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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制建设 依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 高飞

来源:   浏览字号: 2006年04月29日 00:00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新时期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随着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农业发展新阶段亟待解决的主要矛盾之一。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对改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整体状况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已有所改善。但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还不能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没有涵盖种植、养殖生产环节和农业初级产品。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尽管有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容,但难以全面、系统应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因此,将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律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强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国际贸易,实现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制定是十分及时和必要的。
        农业部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送审稿)》,于2004年1月报国务院审批。在此基础上,国务院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研究、论证、协调、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草案经国务院第九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06年4月29日通过,并将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本法的调整范围
        为了做好与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的衔接,防止交叉,本法对农产品的范围作出了界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将农产品界定在相对较小的范围,仅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工业生产活动中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另外,本法中的农产品不是仅指食用农产品,也包括非食用农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个范围较广的名词,既包括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质量要求,也包括涉及产品的营养成分、口感、色香味等非安全性要求。但根据我国目前处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初期的实际情况,需要侧重依法规范、监管、保障的,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安全性要求。因此,本法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从长远看,安全性问题基本解决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主要集中在提高农产品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农产品的需要上,因此本法在相关条款中也保留了鼓励、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的指导性规定。
  
      二、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本法确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
        生产环境与生产条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直接、重大影响。长期以来,工业污染和农业生产自身污染严重,给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增加了困难,工业“三废”和城市垃圾的不合理排放、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已经给部分农业用地、畜牧生产环境和渔业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为了从源头加强管理,本法规定: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应当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规范农产品生产过程
        生产过程是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本法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及其使用的管理。考虑到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具体规定。本法对此只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等依法实行许可制度。要求农业主管部门定期对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公布抽查结果。农产品生产者要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的规定,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二是规范农业生产活动。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捕捞的日期。同时,还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对其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五、严把农产品销售环节
        对农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管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屏障。本法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范农产品包装、标识。本法要求销售的农产品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二是明确规定下列几种农产品不得销售:(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要求的。
        三是要求农产品销售者完善查验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对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查验。如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六、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农产品加强监督检查,是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本法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以保证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知情权。
        二是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三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农业主管部门发现销售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此外,本法还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检测机构和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注意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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