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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年来我国立法体制的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 李 菊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2年12月24日 15:11

    现行宪法在1954年宪法规定的基础上,总结历史经验,从实际出发,对我国的立法体制作了重大改革,对立法权限划分作了基本的界定,确立了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现行宪法实施30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立法体制不断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了国家立法权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宪法对这些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从原则上作了规定,但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立法事项没有作具体划分。2000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对我国的立法体制作了全面规定和进一步完善,首要的是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事项作了规定,一共包括十项,即国家主权的事项,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立法法同时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作了规定。专属立法权的规定,有效地解决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权限的划分。

    二、进一步完善了授权立法

    1984年和1985年,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次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立法。根据这两个授权决定,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税收条例、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行政法规,其中有些成熟后已经制定为法律。对国务院的授权决定为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加快立法步伐,起到了重要作用。立法法总结授权立法的经验,对授权立法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主要是:第一,明确了什么事项需要授权,什么事项不得授权。规定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但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规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同时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得授权。第二,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第三,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第四,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第五,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从198111月至19963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先后5次通过有关决定或决议,授权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深圳市、厦门市、汕头市和珠海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法规。立法法对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作了规定,主要是:第一,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第二,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三、进一步完善了地方立法权

    宪法规定,省、直辖市的人大和它们的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对地方立法权限作了完善。1986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将原来规定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修改为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从而进一步扩大了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立法法进一步作了完善,主要是:第一,规定了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即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第二,对于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之外中央尚未立法的事项,允许地方性法规先行作出规定。但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第三,赋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制定权,改变了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只有根据授权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限,扩大了经济特区的立法权。

    四、进一步完善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

    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立法法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总结实践经验,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主要是:第一,明确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变通的范围,即国家法律明确授权可以变通的事项;国家立法虽未明确授权,但是不完全适合本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规定。第二,明确不能变通的范围,即不得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作出变通规定;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变通规定;不得对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五、进一步完善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并对备案、改变或撤销制度作了规定。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立法法进一步明确了不同层次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确立了解决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时的适用规则、裁决机制,规定了改变或撤销的权限,规定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程序。2006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监督法,在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等规定的基础上,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作了与立法法相衔接的规定,重点增加规定了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制度。

编 辑: 向航
责 编: gr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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