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推进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环节
蔡杰
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明确了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导向,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思想指导。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既是推进思想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
依法治国需要明荣知耻的社会道德基础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最基本的两大规范系统,在社会生活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缺一不可。道德是法治的基础。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对于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道德是立法的基础。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治国所依据的法必须是“良法”,这样才能实现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但是,如果仅仅从法律自身出发,无法判断法的良恶,也无法评价立法是否成功。只有借助社会道德规范来判断和评价,才能使制定出来的法律符合社会公众所认同的道德要求,体现正确的价值取向,真正成为“良法”。因此,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德基础。
道德是公民自觉守法的基础。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他律性。这种他律性,必须立足于公民对法的认同和自觉自愿地服从法律。如果社会不能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社会成员无法在内心形成对法的认同,那么法律就难以得到真正的实施,社会也就难以维持长久稳定。只有社会成员的道德取向与法律要求相一致,他们才会相信法律,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从而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能够明确社会的价值标准,形成共同的道德规范,进而提高公民自觉学法、守法、护法的意识。
道德是行政机关公正执法的基础。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组成部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时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执法者的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还要接受道德规范的调整。执法者心系人民、荣辱分明,才能防止以权谋私、腐化堕落,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更好地履行职责。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能够促进政府机关公正执法,进而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道德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水平的重要反映。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司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关系法律权威的树立。司法人员的道德水平高,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坚持司法公正,更好地实现法律的价值。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应加强道德修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公正地履行职权。
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推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加强公民思想道德教育,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应将社会主义荣辱观纳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学校在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作用,使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入耳、入脑、入心。深入持久地在全社会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社会主义荣辱观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党员领导干部应发挥表率作用,加强道德修养,自觉行荣拒耻,进而影响和带动全体社会成员自觉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思想道德支撑。
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治与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需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需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做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只有真正做到德治与法治兼备,充分发挥道德与法律两种手段的优势,才能实现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来源:《人民日报》 2006-07-24
依法治国需要明荣知耻的社会道德基础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最基本的两大规范系统,在社会生活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缺一不可。道德是法治的基础。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对于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道德是立法的基础。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治国所依据的法必须是“良法”,这样才能实现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但是,如果仅仅从法律自身出发,无法判断法的良恶,也无法评价立法是否成功。只有借助社会道德规范来判断和评价,才能使制定出来的法律符合社会公众所认同的道德要求,体现正确的价值取向,真正成为“良法”。因此,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德基础。
道德是公民自觉守法的基础。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他律性。这种他律性,必须立足于公民对法的认同和自觉自愿地服从法律。如果社会不能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社会成员无法在内心形成对法的认同,那么法律就难以得到真正的实施,社会也就难以维持长久稳定。只有社会成员的道德取向与法律要求相一致,他们才会相信法律,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从而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能够明确社会的价值标准,形成共同的道德规范,进而提高公民自觉学法、守法、护法的意识。
道德是行政机关公正执法的基础。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组成部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时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执法者的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还要接受道德规范的调整。执法者心系人民、荣辱分明,才能防止以权谋私、腐化堕落,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更好地履行职责。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能够促进政府机关公正执法,进而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道德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水平的重要反映。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司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关系法律权威的树立。司法人员的道德水平高,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坚持司法公正,更好地实现法律的价值。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应加强道德修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公正地履行职权。
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推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加强公民思想道德教育,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应将社会主义荣辱观纳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学校在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作用,使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入耳、入脑、入心。深入持久地在全社会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社会主义荣辱观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党员领导干部应发挥表率作用,加强道德修养,自觉行荣拒耻,进而影响和带动全体社会成员自觉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思想道德支撑。
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治与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需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需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做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只有真正做到德治与法治兼备,充分发挥道德与法律两种手段的优势,才能实现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来源:《人民日报》 2006-07-24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唐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