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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情权入手加强对间接选举代表的监督

李继艳

来源:   浏览字号: 2005年04月28日 00:00
        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要不要接受监督及监督后的处置手段,法律是明确的。但从实践看,这类监督操作起来比较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原选举单位对所选举的代表不了解,感到监督无从着手。因此,要把这项监督落实到位,还必须从制度上保障原选举单位的知情权。其渠道有三:
        一是完善上下级人大联系机制。加强上级人大与下级人大之间的联系,既有利于丰富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内容,也有利于原选举单位更深入地了解它所选出的代表的工作情况。如通过代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代表大会会议、组织代表回原选举单位参加执法检查、执法评议、会前视察与专题视察等形式,为原选举单位较全面掌握代表职务意识强不强、履职能力高不高、议政素质好不好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也使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感到看得见、摸得着,实实在在,切实可行。
        二是拓展代表活动信息宣传渠道。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多做些专题性的深度报道,进一步扩大原选举单位对代表知晓的“能见度”和信息量。
        三是构建代表与原选举单位的良性互动。一方面,原选举单位要经常保持与代表的联系,为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另一方面,代表本人也要增强对原选举单位负责、受原选举单位监督的意识,结合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点工作,适当回原选举单位了解经济与社会发展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要积极探索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的制度,原则上每位代表都应向原选举单位报告一年来或一个时期的履职情况,接受原选举单位的评判。
        来源:山东人大信息网  2005年4月27日
        中国人大网    2005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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