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关于人权入宪的历史意义
信春鹰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了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重大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达到一个新水平的标志,必将对推进我国的人权事业,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中国人民梦寐以求的理想。尽管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人权”概念产生于近代西方,但人权观念并非西方专有。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之一,尊重人、爱护人的人道主义精神在中国文化中源远流长。这种文化传统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中国人坚韧不拔,为捍卫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为争取自由和人权进行不屈不挠的斗争,成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强大精神动力和推动中国人民丰富和发展自己权利的思想文化基础。尽管中华民族有着丰富的思想文化资源,但由近代社会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性质所决定,中国的人权事业和宪政发展都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程。历史证明,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宪政,人民也不可能享有真正的人权。晚清皇帝、北洋军阀、国民党所制定的宪法不过是以宪法之名维护反动统治阶级私利的政治包装,其本意不是为了保护人权,而是为了延续他们的统治。民族资产阶级所推行的改良主义和旧民主主义的宪法,在中国近代史上虽然起过启蒙作用,但都因为中国不具有实行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的条件而以失败告终。
中国共产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政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担负起带领中国人民争取人权的历史责任。早在1922年,中国共产党在对时局的主张中,就明确提出取消列强在华特权,消灭军阀统治,实行无限制普选制度,保障人民结社、集会、言论、出版自由权,废止肉刑,承认妇女平等权利等人权要求,号召全国人民“为自由而战,为独立而战”。党的二大提出“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并把打倒军阀、统一中国作为真正民主共和国的政治纲领;指出保障人民享有无限制的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权利是党的奋斗目标,也是中国人民从内外压迫下解放出来的“必要条件”。1927年,中国共产党高举“争自由、争人权”的旗帜,领导了“二七”工人大罢工。1935年,中国共产党发表了著名的“八一宣言”,号召全国人民行动起来,“为人权自由而战”。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又提出“保障人权、解放民主、完成统一”的主张。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我们党曾经制定过许多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在我国宪政与人权的历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1934年,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修正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体现了中国人民保障自己基本人权的根本愿望,其中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彻底地将中国从帝国主义压榨下解放出来为目的,宣布中华民族的完全自由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并宣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人民有权“直接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和地方的政治事务”;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一切劳苦大众,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等自由和其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维护妇女和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等等。这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第一部人民当家作主保障自己权利的宪法性文献,它鼓舞了根据地人民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志。在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及其他一些施政纲领中也都对保障人权作了规定。为了把自己的人权主张付诸实践,我们党领导的根据地革命政权还专门制定了保障人权的条例。由于中国共产党在施政纲领和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努力保护人权,获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支持,从而为取得抗日战争和民主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结束了中国人民没有人权的历史。建国初期起了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享有的广泛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从此,中国人民成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中国人权的历史掀开了新的一页。
二、中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党和政府一直为维护和改善人权做着不懈的努力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首先,国家的独立和统一为人民的生命和安全提供了保障。从1840年到1949年的一百多年里,中国遭受过大小数百次侵略战争,人民生命财产惨遭涂炭,人格尊严备受凌辱。仅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中,就有三千多万中国人被杀害。外国侵略者在中国的土地上享有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治外法权,中国人在自己的土地上遭受西方列强的剥削和压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改变了中华民族被帝国主义列强任意屠杀侮辱的状态,威胁中国人民生命和安全的帝国主义侵略成为历史。
其次,改革落后的生产关系,解放生产力,为人民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新中国成立之初,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国民经济,解决人民温饱,成为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头等大事。通过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剥削制度,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和社会财富的享有者,大大解放了社会生产力。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领导全国人民团结奋斗,使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彻底告别了贫穷落后的历史。
第三,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人民最根本的人权。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结社和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
第四,促进司法和行政中的人权保障。根据宪法和法律,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拘留逮捕、搜查取证、起诉审判和监狱管理等制度上,坚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通过公安、检察和法院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切实保护人权。依法行政是我国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准则,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管理权,同时又为其设定法律界限,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我国的行政立法就是沿着这样一条主线而发展的。
第五,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成立以前,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长期存在,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少数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后,民族平等成为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少数民族参与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权利受到特殊的保障。国家还大力支持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扶助。
第六,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保障的压力很大。多年来,国家努力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受灾害和生活困难等情况时给予物质帮助,并通过专门立法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权利。中国人民的预期寿命已经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
