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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依法行政主体的基本类别

来源:   浏览字号: 2004年05月09日 00:00
  新华社北京5月8日电    依法行政的主体有多个层次,他们在公共行政中的地位有相当差异,拥有不同的权利义务,承担的责任也不相同。我国依法行政主体的基本类别有以下几种。

  一、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下设机构。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下属各部门包括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特设机构、部委归口的国家局以及临时机构和非常设机构等。
  为确保国务院及下属部门依法行政,需要进行以下方面的制度建设:1、职能界定及分工调整;2、行政立法与行政决策关系的梳理;3、国务院组织法的完善;4、外部约束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
  和国务院一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依法行政的主体,一方面,各级人民政府自己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另一方面,也负有推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的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包括省级、市级和县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中,省级政府职能部门以宏观决策为重,而市县政府的职能部门则以具体执法为主。

  三、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
  从目前国务院法制机构的设置看,在国务院,法制办负责行政法规的立法起草、协调、审查和监督等职能;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起草、协调和监督等职能。虽然政府法制机构属于政府的办事机构,但由于其参与政府的立法、政策制定、行政复议等过程,辅助政府履行相关职能,因而在依法行政中具有特殊地位。

  四、其他公务组织。
  主要指各级政府及下属部门以外的承担公共行政事务的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承担公共行政事务的事业单位;2、承担公共行政事务的企业单位;3、承担公共行政事务的社会团体;4、承担公共行政事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五、承当公共行政事务的其他组织。主要有社会中介机构如质量鉴定所,审计事务所,公证机构,农村经济合作社等。

  六、公务人员。公共行政虽然由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公务组织在内的行政组织承担,但公务的开展,管理职能的履行仍要靠具体的人员承担。虽然公务人员是代表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务组织对外行使职权或提供服务,并且其行为的后果由其所在的组织负责。但公务人员作为公共事务的担当者,也要遵守法律,是依法行政的主体。  
        来源:新华社
        中国人大网    2004年5月9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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