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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状况

——参加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学术交流研讨会后记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处长 欧琳

来源:   浏览字号: 2006年08月03日 00:00
        第六届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学术交流研讨会,由台湾政治大学智慧财产研究所、科技管理研究所、科技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办,大陆科技法学会、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协办,于2006年5月29日至6月5日在台湾召开。参加这次研讨会的大陆代表团,由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段瑞春会长任团长,北京大学陈美章教授任副团长,20名代表团成员分别来自大陆政府部门、高校、高科技企业、律师事务所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基本上涵盖了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保护和教育的各个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台湾知识产权界的相关人士200余人出席了研讨会。研讨会的中心议题是“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涵盖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两岸知识产权发展情况,二是高新技术对知识产权的挑战,三是学术与研究机构研发成果商品化与产业化,四是两岸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交流和案例探讨。这次研讨会,引起了台湾各界的高度关注,台湾《工商时报》、《经济时报》等著名财经媒体,以整版的篇幅报道了研讨会开幕式的盛况及论坛内容,引起台湾知识产权领域及工商业界的广泛关注。       
        除会议研讨外,主办单位还组织参观访问了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台湾理律法律事务所、亚太智财科技服务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代表团成员与台湾学术界、工商界和法律界人士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探讨,对台湾地区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方面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其发展也有了一定的了解。

        一、立法方面
        1949年后,台湾沿袭原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1944年《专利法》(至2004年已修订八次)、1930年《商标法》(至2003年修订十一次)、1928年《著作权法》(至2004年修订十二次)、1930年《出版法》(至1997年修订六次,1999年废止)。1998年颁布《植物品种及种苗法》(于2002、2004年二次修订),1991年颁布《公平交易法》(至2002年修订三次),1996年颁布《营业秘密法》,2001年颁布《光碟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2002年颁布《积体电路布局保护法》。
        从立法体例上看,台湾法律的立法体例,具有大陆法系立法技术风格,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其体例结构一般有总则、本文、附则、附录或注释。目次分章、节、条、项,内空较多的地方在节、条之间增设“款”项。
        总的来说,台湾地区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的修订非常频繁,特别是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台湾于2001年对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进行大幅修改,以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各项标准。近期,台湾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新的立法项目有:
        (一)专利师法。该法草案由台湾智慧财产局起草,目前正在立法院审查。该法旨在健全专利代理制度,规范专利师的业务、责任及管理,进而保障专利申请人的权益。主要内容包括:专利师的资格条件及申请专利师证书的程序;专利师的训练、执业登记、执业方式、受委托业务范围及执业应遵守的事项;专利师非加入专利师公会,不得执行业务;专利师公会的组织和人民团体主管机关对公会的指导和监督;专利师应负惩戒的事由、惩戒程序及处分方式、惩戒委员会的组织及对未具备专利师资格者擅自执业的处罚等;新法施行前依专利代理人管理规则领有专利代理人证书者得继续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并接受相关管理。
        (二)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和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台湾陈旧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和低下的诉讼效率,长期以来为权利人、产业界、律师界所诟病。尽管台湾于2002年1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对知识产权相关实体法律进行了修订,但有关诉讼制度却一直未见改弦更张。面对来自各方的批评和建议,为保障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提升台湾的整体经济竞争力,台湾“司法院”于2004年初开始研究成立智慧财产(即知识产权)法院的可行性,并着手制定“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草案”和“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草案”,以作为智慧财产法院成立的依据。2006年4月行政院院会通过了这两个草案并送立法院审议,5月立法院法制、司法联席委员会初审通过了“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草案”。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智慧财产法院的管辖范围是:根据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光碟管理法、积体电路布局保护法等,为保护智慧财产权所产生的第一、二审民事诉讼案件及第二审刑事案件;2.智慧财产法院定位为高等法院层级,并对应设置高等法院检察署,包括一名检察长、二名主任检察员、12名检察官等共计30名人员;3.人员配置:依受理案件数量而定,若每年受理不满5000件,则设置一名院长,5-10名庭长,10-20名法官,13-26名技术审查官等125-231名人员。4、法官任用资格:与高等法院相当,如曾执行智慧财产律师业务八年以上或讲授智慧财产权相关法律课程五年以上、有专门著作者,经司法院审查考试合格也具备任用资格。
        (三)专利法修订。尽管距上一次(2003年)修订专利法只有两年多的时间,为配合台湾和国际知识经济的发展态势,台湾智慧财产局又已着手研究修改专利法。拟修订的内容包括:1.配合国际间公共卫生议题的讨论,修改专利强制授权相关规定;2.配合知识产权专业法院成立,调整专利、商标审查程序,简化争议诉讼层级;3.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如开放动、植物专利,开放新式样专利保护标的,包括电脑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介面、物品部分外观设计、成组物品设计、衍生设计等。4.为使研究开发成果有更充分的法律保护,鼓励专利申请,拟允许同一技术可同时申请发明及新型专利(一案两请)。

