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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图书馆样本缴送制度比较分析

孙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09年03月25日 14:43

    图书馆样本(呈缴本)缴送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完整地收集和保存全部出版物,要求出版者必须向指定图书馆呈缴一定份数最新出版物的制度,呈缴的出版物即为样本注: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网络版,http://www.ecph.com.cn】。这一制度是国家保存信息资源和保障公民文化权益的重要方式。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了样本缴送制度。本文通过对我国与法国、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的样本缴送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找出国外值得借鉴之外,指出我国样本缴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对我国图书馆样本缴送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历史概况

    样本缴送制度源于法国1537年,法国国王弗兰西斯一世发布《蒙彼利埃敕令》。其中规定,凡国内出版社和印刷者在出版物销售前均应向国王图书馆缴送1份,否则将没收出版物并科以重罚注:参见国家图书馆网站,http://www.nlc.gov.cn/service/zcwm_cbwjs_jsls.htm】。缴送样本这一做法对于丰富图书馆馆藏和及时保存国家信息资源起到了极大促进作用,逐渐为各国所采纳。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文献资料中的数据,截止至1990年,世界上已有139个国家建立了样本檄送制度。注:Jules Larivihre,“Guidelines For Legal Deposit Legislation”,UNESCOParis, 2000p5】。

    我国图书馆样本缴送制度始于上个世纪初。1916年,当时的北洋政府教育部通令全国,“凡国内出版书籍,均应依据出版法,报部立案。而立案之图书,均应以一部送交京师图书馆庋藏,以重典册,而光文治。”注:参见国家图书馆网站,http://www.nlc.gov.cn/service/zcwm_cbwjs_jsjj.htm】。1930年,中华民国教育部颁布《新出图书呈缴规程》,要求出版者自图书发行之日起两个月内将4份样本呈送所在地省教育厅或特别市教育局,由其留存1份,其余3份分别交至中央图书馆、教育部图书馆和中央教育馆,否则将禁止该书发行。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高度重视样本缴送工作,出台多项行政法规,推进此项工作开展。1952年,当时的政务院公布《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规定“每种书刊出版后,应向各级出版行政机关及国立图书馆送缴样本。”2001年,国务院出台《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物在发行前要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对违反者设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同年出台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对音像制品的样本缴送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版管理部门为促进样本缴送工作的落实,制定多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的有:文化部出版局发布的《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的办法》(1979),新闻出版署发布的《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1991)、《关于缴送音像、电子出版物样品的通知》(1996)、《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1997年),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新闻出版署更名为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出台法规或政府规章,对本地出版物的缴送事项进行规定,如《北京市图书馆条例》、《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二、样本缴送制度的主要内容

    目前,大多数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确立样本缴送制度。一些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样本缴送法律,如法国、希腊和瑞典。有些国家是在图书馆法中对样本缴送事项作出规定,如加拿大、日本和坦桑尼亚。有些国家则是在版权法中加以规定,如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还有些国家是通过行政法规对样本缴送事项加以规定,如我国、智利和古巴。一个特例是,荷兰样本缴送制度是通过国家图书馆和出版商自愿签署协议的方式得以施行,法律中并未对样本缴送事项作出规定注:Jules Larivihre,“Guidelines For Legal Deposit Legislation”,UNESCOParis, 2000p3

    从国际上看,样本缴送制度主要包括样本的范围、缴送义务人、样本受缴者、缴送份数和期限以及违法责任等内容。

    ()样本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应向图书馆缴送的样本是公开出版物,这是图书馆受缴样本与档案馆收藏档案的根本区别之一。

