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清职责 明确要求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涂赞贵
人大代表职务性质是什么?怎样依法履行代表职务?这是当前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所要深刻思考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认清人大代表职务的性质,掌握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就会促使人大代表珍惜职务,肩负重任,不辜负人民的委托,有序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应有作用。
一、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正因为人大代表是国家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职务就不仅仅意味着政治荣誉,更重要的是一种国家职务,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把自己的权力,依法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来行使。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都不能剥夺代表的权力和法定职务。人大代表职务不同于通过指派、任命、协商等方式产生的职务,人大代表职务具有法定性、国家性、人民性。由此可见,人大代表是国家职务,是由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是由人大代表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由人大代表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的作用所决定的。
人大代表国家职务具有五个特点:一是由民主选举产生。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二是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来自各民族、各党派和各阶层,代表各方面利益。三是代表具有兼职性。他们不脱离原生产、工作岗位。四是依法履行职务。不仅依法行使国家职权,而且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五是执行职务有法律保障。包括代表活动经费和行使代表职务所需的人身保障。
二、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基本要求
作为依法履行国家职务的人大代表,应该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这种作用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先进性,既代表人民当家作主又关心人民根本利益,既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又监督协助法律实施、监督协助“一府两院”推进工作。那么,人大代表履行法定职责有哪些基本要求呢?
(一)带头依法办事。宪法和法律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的。人大代表应该模范地带头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带头促进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带头依法办事。特别是在日常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监督协助宪法和法律在实际中得到贯彻落实,监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
(二)密切联系群众。人大代表要真正地成为人民的代言人,就要通过广泛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下情上达,上情下达,成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特别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就将要审议的议题开展视察或调查,走访选举单位和选民,听取和收集群众的意见,为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及意见作准备。在平时也要及时沟通人民群众与本级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认真出席人大会议。人大代表必须依法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无特殊情况都不得缺席。出席大会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享有提案权、审议权、发言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建议和批评权、询问权、质询权、罢免权。在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应积极参与和投入,充分发挥代表议政履职的作用。
(四)积极参与代表活动。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的另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一种公务行为。人大代表要自觉地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代表活动。一是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围绕宣传贯彻法律和人大决议决定的实施,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参加小组的学习、视察、交流经验活动。二是参加视察、执法检查活动。人大代表可参加集中视察、分散的小型视察、代表持证视察,以及受邀请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三是参加调研活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四是参加协助政府工作活动。本级人大常委会针对社会热点问题,组织代表参加有关座谈会、对话会、接待日,协助政府开展工作。五是参加代表培训活动。不定期或定期地参加各种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六是参加走访选民活动。听取选民对代表工作,对人大工作和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人大代表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定,有些会议秘密涉及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每个代表应该提高警惕,严守秘密,不能说的不说,不能写的不写,不能做的不做。
(六)自觉接受选民监督。人大代表来源于人民,受人民委托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自然要接受选民的监督。人大代表要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选民意见,特别是选民对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有条件的要逐步建立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直接接受选民评议和监督,促进代表自觉规范行为,依法履职。
三、当前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应该解决的具体问题
进一步引导和发挥好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规范代表履职行为是做好代表工作的关键。当前,代表工作发展是健康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解决。
(一)提高代表活动参与率。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不脱离生产或工作岗位,这程度不同地影响代表参加活动。一般出席会议还能放开一切工作,集中精力开好会。但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参与率就很难保证,特别是领导干部代表很难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或其它活动,致使代表的参与率较低。因此,要制定代表活动制度,规范代表参与活动的次数,不达要求的作自我批评,以及参与活动通报公示,以求达到代表活动较高的参与率。
(二)增强代表发言积极性。人大代表的发言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在大会期间代表发言有时间约束,但代表不是由于限制发言时间有问题,而是有一些代表不积极发言,且对不发言无约束规定。所以要建立代表发言机制和约束机制,促使人大代表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既集广泛之民意,又达议事之公正。
(三)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是法律规定的。但有的代表当选之后,就忘记了选举自己的选民,很少去征求意见和走访选民。也正因为如此,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也就偏少,既使提出也很简单,或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所以,要建立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规定,以及办理建议意见的办法,促使代表自动自觉地履行职责。
(四)落实代表活动保障措施。人大代表开展活动,靠制度来规范和促进。但代表活动的保障往往出现问题,尤其是经费保障。县以上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能够达到标准,但乡镇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往往难以落实,这使人大代表正常开展活动带来困难,造成活动率降低问题。因此,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要依法保障,上级人大机关应加强联络指导,督导下级政府确保经费到位,同时督促下级人大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形成有规有章的完备制度,促进人大代表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作者系江西省安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中国人大网 2005年5月31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一、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正因为人大代表是国家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职务就不仅仅意味着政治荣誉,更重要的是一种国家职务,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把自己的权力,依法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来行使。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都不能剥夺代表的权力和法定职务。人大代表职务不同于通过指派、任命、协商等方式产生的职务,人大代表职务具有法定性、国家性、人民性。由此可见,人大代表是国家职务,是由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是由人大代表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由人大代表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的作用所决定的。
人大代表国家职务具有五个特点:一是由民主选举产生。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二是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来自各民族、各党派和各阶层,代表各方面利益。三是代表具有兼职性。他们不脱离原生产、工作岗位。四是依法履行职务。不仅依法行使国家职权,而且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五是执行职务有法律保障。包括代表活动经费和行使代表职务所需的人身保障。
二、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基本要求
作为依法履行国家职务的人大代表,应该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这种作用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先进性,既代表人民当家作主又关心人民根本利益,既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又监督协助法律实施、监督协助“一府两院”推进工作。那么,人大代表履行法定职责有哪些基本要求呢?
