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应当坚持“五个结合”
山东省临朐县人大常委会调研室 赵立田
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重要工作,也是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的一项重要手段和措施。但在当前,不少地方开展执法检查时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影响了人大执法检查的形象和监督效果。笔者认为,要增强人大执法检查的实效,必须在“五个结合”上狠下功夫,大作文章。
一是坚持检查内容与中心工作相结合,注重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紧密联系本地实际,围绕党委的决策和工作重心,围绕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同时还要兼顾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保持执法检查的一致性。根据工作需要,人大常委会每年可重点检查三至四部法律执行情况,并由专门委员会有重点地对二至三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调研。只有这样,执法检查才能集中精力,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提高质量,实现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
二是坚持集中检查与分头暗访相结合,深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集中时间和人员开展执法检查,这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和特点之一。但由于时间有限,人员过于集中,往往难以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容易形成搞形式、走过场的局面。因此,要提高执法检查的质量,必须改进执法检查的方式与方法,积极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实地走访、查阅档案、问卷调查、民意测验等多种形式,尽可能地全面了解真实情况。今后,除了适当组织一些集中检查外,还应多搞一些突击检查和明查暗访。要多吸收一些人大代表参加。在组织集中检查之前,应事先通知有关人大代表深入群众、深入实际,积极开展微服私访,广泛听取和搜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便他们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掌握大量的翔实材料,在执法检查中更有发言权。这样,既有利于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也有利于检查组人员与执法单位面对面地指出问题,交换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是坚持执法检查与专题审议相结合,增强执法检查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由于执法检查不能直接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也只能以意见和建议的形式在执法检查报告中反映,而通过检查所形成的情况报告也只能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依据和参考材料,尚不具备法律监督效力。因此,要将执法检查报告和执法机关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审议,形成具有权威性的审议意见。必要时,常委会还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并要求“一府两院”认真办理落实。
四是坚持自查自纠和监督整改相结合,不断加大执法检查的监督力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的同时,应当要求执法部门密切配合,主动自查、自纠、自改,建立起自我约束的内部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必须依靠人大监督的威力,在强调自查自纠的同时,注重做好检查后的审议意见或有关决议、决定的督办、跟踪反馈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坚持原则一抓到底,直到彻底解决为止。对于交办的审议意见,要适时听取有关部门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对敷衍塞责不认真办理的,要及时予以警告和批评。必要时,还应当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罢免职务等刚性手段进行督办。惟此,执法检查才能真正发挥监督作用,才能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五是坚持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努力营造执法检查的良好氛围。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中,应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保证执法监督与舆论监督同时部署、同时行动,扩大执法检查的影响和社会效应。要组织新闻宣传部门有计划地搞好执法检查的宣传报道工作,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广泛宣传执法检查的目的、意义、内容、进展及实际效果,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严格执法守法的先进典型;对严重违法违纪的案件或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和跟踪报道;对一些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进行集中、系列的报道,从而进一步增强执法检查的透明度,使人大执法检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山东人大信息网 2005年5月23日
中国人大网 2005年5月23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一是坚持检查内容与中心工作相结合,注重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紧密联系本地实际,围绕党委的决策和工作重心,围绕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同时还要兼顾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保持执法检查的一致性。根据工作需要,人大常委会每年可重点检查三至四部法律执行情况,并由专门委员会有重点地对二至三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调研。只有这样,执法检查才能集中精力,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提高质量,实现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
二是坚持集中检查与分头暗访相结合,深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集中时间和人员开展执法检查,这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和特点之一。但由于时间有限,人员过于集中,往往难以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容易形成搞形式、走过场的局面。因此,要提高执法检查的质量,必须改进执法检查的方式与方法,积极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实地走访、查阅档案、问卷调查、民意测验等多种形式,尽可能地全面了解真实情况。今后,除了适当组织一些集中检查外,还应多搞一些突击检查和明查暗访。要多吸收一些人大代表参加。在组织集中检查之前,应事先通知有关人大代表深入群众、深入实际,积极开展微服私访,广泛听取和搜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便他们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掌握大量的翔实材料,在执法检查中更有发言权。这样,既有利于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也有利于检查组人员与执法单位面对面地指出问题,交换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是坚持执法检查与专题审议相结合,增强执法检查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由于执法检查不能直接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也只能以意见和建议的形式在执法检查报告中反映,而通过检查所形成的情况报告也只能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依据和参考材料,尚不具备法律监督效力。因此,要将执法检查报告和执法机关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审议,形成具有权威性的审议意见。必要时,常委会还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并要求“一府两院”认真办理落实。
四是坚持自查自纠和监督整改相结合,不断加大执法检查的监督力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的同时,应当要求执法部门密切配合,主动自查、自纠、自改,建立起自我约束的内部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必须依靠人大监督的威力,在强调自查自纠的同时,注重做好检查后的审议意见或有关决议、决定的督办、跟踪反馈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坚持原则一抓到底,直到彻底解决为止。对于交办的审议意见,要适时听取有关部门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对敷衍塞责不认真办理的,要及时予以警告和批评。必要时,还应当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罢免职务等刚性手段进行督办。惟此,执法检查才能真正发挥监督作用,才能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五是坚持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努力营造执法检查的良好氛围。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中,应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保证执法监督与舆论监督同时部署、同时行动,扩大执法检查的影响和社会效应。要组织新闻宣传部门有计划地搞好执法检查的宣传报道工作,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广泛宣传执法检查的目的、意义、内容、进展及实际效果,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严格执法守法的先进典型;对严重违法违纪的案件或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和跟踪报道;对一些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进行集中、系列的报道,从而进一步增强执法检查的透明度,使人大执法检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山东人大信息网 2005年5月23日
中国人大网 2005年5月23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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