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 > 法制建设

公正与高效的仲裁让奥运更和谐

杨文浩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字号: 2008年08月14日 15:50

    举世瞩目的北京奥运会正在进行。一片欢呼声中,也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如意的现象:运动员们可能会对比赛结果不满,也可能会对兴奋剂的检测结果不满,或者会对自己没有获得参加奥运资格而不服,等等。对此,他们可以去国际体育仲裁院北京奥运会特别分院寻求一个说法,并且有理由相信北京特别仲裁分院一定会给予他们公正和迅速的裁决。截至8月9日下午,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共受理6起案件,而且全部仲裁完毕。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前,运动员如果产生纠纷,解决起来相当麻烦和拖沓。他们虽然可以向各国法院和一些国际仲裁机构寻求救济,但这种判决不仅时间长、没有有效的约束力,还因为各国适用标准不一,难以体现公平。1984年,国际奥委会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跟奥运有关的体育争议。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实践与仲裁组织、规则的发展,是对“公正与效率”的不断深化。

    国际奥委会要求所有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教练、官员都必须签署包括一个强制性的和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在内的报名表,以此作为参加奥运会的先决条件。这一条款的签署,实际上就是将所有的奥运争议都置于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之下,运动员不能再将争议提交国内法院裁决,而且国际体育仲裁院也是最终的裁决机构,其所作出的裁决是约束当事人的可以强制执行的裁决,这就有利于奥运争议能在统一的机构下得到高效地裁决,从而提高效率。

    为了提高效率,从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国际奥委会就设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分院,负责处理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争议或者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考虑到奥运会通常在短短的十几天内进行,迅速解决争议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因此,有关规则规定在特别仲裁分院审理的争议,仲裁庭都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仲裁裁决。亚特兰大特别仲裁分院共受理了6个体育争议,所有的争议都得到有效执行。

    在司法的推动下,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组织独立性与规则完善,已有了长足进步。1993年,瑞士联邦法院在裁决德国马术运动员Gundel因其马服药而禁赛的上诉判决中,虽然承认了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国家法院的可替代机构,其裁决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但是认为国际体育仲裁院与国际奥委会在财政和组织上联系过于密切,这就导致了随后国际体育仲裁院本身的体制改革。1994年,国际奥委会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取代国际奥委会来对国际体育仲裁院实行财政、行政管理和监督。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由20名高水平的法学家组成,他们由来自于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运动员以及“奥运家族”以外的人组成,他们并不亲自裁决案件,只是提名审理裁决的专家并进行监督。

    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分院的诸多规则也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比如在仲裁庭的组成上,必须考虑到当事人的身份和国籍,而选择与当事人无关联的仲裁员。另外,特别仲裁分院或者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颁发暂缓执行某一体育组织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单方面的程序性救济措施,称为“临时性救济”。

    奥运会是竞技体育的一次汇演,竞技体育的灵魂就是必须有公平、公正地竞争,所以,当运动员对比赛产生争议时,应当有一个高效和公正的救济渠道,如此才能让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实现动态的和谐。国际体育仲裁院及其特别仲裁分院的产生与发展,正是在提供一种高效和公正的法律救济。我们期待国际体育仲裁院能够朝着更加高效和公正的目标完善,从而让奥运更为和谐。

编 辑: 苏大城
责 编: 沈掌荣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