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渎职犯罪轻刑化应明确量刑标准
陈德意 林志标
渎职犯罪轻刑化近几年来成为了法律界和全国人代会上热议的法律问题,也是检察工作面临的一个难题。目前,对于渎职犯罪,仅有立案标准,对刑法规定的渎职侵权案件“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等表述,则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实践中很难操作,实务部门在实践中也常常意见不一。刑法规定不明确及无具体的司法解释,导致在实际办案工作中操作性不强,对执法者的约束也不强,主观随意性较大。
近年来,渎职侵权犯罪个案的危害性越来越大,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依法从严、从准查处渎职侵权犯罪,不仅有利于优化反渎工作的办案环境和执法环境,对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积极意义。然而,与之不相符的却是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解决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已成当务之急。因此,为避免渎职犯罪轻刑化,关键一点是要明确量刑标准。笔者建议:
其一,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使之易于操作。进一步明确量刑标准,使之和立案标准相衔接。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后果固然多种多样,但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是最常见的两种,有关司法解释完全可以将这两者明确化,明确规定造成多少数额的经济损失和多少量的人员伤亡对应的量刑标准,再用一个概括性的规定来涵盖其他形式的危害后果。为此,亟须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中有关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后果等内容予以明确和量化,避免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发生。
其二,加强调研,为制定司法解释提供实践参考。检察机关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办大多数集中在各地的基层院,所以在相关司法解释制定之前,各地基层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加强渎职侵权犯罪的调研,不断归纳、总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特点、规律及其变化,并和公诉部门结合,征求当地法院的意见,对渎职犯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等进一步细化,使案件的查处判决有统一的执行标准。同时,可将实践中摸索的标准上报给上级检察院,为今后的立法和最高检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提供实践经验和参考。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