督的特点,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实践,积累经验,统一认识。
        对制定监督法的工作,党中央高度重视,几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并做了大量工作。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后,就在五年立法规划中把监督法列入抓紧研究的立法项目。2004年8月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监督法(草案)二审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于去年上半年召开三个座谈会,分别邀请各省(区、市)的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部分党委组织部、政府、法院、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就草案几个主要问题座谈讨论,还到部分市、县进行调研,进一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吴邦国委员长于去年10月29日主持召开7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在听取意见后,对草案修改工作发表了重要意见。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两会”期间所作重要讲话中对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作了深刻阐述。我们经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汇总研究,对监督法(草案)作了较大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今年4月、5月,王兆国、盛华仁副委员长主持召开四个座谈会,分别听取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中组部、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人事部、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同志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对草案修改稿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几个座谈会上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一步作了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监督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可以说,监督法(草案)的起草、修改过程,就是一个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从开始酝酿到形成现在这个稿子,很不容易。

        记者:我注意到这样一个变化,那就是草案三次审议稿将监督法的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相应地将草案的名称也由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草案)》。您能说明一下这是为什么吗?
        杨景宇:关于这个问题,我想说明两点:一是,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但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职权有所不同。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从广义的监督来说,审议工作报告,有肯定的地方,有批评的意见,也是监督;审查计划、预算,最后要决定、要批准,就包括了监督。但是,各级人大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二是,这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探索和需要加以规范的,也集中在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问题上。因此,这次修改,确定本法只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较为切合实际。

        记者: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的政治性很强,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因此,准确把握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正确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职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是至关重要的。那么,草案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是怎样规定的呢?
        杨景宇: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草案三次审议稿在肯定原草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遵循下列原则:一是应当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二是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三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四是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记者: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些年,各地方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不少经验。草案三次审议稿对此是怎样规定的?有哪些特点?
        杨景宇:这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但做法不同,认识也不一致。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监督实践,都为修改好、完善好监督法(草案)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经对不同做法反复比较、认真研究,从监督实效看,经验比较成熟、认识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对政府专项工作进行评议。实践证明,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三农”问题、义务教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拆迁补偿等,开展对政府专项工作的评议,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常委会组成人员也都比较熟悉,能提出不少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评议有深度,可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评议专项工作,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他们的监督。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评议意见转送主管干部的部门,有助于对干部的考察。因此,草案三次审议稿对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专项工作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1.突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这种主要监督形式。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2.突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应当直接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常委会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专项工作报告:(1)本级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2)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3)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执法检查、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4)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5)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同时规定,政府也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常委会每次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将议题向社会公布,并将各方面的意见加以汇总,交由本级政府研究,要求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有针对性地作出回应。
        3.突出监督实效。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要求本级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书面报告。
        按照这些规定执行,要求人大常委会更加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更好地行使监督权,使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有实效。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专项工作评议,直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量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

        记者:按照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人大对“两院”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采取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杨景宇:这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在这个问题上,关键是处理好人大监督与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划分,它们分工不同,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不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大常委会对“两院”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如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促进公正司法。这样做,既能发挥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两院”工作的职能,增强监督实效,又能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因此,草案三次审议稿将听取和审议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同听取和审议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写入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一并作出规定。至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从各地方的实际做法看,有些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有些由主任会议或者分管副主任转交“两院”依法处理,作为启动“两院”内部监督机制的一个渠道,起了积极作用。这样做是可以的,但不属于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对“两院”工作的监督职权,而是属于处理涉法涉诉的工作问题,监督法对此可以不作规定。

        记者:监督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是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为此,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对监督的原则和具体程序都作了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哪些新的规定?
        杨景宇:草案三次审议稿根据这些年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进行的探索和积累的经验,按照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要求,在同预算法、审计法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相衔接的基础上,主要增加规定了以下内容:
        1.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2)重点支出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5)本级人大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同时,区别中央与地方的不同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应当重点审查转移支付情况,地方人大常委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2.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前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书面报告。
        3.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规定,增加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大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记者:执法检查是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形成的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结合起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通过执法检查,既能发现“一府两院”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又能发现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的不足,有利于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发挥执法检查的效能,监督法草案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杨景宇:草案三次审议稿根据成功的实践经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执法检查作了规定:
        1.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执法检查。
        2.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部分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3.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政府、法院或者检察院研究处理。政府、法院或者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

        记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权,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具有重要作用。依据宪法有关规定,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都已经作了具体规定。从实际情况看,监督法重点需要解决什么问题?
        杨景宇:从现实情况看,监督法需要进一步重点解决的主要是两个问题:
        一是,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有些是超越职权、明显违法的,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强制措施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或命令的程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已经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草案三次审议稿参照立法法有关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记者:在这次采访行将结束时,您能否预测一下监督法什么时候可以出台?
        杨景宇: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情况看,大家对监督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这个稿子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早日出台。同时,也对这个稿子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认真研究这些意见和建议,抓紧对监督法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力争在年内提请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后通过。
        来源:中国人大  2006年第13期  7月10日出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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