    从历史上看,样本的范围与出版物的承载和传播形式密切相关。在样本缴送制度施行初期,出版物的载体主要是纸张,传播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印刷品,样本通常也只是图书、杂志和报纸等以纸张为载体的印刷品。随着传媒技术的不断发展,出版物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胶片、磁带、磁盘和光盘逐渐成为出版物传播的重要载体,样本的范围也随之扩大。目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在许多国家已被纳入缴送范围。在我国,样本的范围涵盖:报纸、期刊、图书(除初版新书外,还包括重印本和不同装帧、开本、版式、型字号版本的图书)、音像制品(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电子出版物(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照片光盘、高密度只读光盘、集成电路卡和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和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日益普及的互联网和不断发展的网络技术对样本缴送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方面,互联网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信息传播载体,担负信息保存功能的图书馆理应对网络出版物加以保存。另一方面,互联网上信息海量,内容庞杂,在网络空间人人可以成为出版者,要求所有网络出版物都向图书馆缴送在实践中面临着极大的困难。目前,只有丹麦等少数国家将网络出版物纳入强制缴送范围注:丹麦于1997年修订后的缴送法规定,因特网上独立的电子作品必须缴送,所缴送的网络电子出版物仅供在图书馆的计算机上使用,严禁下载,不允许制作数字格式的副本。参见国家图书馆网站,http://www.nlc.gov.cn/old/publish/tyck/2004/35-1.htm#gl。一些国家正在积极对网络出版物的缴送进行研究。法国国家图书馆从1999年开始进行因特网资料缴送试验工作,主要对象有总统大选期间有关选举的网站以及20022004年间有关欧洲法律的网站等。2003年,法国国家图书馆牵头成立了因特网保存国际协会(IIPC),成员有美国、英国、加拿大、意大利和瑞典等11个国家的国家图书馆,该组织目前的主要工作是促进成员交流经验,为未来分享网络资源做准备【注:石宏如:“法国呈缴本制度简述”,载《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5年第2期,第21页】。

    我国现行样本缴送制度并不适用于网络出版物。应当看到的是,互联网愈发成为公众创造和传播文化产品的重要平台。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于20091月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止至2008年底,我国网站数量达到287.8万个,网页总数超过160亿个,博客作者已经达到16200万人。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出版物的缴送工作要引起我国相关部门的注意和研究,国外的一些做法可以适时、酌情加以借鉴。

    ()缴送义务人

    从国际上看,缴送义务人通常被界定为出版者,其范围与缴送样本的范围密切相关。如前所述,在样本缴送制度施行的早期,样本的范围只局限于纸质印刷品,缴送义务人也相应地局限于图书、报纸和杂志等印刷品出版者。随着传媒技术的发展,样本的范围不断扩大,缴送义务人也不再仅仅是印刷品出版者,同时也涵盖了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社等非印刷品出版者。

    在一些国家,缴送义务人不仅仅是出版者。例如在法国,不单单是出版者,而且印刷者,也须履行缴送义务;应依法缴送的进口图书,进口者也要承担缴送义务。在美国,缴送义务人为作品出版者或版权人。

    我国目前将缴送义务人定位于出版单位以及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本文认为,缴送样本是国家基于保存信息资源和保障公众文化权益等目的,使用公权对私人财产权的一种干预,这种干预要适度合理。样本缴送工作应针对出版物的直接责任者—出版单位开展,而不宜象法国那样对其他相关法人组织(如印刷者)施加缴送义务。我国目前对缴送义务人的定位,抓住了出版物流通的源头,是适当的。

    ()样本受缴者

    在国际上,受缴样本的图书馆是能够集中、全面代表国家文化事业的图书馆,通常是国家图书馆(如大英图书馆和法国国家图书馆)或具有类似性质的图书馆(如美国和日本的国会图书馆)。有些国家对特别种类的样本规定了特定受缴者。例如在法国,电影样本要向国家电影艺术中心缴送。由于历史原因,在一些国家,样本在向国家图书馆缴送的同时,还要向特定图书馆缴送。例如在英国,凡境内出版的作品除向大英图书馆缴送外,还须应牛津大学博德利图书馆等5家图书馆的请求向其缴送样本。

    在一些国家,除国家立法规定样本缴送制度外,有些地方也立法对本地图书馆受缴样本事项进行规定。例如,澳大利亚许多州都有关于样本缴送的法律或法规,在新南威尔士州,出版者须向州立图书馆和州国会图书馆缴送样本,昆士兰州、南澳大利亚州和维多利亚州等州也有类似规定。

    在我国,国家图书馆和中国版本图书馆受缴全国所有负有缴送义务的出版单位所缴送的样本。学校图书馆受缴本校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还要向国家图书馆和相关专业图书馆缴送。一些地方公共图书馆依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受缴本地出版单位缴送的样本。例如,依《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中的规定,出版单位要向省图书馆及出版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公共图书馆缴送样本。《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应向当地盟市以上公共图书馆缴送样本。依《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出版单位要向省图书馆和所在地市、县(市、区)图书馆缴送样本。此外,还有些地方政府部门通过文件形式要求出版单位向其指定图书馆缴送样本。例如,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和文化厅于1999年联合发文,要求省属出版社每出一种新书,即向省内19所公共图书馆寄赠样书两册()。有学者反映,多头缴送导致出版单位缴送样本数量过多,负担过重,是我国现行样本缴送制度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

