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马永波
地方立法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决议的活动。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地方立法走过了探索起步、加快步伐到规范发展的路程,涵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一大批法规相继出台。当前,地方立法的工作重点已由加快立法转移到提高立法质量上来。围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笔者认为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种关系。
“上”与“下”的关系。“上”指上位法,指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和行政规章,“下”指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规定、决议(以下统称地方性法规)。实践中,各地都能坚持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但容易出现两种倾向:一怕“违法”,进而照抄照搬上位法;二是观念守旧,不敢创新立法,没有地方特色,法规的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影响地方立法质量,既浪费立法资源,又损害地方性法规的权威。处理“上”与“下”的关系,应坚持寓“统一”于“特色”,融“特色”于“统一”。地方性法规不应是国家法律、行政规章的翻版,也不应照搬其他省市的法规,而应根据本地实际需要确定法规项目,设定法规内容,制定适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法规。同时,“有特色”不能作为一种形式追求,不能为“有特色”做“花样文章”,体现特色的内容要合法、管用。
“听”与“纳”的关系。“听”指听取意见,“纳”指吸纳意见。民主立法是科学立法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民主立法就无法实现科学立法,也无法“产出”高质量法规。实践中,容易出现三种倾向:一是只“听”不“纳”;二是只重视领导和专家的意见,而忽视普通百姓的意见;三是有听必纳。处理好“听”与“纳”的关系,就要从实际出发,重视“听”来的每一条意见和建议。对于未“纳”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解释工作,说明理由,不管是对领导、专家,还是普通百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做好意见反馈工作,形成互动,保持和增强全社会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
“简”与“繁”的关系。“简”指简洁、精细,即“小而精”。“繁”指过分追求法规体例完整和内容全面,即“大而全”。当前,在国家立法层面,各个法律部门中“代表性”和“骨干性”立法已基本健全,地方立法应在国家立法调整的大框架下,就具体的、单一的事项进行自主创新立法,或者对国家立法所调整的单一事项作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增加程序性和操作性内容,把握好“简”与“繁”的关系,在立法模式上走“小而精”道路。
“立”与“执”的关系。“立”即立法,“执”即执法。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制定再多的法规,如不能贯彻实施,立法就毫无意义。处理好“立”与“执”的关系需做到:一方面,积极开展执法检查和立法后评估工作,了解和掌握法规执行的实际效果,客观评价法规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加强法规宣传,提升法规知晓度,通过法规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执法者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民众自觉守法,依法行事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