(一)带头依法办事。宪法和法律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的。人大代表应该模范地带头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带头促进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带头依法办事。特别是在日常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监督协助宪法和法律在实际中得到贯彻落实,监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
(二)密切联系群众。人大代表要真正地成为人民的代言人,就要通过广泛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下情上达,上情下达,成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特别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就将要审议的议题开展视察或调查,走访选举单位和选民,听取和收集群众的意见,为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及意见作准备。在平时也要及时沟通人民群众与本级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认真出席人大会议。人大代表必须依法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无特殊情况都不得缺席。出席大会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享有提案权、审议权、发言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建议和批评权、询问权、质询权、罢免权。在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应积极参与和投入,充分发挥代表议政履职的作用。
(四)积极参与代表活动。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的另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一种公务行为。人大代表要自觉地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代表活动。一是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围绕宣传贯彻法律和人大决议决定的实施,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参加小组的学习、视察、交流经验活动。二是参加视察、执法检查活动。人大代表可参加集中视察、分散的小型视察、代表持证视察,以及受邀请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三是参加调研活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四是参加协助政府工作活动。本级人大常委会针对社会热点问题,组织代表参加有关座谈会、对话会、接待日,协助政府开展工作。五是参加代表培训活动。不定期或定期地参加各种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六是参加走访选民活动。听取选民对代表工作,对人大工作和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人大代表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定,有些会议秘密涉及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每个代表应该提高警惕,严守秘密,不能说的不说,不能写的不写,不能做的不做。
(六)自觉接受选民监督。人大代表来源于人民,受人民委托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自然要接受选民的监督。人大代表要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选民意见,特别是选民对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有条件的要逐步建立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直接接受选民评议和监督,促进代表自觉规范行为,依法履职。
三、当前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应该解决的具体问题
进一步引导和发挥好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规范代表履职行为是做好代表工作的关键。当前,代表工作发展是健康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解决。
(一)提高代表活动参与率。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不脱离生产或工作岗位,这程度不同地影响代表参加活动。一般出席会议还能放开一切工作,集中精力开好会。但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参与率就很难保证,特别是领导干部代表很难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或其它活动,致使代表的参与率较低。因此,要制定代表活动制度,规范代表参与活动的次数,不达要求的作自我批评,以及参与活动通报公示,以求达到代表活动较高的参与率。
(二)增强代表发言积极性。人大代表的发言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在大会期间代表发言有时间约束,但代表不是由于限制发言时间有问题,而是有一些代表不积极发言,且对不发言无约束规定。所以要建立代表发言机制和约束机制,促使人大代表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既集广泛之民意,又达议事之公正。
(三)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是法律规定的。但有的代表当选之后,就忘记了选举自己的选民,很少去征求意见和走访选民。也正因为如此,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也就偏少,既使提出也很简单,或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所以,要建立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规定,以及办理建议意见的办法,促使代表自动自觉地履行职责。
(四)落实代表活动保障措施。人大代表开展活动,靠制度来规范和促进。但代表活动的保障往往出现问题,尤其是经费保障。县以上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能够达到标准,但乡镇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往往难以落实,这使人大代表正常开展活动带来困难,造成活动率降低问题。因此,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要依法保障,上级人大机关应加强联络指导,督导下级政府确保经费到位,同时督促下级人大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形成有规有章的完备制度,促进人大代表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作者系江西省安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中国人大网 2005年5月31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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