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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蔡浩然

来源:   浏览字号: 2003年06月09日 00:00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其组成人员是从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是代表中的代表。宪法和法律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部分职权,履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和社会事务。因此,作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一方面应有合理的结构和较高的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应在一届内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地方人大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但是,笔者从一些地区了解到,当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变动是相当频繁的,近似于"走马灯"式的"调兵换将",对人大常委会工作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首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频繁变动,影响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法律性、程序性、专业性比较强,这就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为此,近几年来,不少地区在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产生后,就对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培训,对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频繁的人员变动,致使一些人员刚刚懂得人大知识、熟悉人大业务,又被调到其他岗位,一些对人大工作比较陌生的人员来到人大常委会的岗位上来,对人大工作又有一个熟悉过程,这样就造成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
        其次,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频繁变动,影响了常委会整体功能的发挥。人大常委会是集体领导,集体审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这就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提出较高的要求和标准。但是,由于人员的频繁变动,使一部分熟悉人大工作程序的人离开了常委会,这就势必影响常委会组成人员整体素质的进一步提高,进而会影响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质量,给提高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质量,带来一定的困难和障碍。
        再次,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频繁变动,也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构的严肃性。宪法和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担负着人代表会闭会期间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神圣职责,并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其组织机构和人员的组成,应有一定的严肃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严格来讲,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构成应有具体和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在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具体,这也是导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频繁变动的重要原因。
        保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对稳定是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加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身建设、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的重要内容。从长远看,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举措。因此,笔者认为,要改变目前少数地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变动频繁的现状,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新时期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能。随着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对重大问题的民主决策和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已成为时代的潮流、人民的呼唤。因此,只有不断重视加强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优化组成人员结构,保持组成人员的相对稳定,才能保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承担起时代所赋予的重任。
        二是要把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入口关。宪法规定,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是由人大产生。权力机关这一重要的地位,要求各级党委及有关部门改变观念,切实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队伍建设真正放在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相适应的位置上,进一步重视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既要考虑其代表性,更要重视其各方面的综合素质。在换届前,组织部门在考察下一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时,要充分征求本届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真正将政治可靠、懂法律、懂经济、精通人大业务,有一定议政能力、敢于讲真话、实话的人大代表,推荐到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选举,使其进入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位置上来,而不能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荣誉职务和"二线干部"来安排。要注意保持常委会组成人员任期内的相对稳定,在任期之内,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宜将组成人员安排到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任职,也不宜随意或过多地将组成人员调离本行政区域,从而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开展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组织保障。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细化相关的法律制度。这是保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对稳定的重要条件。现行的宪法、组织法及有关地方性法规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年龄、调离、罢免等等大多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这就给安排常委会组成人员时,带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不利于组成人员的相对稳定。从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构成情况看,兼职委员约占1/2,而组成人员频繁变动的大部分在兼职这一块。因此,要保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相对稳定,就必须对现行的有关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如,可以适当增加专职委员的比例。对其他方面的兼职委员的调动和另行任用也要有一定的法定限制,等等。这样就能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相对稳定提供法律和制度上的依据。
        四是要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和经济待遇。毋庸置疑,从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地位是相当高的。但由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处于逐步完善的阶段,民主法制建设还不够健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地位还有待明确,经济待遇有待进一步落实。从目前情况来看,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职务是有相应规定的,其政治和经济待遇也是比较清楚的,但是常委会委员这一法定的职务是何级别、享受何等政治、经济待遇?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他们只是享受相应的行政职务待遇。特别是兼职委员的政治、经济待遇还是取决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岗位。因此,笔者认为,既然人大常委会委员是一种职务,就应当明确其相应的职级和应有的政治、经济待遇。否则,就容易造成部分兼职委员不能够安心于人大工作,影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队伍的稳定。因此,要进一步调动常委会委员履行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保持常委会组成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就应当研究和解决提高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政治和经济待遇的有效措施,使之更好地热爱和专心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  2003年6月6日
        中国人大网  2003年6月9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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