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黄卫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已走过了50年的历程。实践证明,这是适合我国国情,体现人民意志,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最有效的政权组织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保证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进行活动。加强人大监督,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人大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也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可以看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行使的监督,是人民意志的具体体现,是以人民为后盾、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国家的各种监督形式中,人大监督从根本上体现了监督的人民性,是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只有充分发挥这种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得到巩固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人大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途径。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执法监督,是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最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特别是法律实施工作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还不完全适应。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现象在有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如果允许这种现象存在,就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甚至会危害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树立起法律的权威,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就必须强化人大监督。
第三,人大监督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机制。监督机制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必要条件,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如果没有监督,就必然会导致公共权力被滥用,就会产生种种腐败现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就无从谈起。要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必须以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作保证。加强人大监督,是人民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腐败的一条根本途径。
近年来,海南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积极拓展监督形式,完善监督程序,讲求监督实效,有力地促进了全省检察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同时,全省检察机关也进一步加强了与人大的联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省检察院专门成立了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机构,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有关问题的规定》、《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意见》。全省各级检察院认真执行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每年人大会议期间向人大报告工作,派员参加代表团的分组讨论,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和对整个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专门进行研究,落实责任,制定具体措施加以整改,及时向人大代表反馈。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走访人大代表500多人(次);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120多次;邀请200多名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发放征求意见函1500多份。各级检察院给人大代表赠订了《检察日报》,发送《检察简报》、《重大专报》等各种材料2000多份,为人大代表广泛了解全省检察工作情况创造条件。根据高检院的部署,省检察机关于10月1日起全面启动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凡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案、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无一例外必须经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针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在决定逮捕、撤案和不起诉等关键环节缺少外部监督制约的突出问题而采取的有力措施,是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也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尤其是人大代表监督的重要体现。
几年来,省检察机关在加强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联系,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个别院仍然存在着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的形式少,尤其是缺乏像人民监督员这样刚性的监督措施等问题。各级检察院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要坚持党的领导,自觉维护人大权威、接受人大监督。要围绕改革、开放、稳定的工作大局,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履行职责,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促进公正司法。
一是要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检察院要把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要结合实际研究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是要认真执行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检察院每年要认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此外,对重要工作部署、工作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指示精神、查处大要案情况、执法情况及队伍建设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要专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是要依法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各级院要把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作为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建立人大代表建议意见的督办制度,推行办公室和业务部门两条线督办、催办的做法,逐案逐件抓好落实。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与人大的联系,认真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要采取召开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发放征求意见函、走访人大代表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建立健全与人大代表的定期联系制度,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
五是要开拓创新,不断拓展接受监督的方式和渠道。要采取有力措施,突出监督重点,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机制,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作者系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来源:《海南人大》月刊 2004年第10期
中国人大网 2004年11月4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保证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进行活动。加强人大监督,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人大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也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可以看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行使的监督,是人民意志的具体体现,是以人民为后盾、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国家的各种监督形式中,人大监督从根本上体现了监督的人民性,是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只有充分发挥这种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得到巩固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人大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途径。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执法监督,是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最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特别是法律实施工作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还不完全适应。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现象在有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如果允许这种现象存在,就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甚至会危害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树立起法律的权威,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就必须强化人大监督。
第三,人大监督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机制。监督机制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必要条件,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如果没有监督,就必然会导致公共权力被滥用,就会产生种种腐败现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就无从谈起。要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必须以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作保证。加强人大监督,是人民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腐败的一条根本途径。
近年来,海南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积极拓展监督形式,完善监督程序,讲求监督实效,有力地促进了全省检察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同时,全省检察机关也进一步加强了与人大的联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省检察院专门成立了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机构,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有关问题的规定》、《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意见》。全省各级检察院认真执行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每年人大会议期间向人大报告工作,派员参加代表团的分组讨论,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和对整个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专门进行研究,落实责任,制定具体措施加以整改,及时向人大代表反馈。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走访人大代表500多人(次);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120多次;邀请200多名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发放征求意见函1500多份。各级检察院给人大代表赠订了《检察日报》,发送《检察简报》、《重大专报》等各种材料2000多份,为人大代表广泛了解全省检察工作情况创造条件。根据高检院的部署,省检察机关于10月1日起全面启动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凡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案、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无一例外必须经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针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在决定逮捕、撤案和不起诉等关键环节缺少外部监督制约的突出问题而采取的有力措施,是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也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尤其是人大代表监督的重要体现。
几年来,省检察机关在加强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联系,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个别院仍然存在着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的形式少,尤其是缺乏像人民监督员这样刚性的监督措施等问题。各级检察院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要坚持党的领导,自觉维护人大权威、接受人大监督。要围绕改革、开放、稳定的工作大局,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履行职责,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促进公正司法。
一是要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检察院要把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要结合实际研究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是要认真执行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检察院每年要认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此外,对重要工作部署、工作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指示精神、查处大要案情况、执法情况及队伍建设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要专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是要依法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各级院要把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作为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建立人大代表建议意见的督办制度,推行办公室和业务部门两条线督办、催办的做法,逐案逐件抓好落实。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与人大的联系,认真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要采取召开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发放征求意见函、走访人大代表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建立健全与人大代表的定期联系制度,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
五是要开拓创新,不断拓展接受监督的方式和渠道。要采取有力措施,突出监督重点,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机制,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作者系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来源:《海南人大》月刊 2004年第10期
中国人大网 2004年11月4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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