    在我国和其他许多国家,出版者是无偿缴送样本。但在有些国家,受缴样本的图书馆对出版者提供一定的补偿。例如在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在1975年制定关于样本(纳本)补偿金的规定,图书、唱片现行补偿金为售价的40-70%,期刊为4050%注:任大山:《中外呈缴本制度及思考》,载《图节馆建设》,20076期,第66】。笔者认为,考虑到受缴样本图书馆的公益性,出于减轻图书馆负担的目的,对我国国家图书馆和版本图书馆不宜适用补偿金制度。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受缴样本的地方公共图书馆可酌情考虑对部分样本适用补偿金,以适当减轻出版单位的负担。实践中,我国有些地方公共图书馆已经对出版单位进行补偿,样本受缴情况明显改善。例如,山东省图书馆与省内17家出版社签订协议,采用“买一赠一”的方法受缴样本,目前该馆本地图书缴送率已达到95%。

    ()缴送份数

    各国立法规定的缴送份数差异很大。以图书为例,法国要求出版者向国家图书馆缴送4册,同时要求印刷者向指定图书馆缴送2册;英国要求出版者向大英图书馆和其他5家图书馆分别缴送1册;美国要求出版者或者版权人向国会图书馆缴送2册;立陶宛则要求缴送20注:Jules Larivihre,“Guidelines For Legal Deposit Legislation”,UNESCOParis, 2000p20】。

    我国及一些国家根据价格和印刷数量对一些出版物的缴送份数作出了特别规定。例如,我国新闻出版署规定,100元以下的图书,出版社向国家图书馆每种缴送3册;单册超过100元及成套定价超过1000元的图书,每种缴送1册。在加拿大,出版物复制数量在101份以上的,要缴送2份样本;复制数量在101份以下的,只需缴送1份。美国版权法规定,版权局可以针对绘画、刻印或雕塑作品发布规定,免除缴送者的义务,或只要求其缴送1份复制件,条件是该作品出版数量不到5份,或者缴送样本将使相关权利人在经济上承担不合理或不公平的义务。

    在我国,样本缴送份数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总署)发布的《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关于缴送音像、电子出版物样品的通知》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按照这三个文件,除特别规定外,图书(包括初版、重印版以及不同装帧、开本、版式、型字号版本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要向中国版本图书馆缴送1份;初版图书和杂志要向国家图书馆缴送3份,报纸合订本、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向国家图书馆缴送1份。依《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硕士和博土学位论文,应向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缴送1份,博士学位论文要向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各缴送1份。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所规定的缴送份数存在着差别。在浙江,出版单位应向省图书馆和所在地市、县(市、区)图书馆各缴送1()。在湖北,出版单位要向省图书馆及所在地市、州公共图书馆各缴送2()。在内蒙古,出版单位应向当地盟市以上公共图书馆呈缴13册(份)。有学者反映,目前我国缴送样本的份数和受缴图书馆较多,出版单位负担较重。

    ()缴送期限

    缴送期限是对缴送样本行为的时限要求,目前各国立法所确定的起算点和具体期限不尽相同。在日本,出版物自发行之日起30日内进行缴送。美国则是要求出版物在出版日后3个月内缴送。英国的印刷品出版者应自出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大英图书馆缴送样本。加拿大规定的缴送期限较短,为出版之日起7日。

    我国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样本缴送期限有着不同的规定。依《出版管理条例》,出版单位应在发行其出版物前履行缴送义务。而依《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音像出版单位应当自音像制品出版之日起30日内缴送样本。新闻出版署《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则规定,图书、杂志、音像出版物应在出版后一个月内缴送样本;报纸要在出版后一周内寄送,合订本在出版后一个月内寄送。各地法规和政府规章对缴送期限的规定也不相同。《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规定的缴送期限都是出版后30日内,而《北京市图书馆条例》规定的缴送期限则为发行后2个月内。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缴送期限的起算点(发行前还是出版后),统一期限计量单位(30日还是月),确定合理的缴送时限,进一步规范样本缴送工作。

