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宪法学思考
刘善冬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在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特别是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为发挥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指明了方向。贯彻落实胡总书记讲话精神,思考和研究公民参与社会管理问题,对于培育公民意识、扩大公众参与、激发社会活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宪法学意义。
一、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是《宪法》实施的题中之义
公民是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政府、社会组织、公众这三者构成社会管理的主体。公民作为公众的集中代表,既是《宪法》实施的主体之一,也是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没有公民的广泛参与,社会管理就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只有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中,让公民有更多的机会参与社会管理,才能更好地体现“公民社会”的真正含义,才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
参与社会管理是公民的应尽责任。公民参与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主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应有之义,是民主程序的核心概念。公民资格的体现,也是公民责任的实现。建立合法、稳定的体制和机制,运用多种途径和方式,让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治理,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公民资格的确认和尊重,而且反映了公民个人参与公共事务的社会责任,同时也有助于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激励公民不断提高自身素养。
广泛有序是公民参与的社会基础。实现广泛有序的社会管理,关系公民的切身利益,既需要政府的有力控管,更需要公民的广泛参与。只有增强公民参与的自觉意识,培育公民参与的文化氛围,健全公民参与的体制机制,创新公民参与的方式方法,同时通过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来表达自己的意志,有序的政治参与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间的平衡这种理想的宪政状态才能得以实现。
和谐稳定是公民参与的根本目的。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是人民当家作主宪法精神的体现,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总的要求是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因为这种和谐稳定局面的形成,不仅有利于增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双向沟通与交流,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了解与信任,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而且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
二、《宪法》也是保障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根本大法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满足了公民的基本诉求,为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法治政府建设的加强,为《宪法》实施、人权保障和政治文明夯实了根基。
公民权利的保障。《宪法》是公民权利宣言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明确了公民平等权、选举权、表达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权、监督权及取得赔偿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学术自由权、男女平等等项权利。特别是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权力本位、依法维权和公民社会的理念,从宪法和法律层面,为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奠定了法学基础,为限制公共权力、增进民生福祉、实现社会公正提供了法律保障。
公民义务的担当。《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参与社会管理的义务。对公民而言,更多的蕴涵着一种责任和担当,要求公民在参与社会管理的实践中,自觉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对政府而言,就是要依靠和鼓励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积极为公民履行义务创造良好环境。同时,更多地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更好地谋划改善民生之策,真正把社会管理创新成果普惠于民。
公民诉求的满足。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规定,1988年4月12日《宪法》修正案关于土地租赁及使用权的转让的规定,1993年3月29日《宪法》修正案关于国有企业依法通过职代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的规定,1999年3月15日《宪法》修正案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保护的规定,2004年3月14日关于土地征收、征用与补偿、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1979年7月1日《选举法》及以后五次修正案中的若干规定,都可从法律上满足公民多层次、多方面的利益诉求。
法治政府的推动。《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宪法依据,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和保障。政府作为社会秩序的守护者、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代表者,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将有助于形成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长效机制,规范、引导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发展方向,依法化解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提供物质条件和法治保障。
三、依照《宪法》推进公民广泛有序参与社会管理
公民参与社会管理,诠释了以民为本的宪法学意义。如何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广泛吸纳公民有序参与社会管理,需要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探索途径,稳步推进。
增强公民参与的宪法意识。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转型时期面临的崭新课题。实现公民有序参与,一方面,要树立宪法绝对权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本源,也是最高层次的法律规则。公民在参与社会矛盾防范与化解、督促社会热点问题处置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宪法》,制约行使不当的公共权力,强化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的宪政意识、行为规范,切实保障公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另一方面,要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把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内容融入《宪法》宣传之中,纳入“六五”普法内容,广泛进社区、到农村、入基层。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强化公民的宪法意识,增强参与社会管理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提升公民参与的能力和水平。首先,要强化自我教育。公民参与意识和技能,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应依据《宪法》主旨,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现代公民意识和参与技能的教育培训。其次,要强化自我管理。公民作为社会自治的主体,其政治素质和参政能力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社会自治水平。只有拓宽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才能在实践中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再次,要强化自我服务。在自我服务和互助服务中,增进公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合作,培育公民参与和服务社会管理的认同感、使命感。第四,要强化自我发展。统筹各区域、各层次及各群体的多维需求,更加关注特殊群体和重点区域。通过组织公民参与各项社会管理活动,全面提高公民素质,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形成公民参与的推进合力。《宪法》确立的人民主体地位,要求党委、政府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积极为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创造条件。一要贴合公众需求,关注公众难处,提供一系列软硬件设施,让公民感受到党委、政府的关怀,促进基层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二要建设一支适应区域社会管理要求、专兼职相结合的管理队伍,提高公民的组织化程度。三要选择群众喜闻乐见的参与方式,运用多种传播广、有特色的信息载体,提高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实效。四要建立公民参与的要素保障机制,将其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并逐年增长。与此同时,对所需人、财、物等要素统一调配,综合协调,确保落实到位。
强化公民参与的保障作用。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主动介入、认真履职,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作用。首先,要鼓励公民参与立法。尤其对类似物权法这样一些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要组织代表、群众参与全民讨论,以体现民主立法广泛的群众基础。其次,要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突出问题,通过人大常委会决策机制,畅通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化解社会矛盾,为依法治理、社会稳定提供基础保障。再次,要运用多种监督方式。通过执法检查、视察调查、常委会审议、信访督办等多种形式,督促“一府两院”及时化解涉法涉诉、土地征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社会保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督促推行政务、审务和检务公开,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第四,要探索建立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公民建议征集制度,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完善选举、听证和公民旁听、陪审等项制度,依法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与此同时,强化评议、询问、质询和问责等刚性手段,综合行使人大常委会的各级职权,保障公民有序参与社会管理,促进《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面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