        二、行政方面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台湾在科技产品研究、生产和制造方面的竞争力,台湾于1999年在“经济部”下设智慧财产局,将专利、商标、著作权、积体电路布局及商业秘密保护等业务集中运作,着重于“提升审查品质与效能”和“加强智慧财产保护”。在专利业务方面,积极落实专利审查品质革新,近年来在审查制度上做了较大改变,如:1.实行初审核驳理由先行通知程序——在初审审查不予授予专利前即先通知申请人,使其有充分申请复核的机会,减少再审程序;2.实行发明专利逐项审理制度——审查人员必须针对申请专利范围,逐项检索相关技术前案后进行逐项比对,使申请人清楚知道审查目的所在;3.扩大实施面询机制——凡有面询申请者均予允许,甚至主动请申请人到智慧财产局当面询问,使其与审查人员有面对面充分沟通的机会。至2005年12月底,台湾方面共受理专利申请79442件,批准58306件。在商标业务方面,至2005年底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76742件,批准67935件。在提升商标审查品质和效能方面,也做了重大改变,如:1.实施“一案多类”制度,免去逐类申请注册的繁琐程序,即申请人可以在一个申请案中指定使用于多种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审查人员须跨类审查,并熟悉总计45类的商品和服务;2.实行商标争议案件听证作业程序,提供商标争议案件人及利害关系人就相关证据等进行言词辩论的机会等。在著作权业务方面,着力于倡导培养尊重知识产权的观念,并监督与辅导中介团体相关著作权业务,促成著作权的授权利用,保证使用人合法使用著作权的畅通途径。在教育宣传方面,智慧财产局目前已订立“智慧财产权法令宣传计划”,并扩大成立保护智慧财产权服务团,以提供全方位宣传教育服务。在宣传教育形式上,也多有创新,如举办智慧财产权宣传列车,举办“智慧宠物学院”和“智慧情报员”互动游戏,举办“智慧大探险”网络互动游戏等。
        在查禁仿冒方面,台湾的做法也上颇具特色。在“经济部”建立了跨部、会的“保护智慧财产权协调会报”,每三个月就政策及重大措施进行商考。高等法院检察署每个月召集举行“保护智慧财产权执行会报”,落实执行工作。“内政部”警政署于2003年1月成立“保护智慧财产权警察大队”(简称“保智大队”)并使之专业化、法制化,以强力扫荡仿冒盗版行为。美国国际智慧财产联盟(IIPA)公布的数字显示,台湾电影著作盗版率已由2003年的44%降至2004年的40%;音乐盗版率已由42%降至2005年的26%。美国贸易代表署在2005年初对台湾进行不定期结果报告中,已将台湾由连续4年的“优先观察名单”降为“一般观察名单”。