    ()违法责任

    目前,除荷兰等极少数国家外,已确立样本缴送制度的国家都将缴送样本确定为出版者的一项法定义务,对不履行义务者设定违法责任。

    综合而言,各国主要设定了强制执行和经济处罚两种违法责任。英国《法定缴存图书馆法》规定,出版者未履行法定缴送义务的,有关图书馆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令,要求出版者履行义务;法院亦可制作执行令要求出版者向图书馆支付不超过其未缴送出版物成本的价款,以替代其实际履行缴存义务。美国版权法则规定,不履行缴送义务者要为每件作品交纳不超过250美元的罚金,同时向国会图书馆的一个特设基金交纳相当于样本零售价的金额;故意不履行义务者或屡犯者,还要额外交纳2500美元的罚金。日本,无正当理由不依法缴送样本者,会被处以出版物定价5倍的罚金。

    我国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不履行缴送义务者设定了多种违法责任。《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了责令改正、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和吊销许可证四种处罚措施。新闻出版署《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设定了警告、罚款和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此外,出版管理部门还将样本缴送情况作为对音像、电子出版单位进行考核和年检的重要内容,对不按期缴送样品或不缴送样品的出版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和标准书号、年检时暂缓登记或不予以登记等处理(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样本缴送工作的通知》)

    我国一些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也对不履行缴送义务的出版单位规定了罚款和()责令限期缴送等处罚措施,如《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还对不履行义务者设定了警告和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等罚责。

    与国外立法相比较而言,我国对不履行缴送义务者所设定的违法责任政出多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执行主体不统一,不但有出版管理部门,还有文化行政部门(《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而且种类过于繁杂。进一步而言,这些行政处罚措施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值得探讨。针对新闻出版署(总署)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言,按照行政处罚法第12条的规定,新闻出版署(总署)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可以在国务院授权的情况下,规定行政处罚,问题在于:一是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未显示系经国务院授权发布;二是新闻出版署(总署)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不能超出这一范围,我国目前对拒不履行缴送义务者的行政处罚依据只有《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这两个行政法规,它们规定了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和吊销许可证四种处罚措施,但新闻出版署(总署)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还规定了罚款等措施,如《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和《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同样也存在突破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设定行政处罚的问题。这些问题望引起有关部门注意。

    ()协调机构

    为更好地开展样本缴送工作,有些国家设立了协调机构。法国于1992年依法组建法定呈缴本委员会(CSDL),负责推进样本缴送制度的落实,其主要职责:一是监督样本缴送工作的开展;二是就所有与样本缴送工作相关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三是参与规定样本使用期限等事项。自1998年起,该委员会开始发布样本缴送年度报告注:石宏如:“法国呈缴本制度简述”,载《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5年第2期,总第126期,第20】。我国目前没有设立这方面的机构。

    三、我国样本缴送制度施行现状及成因

    样本缴送制度的施行,对于丰富我国图书馆馆藏、保障公民文化权益和保存信息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以国家图书馆馆藏期刊为例,该馆现有基藏本和保存本近40万合订册,每年增加约3万合订册。国家图书馆在其网站中明确表示,“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各期刊出版部门强烈的文化历史使命感密不可分”。再以国家图书馆受缴的电子出版物为例,截止至2006年,该馆约有电子出版物藏品3万张,每年增加新品几千种,全部在第二电子阅览室中免费为读者提供服务,为人民群众获取文化产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注:参见国家图书馆网站,http://www.nlc.gov.cn/service/zcwm_cbwjs_jsjj.htm】。

    但要看到的是,我国样本缴送情况还不尽如人意,样本缴送制度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以报纸缴送为例如,截止2005年底,956种大陆正在出版的报纸中,只有484种报纸向国家图书馆提供样本,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缴送也存在类似情况注:参见国家图书馆网站,http://www.nlc.gov.cn/service/zcwm_cbwjs_jsjj.htm】。一些地方图书馆受缴样本的情况也不理想。有学者统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共图书馆本地出版物的缴送率超过20 %的为数不多注:纪晓平周庆梅:“我国呈缴本制度的立法思考”,载《大学图书馆学报》,2006年第3期,第19】。

