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行政权力健康行使
傅达林
据新华社消息,制定行政程序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开始征求意见,进行立法调研。
受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 ,我国立法对行政程序的规范并不健全。虽然近年来相继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强制法、行政收费法也在加紧制定之中,但从整体上看,仍然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许多程序性规范混合在各个行政法律、法规中,对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欠可操作性,而且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多,有许多行政行为仍然处于“无序可依”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对中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可以说,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蕴涵着老百姓太多的期待。但最大的期待还在于法律全面地约束公权、保障私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化,政府权力有不断扩张和膨胀的趋势,这虽然解决了市场盲目性带给人们的危害,但同时蕴涵着权力失控的危险。无数实践证明,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如果没有程序规范,行政机关就可以通过滥设程序壁垒的方法或采用拖延执法的方法,轻而易举地摆脱法律对它的控制和约束,依法行政则成为空中楼阁。而且,基于我国传统行政权力相对缺乏约束、单方面强大的事实,面对与行政管理领域扩大、行政事务增多成正比激增的行政侵权案件,我们更加需要一部能够全面约束权力,遏制行政权滥用的行政程序法。
政府法治的理想境界就是善治,而“善治实际上就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实现这个目标,离不开程序法对权力的约束与保障。只有通过对行政权力设定严格的行使程序和时限规则,让行政权力特别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序可循,才能防止权力失控,确保公共权力指向社会的公共性与健康状态。而且,通过行政程序法规定公民参与政府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开辟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权行使的新途径,以借助公民行使程序性权利来对抗和抵制恣意恶性的行政权运作,同时也有助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达致公权与私权和谐共生的善治状态。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行政行为范围广泛、复杂,且变化频繁,加之我国行政体系错综复杂,要对各种行政机关的程序作统一的规范和要求,必然会遇到许多立法技术上的难题。因此,行政程序法的出台,必须建立在充分的立法准备和各种必备的社会环境基础上,以确保立法的优良与实施的顺畅。
来源:法制日报 2006年2月6日
中国人大网 2006年2月7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受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 ,我国立法对行政程序的规范并不健全。虽然近年来相继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强制法、行政收费法也在加紧制定之中,但从整体上看,仍然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许多程序性规范混合在各个行政法律、法规中,对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欠可操作性,而且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多,有许多行政行为仍然处于“无序可依”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对中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可以说,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蕴涵着老百姓太多的期待。但最大的期待还在于法律全面地约束公权、保障私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化,政府权力有不断扩张和膨胀的趋势,这虽然解决了市场盲目性带给人们的危害,但同时蕴涵着权力失控的危险。无数实践证明,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如果没有程序规范,行政机关就可以通过滥设程序壁垒的方法或采用拖延执法的方法,轻而易举地摆脱法律对它的控制和约束,依法行政则成为空中楼阁。而且,基于我国传统行政权力相对缺乏约束、单方面强大的事实,面对与行政管理领域扩大、行政事务增多成正比激增的行政侵权案件,我们更加需要一部能够全面约束权力,遏制行政权滥用的行政程序法。
政府法治的理想境界就是善治,而“善治实际上就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实现这个目标,离不开程序法对权力的约束与保障。只有通过对行政权力设定严格的行使程序和时限规则,让行政权力特别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序可循,才能防止权力失控,确保公共权力指向社会的公共性与健康状态。而且,通过行政程序法规定公民参与政府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开辟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权行使的新途径,以借助公民行使程序性权利来对抗和抵制恣意恶性的行政权运作,同时也有助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达致公权与私权和谐共生的善治状态。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行政行为范围广泛、复杂,且变化频繁,加之我国行政体系错综复杂,要对各种行政机关的程序作统一的规范和要求,必然会遇到许多立法技术上的难题。因此,行政程序法的出台,必须建立在充分的立法准备和各种必备的社会环境基础上,以确保立法的优良与实施的顺畅。
来源:法制日报 2006年2月6日
中国人大网 2006年2月7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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