        三、司法方面
        台湾地区对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采取公、私法分别审理,即所谓“司法二元制”,具体而言,民刑事侵权诉讼由普通法院中的民刑事庭审理(采用三级三审制),行政诉讼则由行政法院审理(采用二级二审制)。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特殊的专业性,台湾“司法院”从1992年起即发函各级法院设立“专庭”或“专股”以审理知识产权相关案件。以台北地方法院为例,考虑到受案量,一开始仅由“专股”办理,随着案件量的增加,1998年成立了智慧财产刑事专庭,2002年成立了智慧财产民事专股。其它法院也多设置了智慧财产“专股”或“专庭”,特别是审理与专利、商标授权有关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于2003年起设置了四个专股,由专人专办有关专利商标的行政诉讼。
        尽管各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名义上都由“专股”或“专庭”审理,但实际上“专股”或“专庭”的法官有知识产权专业背景的很少,所以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特别是在涉及技术问题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法官因欠缺事实认定和判断能力,往往过度依赖鉴定报告,其专业性和裁判的正确性备受外界质疑。另一方面,“司法二元制”的制度设计,导致在处理专利权、商标权纠纷时,往往同时涉及权利有效性(行政诉讼)与侵权赔偿纠纷(民事诉讼)争议,而侵权赔偿责任成立与否,又以权利是否有效为前提,在行政诉讼就权利有效性的争议进行确定前,民事侵权诉讼则面临停止诉讼程序的问题。所以在一些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在经历行政诉讼二级二审(有时因发回原机关另外作行政处分,则程序更为冗长)的诉讼程序后,还要面对民事诉讼三级三审的考验,如果是商标权纠纷,还有可能要历经刑事诉讼程序(台湾地区“商标法”、“著作权法”有刑罚规定,“专利法”和“营业秘密法”本身并没有规定刑事责任的内容,但被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涉案模式,提出刑法妨害秘密罪、窃盗罪、侵占罪、诈欺罪等控告,检察署如起诉或申请简易判决处刑,法院也不得拒绝受理)。尽管当事人间争议的权利客体(某个专利或某个商标)、主体(争议当事人)及争议的焦点均相同,由于各法院所作的决定互不约束,民事、刑事庭的法官和行政法院的法官仍然要依照各诉讼程序分别进行调查审理,既造成案件审理拖延,也使司法资源在不同诉讼程序中重复浪费。
        鉴于上述原因,近年来台湾要求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呼声渐高,面对来自各方的批评和建议,为保障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提升台湾的整体经济竞争力,“司法院”于2004年初开始研究成立智慧财产法院的可行性,并着手制定“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草案”和“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草案”。预计将于明年3月正式成立智慧财产法院。

        四、知识产权教育和人才培养
        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教育注重知识产权实务,在院校内通过设立专业型学院,与法律学院、商业管理学院、理工学院等紧密合作,开设跨领域课程,培养复合型人才。以政治大学智慧财产研究所为例,其知识产权专业设计有以下特色:一是理论与实务并重,除知识产权相关理论课程外,注重实务与案例,聘请法官、律师、企业经理人参与教学;二是高科技产业取向,注重资讯、生物科技、半导体、光电、电子商务等高科技前沿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三是兼顾国际及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四是法律与管理整合,除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相关法律课程外,特别重视知识产权经营与管理、技术转移等实务。如其硕士班必修课程有:科技产业概论、组织理论与管理、智慧财产法、智慧财产权管理、研发管理、知识资本与技术评介、智慧财产交易与行销等,务实性可见一斑。
        除正规的学院知识产权教育外,借鉴美国的国家智慧财产法律研究院、日本的发明学会、欧洲的专利学院、澳大利亚的智财研究中心及新加坡的智慧财产学院等专业培训机构,台湾智慧财产局从2005年起着手执行智慧财产专业人员培训计划并规划设立“智慧财产培训学院”。“智慧财产培训学院”为一虚拟学院,其运行模式是:通过成立智慧财产培训学院办公室统筹学院运作事宜,负责规划培训、编写统一的培训教材、培育智财种子师资并甄选培训单位,以加盟联锁的概念在台湾北中南各地开办“智慧财产专业人员培训班”,以构建优质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训机制。    

        五、两岸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前景广阔
        台湾地区的经济、科技发展在亚洲乃至国际上都有一定的地位,特别是电子信息业的发展早为世界瞩目,市场经济体制也较为成熟。其在知识产权实务方面的研究,将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来经营等理念和相关实例,更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此次研讨和交流中,我们也感觉到台湾知识产权界的人士多有欧美留学背景,国际性很强,理论功底雄厚,研究作风扎实,有不少很好的著作,应当引起大陆同行重视。
        从知识产权立法层面上看,台湾目前正着手制定专利师法、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和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研究修改专利法。大陆也正在修改专利代理条例,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也已启动。两岸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的发展有同步态势。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层面上看,大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也面临着进一步完善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的衔接,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加强权利保护的问题。台湾地区着手建立知识产权专业法院,以及在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改革与探索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
        从台湾方面看,随着台资企业在大陆事业的推进和发展,台湾工商界、法律界对大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更多的了解需求,对大陆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等问题非常关注。认为大陆一些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判决已非常杰出,在知识产权司法文化的积累方面已经有许多经验,值得学习。两岸目前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如盗版、知识产权战略、强制授权、技术标准等问题,相当雷同。可以肯定,海峡两岸在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方面还有非常广阔的空间。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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