    造成我国样本缴送现状的直接原因是一些出版单位未履行缴送义务,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在于:1、样本缴送工作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明确。我国样本缴送制度主要依托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得以确立,法律中并未为出版单位设定此项义务,缺乏法律的支撑导致了出版单位并未重视样本缴送工作。2、出版单位不愿承担缴送样本所造成的经济负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社是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缴送样本就意味着向图书馆无偿缴送其所有的财产,而且还要承担邮寄费用,这对其而言无疑是一个负担。3、监管不到位。受缴者—图书馆属于文化部门管理,而缴送义务人—出版单位则属于出版部门管理,图书馆未能有效地参与到监管工作中,一些出版单位存在“不缴给你你也打不着”的侥幸心理,图书馆与出版管理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亟待加强。4、出版单位在缴送样本后,并未得到图书馆关于样本使用情况等方面的反馈信息,而且样本对出版物的宣传、展示等功能在图书馆并未有效发挥出来,影响了出版单位缴送样本的积极性。

    四、几点建议

    ()确立样本缴送制度法律地位,依法开展缴送工作

    从法律意义上讲,样本缴送属于公益征收行为,是国家为满足公众利益而要求出版者无偿向指定的图书馆提供一定数量的出版物,属于国家利用公权对非国有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干预的行为。依据我国《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而目前我国样本缴送制度的依据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并没有法律的支撑。从国际上看,大多数国家是通过法律来确立样本缴送制度。《图书馆法》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在该法中明确样本缴送制度,确认其法律地位,依法推进样本缴送工作的深入开展。

    ()合理利用样本,调动出版单位缴送积极性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出版单位缴送样本积极性不高,总认为这是赔本的买卖。这一问题换个角度可以理解为,样本缴送制度有利于出版单位的那一方面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图书馆不应只是样本受缴者,同时也应是出版物的宣传者、展示者和推广者。我国现行样本缴送制度只是强调出版单位的缴送义务,并没有对受缴图书馆如何合理利用样本进行规定。各地相关法规中,只有《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对受缴图书馆的义务作出了有限的规定。即,首都图书馆应当在接到出版物之后进行公开展陈,展陈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实际上,图书馆完全可以成为宣传和展示出版物的平台,帮助出版单位进一步实现其经济和社会效益。例如,受缴图书馆可以编印样本书目,作为其他图书馆购书的参考;也可以开辟样本新书阅览区,让读者深入了解样本及其出版社;还可以将样本及其他馆藏资源的借阅情况反馈给出版单位,供其参考。实践中,如果图书馆在宣传、展示和推广出版物以及提供参考信息等方面切实发挥了一定作用,那么出版单位的缴送积极性就可以被调动起来。

    ()加强协作监管,保障样本缴送工作顺利开展

    目前,我国主要是依靠出版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图书馆作为受缴者的协作监管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建议出版管理部门和图书馆进一步加强协作,健全样本缴送的执行、反馈和保障机制。出版管理部门可要求出版单位向图书馆提供年度拟出版图书的清单,从图书馆收集掌握各出版单位缴送情况,对拒不履行义务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更加主动地介入监管工作。同时,可以考虑借鉴法国的作法,成立由出版管理部门、图书馆业界代表以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协作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样本缴送、向管理部门提供咨询意见、发布统计数据以及参与完善相关制度等工作。

    ()适当减轻出版单位负担,促进图书馆和出版事业和谐发展

    缴送样本给出版社造成了一定负担。以初版图书为例,按照目前有关规定,出版社要向国家图书馆和版本图书馆共缴送4册样本,要向新闻出版总署和中宣部出版局各缴送1册样本。在有些地方,出版社还要向当地省图书馆和市、县()图书馆缴送样本。表面上看,出版社就出版的每种图书只须缴送几册样本,负担不大,但出版社每年出版的图书成上百千种,其总的缴送负担很大。据学者调查,湖南人民出版社在20002002年间共缴送样书87096册,计222994注:纪晓平 周庆梅:“我国呈缴本制度的立法思考”,载《大学图书馆学报》,2006年第3期,第20】。要看到的是,出版社缴送样本是在支持文化事业建设和保障公民文化权益,但其缴送的样本在税费方面与供销售的出版物并没有差别。还有,样本的邮寄等缴送费用,也要由出版社自行承担,这必然影响其履行缴送义务的积极性。建议有关部门正视出版社所面临的负担,在相关税费和缴送方式(对有些样本可否考虑网上缴送)等方面酌情加以考虑,有条件的图书馆可以适当考虑向出版单位提供一定的补偿,以促进图书馆和出版事业的和谐发展。(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编 辑: 苏大城
责 编: 沈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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