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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选与另行选举

葛庆廷

来源:   浏览字号: 2005年03月29日 00:00
        补选和另行选举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中针对不同情况所采取的不同选举方式,其含义和选举程序是根本不同的。
        补选是指在选举产生的人员因死亡、被罢免、辞职等原因出缺而进行的补充选举。而另行选举则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中落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差额数,应选名额没有选足而进行的第二次甚至第三次选举。补选和另行选举最大的不同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5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补选可以等额选举,也可以差额选举,选举的程序和方式也可以适当简化。而另行选举则不同,另行选举时,必须按照地方组织法第22、24条的规定实行差额选举,不能实行等额选举。虽然正职领导人员的提名候选人只有一人时也可以等额选举,但不能规定实行等额选举。对于另行选举的时间,地方组织法第24条还规定,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进行。一般来说,另行选举应当在本次会议上进行,特别是正职领导人员在第一次选举中未选出的,必须在本次会议上进行另行选举。同时,另行选举的其他程序和选举方式,也必须遵循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不能简化。  
        来源:人民代表报  2005年3月29日
        中国人大网    2005年3月30日        责任编辑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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