在人权保障问题上,我们也曾有过失误和教训。例如,在上个世纪持续了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中,国家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公民权利遭到严重侵犯。“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人们痛定思痛,通过发扬民主和加强法制来保障人权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1982年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列一章,写在“总纲”之后,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重视。我国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人权主体非常广泛。宪法不仅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保护外国人的权利;不仅保护个人的权利,也保护群体的权利。二是权利内容非常广泛。宪法所确认的人权,包括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也包括当家作主的权利,还包括财产权和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的历史意义
多年来,我们国家根据宪法制定了一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签署了一批保护公民权利的国际公约。现在,“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庄严地载入宪法,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
首先,“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将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人权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体现出来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要更加注重权力和权利的平衡、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通过立法,合理配置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具体到我国的立法实践,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对人民负责。在立法程序上,首先要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要求,广集民意,博纳民智,力争做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并以立法的民主性保证立法决策的科学性。法律的内容要体现为民、便民、利民、富民的准则。立法为民,重点在于依法配置权力,一方面要确保行政权力可以依法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要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地行使权力,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的侵害。
其次,“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将指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的宪法权力要通过每一个具体的人的宪法权利来实现。“尊重与保障人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摆正自己的位置,履行公仆职责,任何政治决策和管理措施,都要考虑人民的利益。人权意识也有利于发扬民主,抑制官僚主义。管理者不得滥用手中的权力,更不得颠倒主仆关系。
第三,“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将指导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改革实践证明,片面强调经济增长,忽视社会全面发展和人文关怀,必然导致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经济发展应该是以人为本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还要求我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我国社会农民人口众多,农民的权利保障仍然是我们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个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建设惠及十几亿人的全面的小康社会,其含义首先就是要改善农村和农民的生存发展状况,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民的生活发展状况,走共同富裕和繁荣之路。
第四,“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将指导人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权与自然的关系,是困扰现代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对自然的过度索取,造成全球生态环境恶化,人权甚至人类本身都受到威胁。自然被破坏,尊重和保护人权就没有物质条件。只有尊重自然规律,使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才能使人享有人权。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体现了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继续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努力实现社会主义制度所要求的人权目标,是国家和人民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来源:《求是》2004年第9期 5月1日出版
中国人大网 2004年5月1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中国人民梦寐以求的理想。尽管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人权”概念产生于近代西方,但人权观念并非西方专有。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之一,尊重人、爱护人的人道主义精神在中国文化中源远流长。这种文化传统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中国人坚韧不拔,为捍卫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为争取自由和人权进行不屈不挠的斗争,成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强大精神动力和推动中国人民丰富和发展自己权利的思想文化基础。尽管中华民族有着丰富的思想文化资源,但由近代社会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性质所决定,中国的人权事业和宪政发展都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程。历史证明,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宪政,人民也不可能享有真正的人权。晚清皇帝、北洋军阀、国民党所制定的宪法不过是以宪法之名维护反动统治阶级私利的政治包装,其本意不是为了保护人权,而是为了延续他们的统治。民族资产阶级所推行的改良主义和旧民主主义的宪法,在中国近代史上虽然起过启蒙作用,但都因为中国不具有实行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的条件而以失败告终。
中国共产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政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担负起带领中国人民争取人权的历史责任。早在1922年,中国共产党在对时局的主张中,就明确提出取消列强在华特权,消灭军阀统治,实行无限制普选制度,保障人民结社、集会、言论、出版自由权,废止肉刑,承认妇女平等权利等人权要求,号召全国人民“为自由而战,为独立而战”。党的二大提出“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并把打倒军阀、统一中国作为真正民主共和国的政治纲领;指出保障人民享有无限制的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权利是党的奋斗目标,也是中国人民从内外压迫下解放出来的“必要条件”。1927年,中国共产党高举“争自由、争人权”的旗帜,领导了“二七”工人大罢工。1935年,中国共产党发表了著名的“八一宣言”,号召全国人民行动起来,“为人权自由而战”。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又提出“保障人权、解放民主、完成统一”的主张。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我们党曾经制定过许多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在我国宪政与人权的历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1934年,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修正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体现了中国人民保障自己基本人权的根本愿望,其中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彻底地将中国从帝国主义压榨下解放出来为目的,宣布中华民族的完全自由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并宣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人民有权“直接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和地方的政治事务”;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一切劳苦大众,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等自由和其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维护妇女和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等等。这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第一部人民当家作主保障自己权利的宪法性文献,它鼓舞了根据地人民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志。在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及其他一些施政纲领中也都对保障人权作了规定。为了把自己的人权主张付诸实践,我们党领导的根据地革命政权还专门制定了保障人权的条例。由于中国共产党在施政纲领和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努力保护人权,获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支持,从而为取得抗日战争和民主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结束了中国人民没有人权的历史。建国初期起了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享有的广泛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从此,中国人民成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中国人权的历史掀开了新的一页。
