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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搞好选举

李绪青 李亚辉 韩燕

来源:   浏览字号: 2004年10月08日 00:00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选举工作成功与否,是影响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及社会稳定的大事,不能不引起各级党委、人大、代表和广大群众的普遍关注。

        一、法律对选举方式的规范
        (一)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并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另行选举……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第二十五条规定“……补选……,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不管是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还是副职领导人员的选举,都存在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并存的现象。
        (二)等额选举是有条件的。以上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有两个地方出现了“也可以”的提法,一是正职领导人员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二是补选,候选人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应该说,进行等额选举是有条件限制的。对正职领导人员来说,要进行等额选举,它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即没有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可以进行等额选举。但是,如果有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就不能进行等额选举,而是要依法进行差额选举;还有,补选时,是进行差额选举,还是进行等额选举,不是可以随意,而是必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因此,等额选举是有条件的,要注意把握等额选举的条件限制,不能无视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随意扩大等额选举的范围。
        (三)可以另选他人。选举不同于任免和决定人选的重要标志有两个,一个是代表可以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另一个是可以另选他人。关于可以另选他人的问题,《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这就是说,在写票时,对主席团或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代表认为不满意的,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另选他人。这是选举工作中体现民主的重要一环。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并存,等额选举是有条件限制的,不管是差额选举还是等额选举都可以另选他人。
        经过多年实践,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并存一直被各级党委和人大所接受,也赢得了广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通过选举,许多德才兼备的深受党的信任和人民群众拥戴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被选举担任上了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大大地巩固了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政权。如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两院”领导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等多项选举,其中有等额选举,也有差额选举,由于大会主席团严格依法办事,把握了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的界限,得到了与会代表的赞同,选举结果,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全部当选;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和省人民政府省长,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采用了等额选举的办法,并首次使用电子智能票箱,也得到了与会代表的赞同,主席团提名的两名候选人全部高票当选。事实证明,不管是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只要严格依法办事,广大代表是支持的,结果也是令党委满意、人大满意、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

        二、存在问题
        虽然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各地党委和人大在选举工作中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选举工作越做越好。但由于法律对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这两种方式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随意性,应引起注意。
        一是倾向于搞等额选举。认为等额选举保险。正职领导人员都搞等额选举;副职领导人也想方设法搞等额选举。举例说,有意不把副职领导人在换届时一次选齐,留下一个职数到下次会议才拿出来选,名曰“增补”,然后参照补选的方式搞等额选举。
        二是对差额选举缺乏信心。提起差额选举,有的人总是担心,一怕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落选了,不好向上面交代;二怕差额提名候选人多了,要搞预选,麻烦;三怕差额选举票数分散,无法达到法定票数,选举难以一次成功。总而言之,担心搞差额选举出力不讨好。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一)要正确理解和把握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的法律关系。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这两种选举方式,在法律上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两者是互相补充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来操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大选任部门的干部、各级人大代表要认真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选举的法律武器,并在选举的各个环节中准确运用它。如《地方组织法》释义中指出,换届选举时没有选够的应选人数,不属于补选,属于另行选举,应当按照另行选举的规定进行选举。而另行选举必须按照规定,实行差额选举,不能随意变通。不要以为搞等额选举就万无一失,搞差额选举就会出现意外,其实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只是两种不同的选举形式。实际操作过程中,等额选举也有落选的例子,因此,不能把希望全部寄托在选择何种选举方式上,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该采取什么选举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要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格依法办事。
        (二)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人大依法选举相结合。党管干部的原则,是我国干部管理的根本原则。党委推荐干部,由人大依法选举产生,这实际上是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律程序变成国家意志的过程,同时又是把党的领导地位和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相协调的统一的过程,使党对国家事务的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愿望。各级人大就是要协助党委把好用人关,促进国家机关的高效、廉洁。人大接受党的领导与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是完全一致的;人大依法行使选举职权,与党管干部的目标也是完全一致的。党组织向人大推荐“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候选人,人大经过组织选举产生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选举过程一直是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三)提高代表的自身素质。选举工作能否取得成功,代表的自身素质和水平尤为重要。首先,在代表选举过程中,要注意把那些拥护中国共产党,勇于改革、开拓创新、文化素质较高,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在人民群众中有影响和声望的人选为代表候选人,这样才能从整体上提高代表的素质。其次,人大代表选出来之后,要进行必要的培训,认真组织代表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而提高代表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法律水平,使代表知法、懂法,明确代表的职责任务和权利义务,增强国家观念和民主意识。再次,要经常地开展代表活动,通过视察、接访群众等活动,从实践中提高代表的素质,提高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会议期间,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在酝酿候选人的时候,要给代表充分发表意见。代表的自身素质提高了,政策水平和法律水平提高了,心中明白了,才能在选举中真正投出庄严而神圣的一票!
        来源:摘自《海南人大》月刊  2004年第9期  
        中国人大网    2004年10月8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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