二、中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党和政府一直为维护和改善人权做着不懈的努力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首先,国家的独立和统一为人民的生命和安全提供了保障。从1840年到1949年的一百多年里,中国遭受过大小数百次侵略战争,人民生命财产惨遭涂炭,人格尊严备受凌辱。仅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中,就有三千多万中国人被杀害。外国侵略者在中国的土地上享有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治外法权,中国人在自己的土地上遭受西方列强的剥削和压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改变了中华民族被帝国主义列强任意屠杀侮辱的状态,威胁中国人民生命和安全的帝国主义侵略成为历史。
其次,改革落后的生产关系,解放生产力,为人民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新中国成立之初,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国民经济,解决人民温饱,成为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头等大事。通过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剥削制度,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和社会财富的享有者,大大解放了社会生产力。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领导全国人民团结奋斗,使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彻底告别了贫穷落后的历史。
第三,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人民最根本的人权。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结社和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
第四,促进司法和行政中的人权保障。根据宪法和法律,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拘留逮捕、搜查取证、起诉审判和监狱管理等制度上,坚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通过公安、检察和法院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切实保护人权。依法行政是我国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准则,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管理权,同时又为其设定法律界限,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我国的行政立法就是沿着这样一条主线而发展的。
第五,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成立以前,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长期存在,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少数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后,民族平等成为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少数民族参与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权利受到特殊的保障。国家还大力支持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扶助。
第六,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保障的压力很大。多年来,国家努力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受灾害和生活困难等情况时给予物质帮助,并通过专门立法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权利。中国人民的预期寿命已经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
在人权保障问题上,我们也曾有过失误和教训。例如,在上个世纪持续了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中,国家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公民权利遭到严重侵犯。“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人们痛定思痛,通过发扬民主和加强法制来保障人权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1982年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列一章,写在“总纲”之后,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重视。我国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人权主体非常广泛。宪法不仅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保护外国人的权利;不仅保护个人的权利,也保护群体的权利。二是权利内容非常广泛。宪法所确认的人权,包括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也包括当家作主的权利,还包括财产权和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的历史意义
多年来,我们国家根据宪法制定了一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签署了一批保护公民权利的国际公约。现在,“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庄严地载入宪法,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
首先,“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将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人权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体现出来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要更加注重权力和权利的平衡、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通过立法,合理配置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具体到我国的立法实践,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对人民负责。在立法程序上,首先要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要求,广集民意,博纳民智,力争做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并以立法的民主性保证立法决策的科学性。法律的内容要体现为民、便民、利民、富民的准则。立法为民,重点在于依法配置权力,一方面要确保行政权力可以依法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要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地行使权力,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的侵害。
其次,“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将指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的宪法权力要通过每一个具体的人的宪法权利来实现。“尊重与保障人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摆正自己的位置,履行公仆职责,任何政治决策和管理措施,都要考虑人民的利益。人权意识也有利于发扬民主,抑制官僚主义。管理者不得滥用手中的权力,更不得颠倒主仆关系。
第三,“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将指导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改革实践证明,片面强调经济增长,忽视社会全面发展和人文关怀,必然导致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经济发展应该是以人为本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还要求我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我国社会农民人口众多,农民的权利保障仍然是我们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个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建设惠及十几亿人的全面的小康社会,其含义首先就是要改善农村和农民的生存发展状况,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民的生活发展状况,走共同富裕和繁荣之路。
第四,“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将指导人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权与自然的关系,是困扰现代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对自然的过度索取,造成全球生态环境恶化,人权甚至人类本身都受到威胁。自然被破坏,尊重和保护人权就没有物质条件。只有尊重自然规律,使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才能使人享有人权。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体现了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继续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努力实现社会主义制度所要求的人权目标,是国家和人民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来源:《求是》2004年第9期 5月1日出版
中国人大网 2004年5月1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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